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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教育督导制度

2017-09-12罗朝猛

教育 2017年35期
关键词:联邦督导俄罗斯

罗朝猛

俄罗斯拥有一套完整、系统和高效的教育督导制度,以科学的评价手段、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充分发挥其监督、评价、指导、反馈与协调功能。自2004年以来,俄罗斯教育督导机构把教育机关和学校执行国家政策、教育方针的情况,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等仍然作为督导工作的一个方面,但改革后的督导所涵盖的职能范围更为广泛,比如,实施许可证、质量评估和国家认证都是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督导独立性强

俄罗斯教育督导体制虽然是俄罗斯教育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但在某种程度上,它与教育管理体制是并行的,旨在“保证联邦主体教育监管部门独立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以履行督察的职责”。2004年,俄罗斯对联邦政府机构进行改组,取消了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将原联邦教育部的职能按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分别划设为三个部门,其中决策部分与科技部一部分合并设立为教育与科学部,执行部分设立为教育署,监督部分设立为督察署,三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运行,且部长和署长均为俄联邦政府内阁成员,俄联邦教育督察署署长由联邦政府任命。此外,在各联邦主体教育局和地区、市教育委员会设置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从联邦到地方形成了三级教育督察机构。联邦教育督察署与地方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对地方的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帮助协调,对地方的各种督导决定不做任何干涉。

俄联邦教育督察署由5个管理局组成,它们分别是:认证、评估和评定管理局、教育质量监督局、行政法律管理局、俄联邦教育法律监督局、国家评估科学教育工作者管理局。除了上述执行权力机关之外,督察署还配有5个直属研究机构:联邦教育测评研究所、联邦测验中心、国家教育评价总鉴定中心、国家教育鉴定代表处、教育组织评估信息教学法中心,这5所研究机构是督察署完成其检查和督导功能的理论研究阵地。

督导有法可依

俄罗斯教育督导行政权力来源及隶属关系明确,有科学、完整的法律保障措施,致使教育督导工作质量高、客观性强、教育督导行为规范,使之发挥了教育督导的最大功能,从而使俄罗斯教育督导制度在社会及教育界享有很高的权威性。如俄教育法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否则将吊销其已有的许可证,停止其教育活动,直至关闭学校。只有通过国家认证的学校,才能获得国家认证证书,这样才能有权向学生发放相应水平的毕业文凭。

俄罗斯教育督导组织机构、领导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等都有相应的教育法规、政策规定可依。主要颁布有《学校评定和国家认定条例》《国立和市立学校教师和领导者评定程序条例》《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条例》等。为保障督导机构的独立性,联邦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俄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的条例》《联邦教育署条例》《联邦教育和科学督察署条例》,分别对三者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使教育管理的立法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得以分立。条例规定:联邦教育和科学督察署是教育和科学领域实施检查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有权检查和监督关于教育、科学、科教人员等方面的联邦立法的执行情况;有权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中的学校教育质量;有权根据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对学校进行许可、评估鉴定和国家认证活动。为了在规定活动范围内实行其职权,联邦教育和科学督察署有权组织必要的调查、测验、鉴定和评价,甚至相关的科学研究。

具体而言,俄罗斯教育督导的权限为:对在规定活动领域進行检查和监督所发现的问题开展必要的调查、试验、鉴定、分析、评价和研究;向法人和自然人解释属于本署活动领域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吸引科学组织和其他组织、学者和专家参与研究属于本署规定活动领域的问题;制止在规定活动领域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事件;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预警性、预防性采取措施,以便抵制和消除因法人和公民违反规定活动领域的要求所造成的后果;成立规定活动领域的咨询会和鉴定机构。

许可、评估、认证层层递进

为保障向国民提供优质的教育,俄罗斯教育督导机构主要通过对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学校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和对学校进行认证三方面来实现对学校教育的质量监控。

俄罗斯督导委员会颁发许可证评估,主要是对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进行监控,其中检查校舍教室、设备设施等建筑和卫生标准,师资保障情况等。学校质量评估鉴定主要是对学校的毕业生培养质量进行监控,其途径是通过国家统考、专门测试等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整体文明素养的水平。国家认证,主要是对学校办学的综合水平进行等级评定,不仅评估内容比评估鉴定更全面,而且标准也更高。综上得出,在俄罗斯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保障办学准入的“门槛”要高;质量评估鉴定主要监控的是过程;国家认证,是保证办学“出口”要有好的结果。以上三种评估的标准由低到高,依次递进,前一种评估不合格,就无资格申请下一级的评估。

根据相关法令,全俄罗斯所有学校每5年都要接受一次质量评估鉴定,所有地方评估体系都要以地方教育系统发展规划、联邦和地方教育法为依据。评估是对学校进行质量国家—社会检查的主要方式,学校毕业生培养的内容、水平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是评估目的和内容。按照规定,前3年一半以上毕业生鉴定得到肯定是学校申请评估的前提条件。对新建学校的第一次评估,要根据它的申请,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并且有第一批毕业生后进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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