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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传媒·性别的合力:从“周小大案”说起

2017-09-12封磊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制申报上海

封磊

法制·传媒·性别的合力:从“周小大案”说起

封磊

“周小大案”是在晚清上海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发生的一起公共法制事件,虽是女性涉足公众领域并发酵成公共法制的个案,但在当时却有普遍意义。官方以维护传统公序良俗为旨,予以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施政,使之成为法制事件;商业传媒《申报》对此类事件给予法制化叙事,表达传统报人的道德立场,成为官方法制举措的推手;传统的性别观念则成为官方与媒体共同言说的价值基础与结点。在官方的法制实践、传媒的法制言说与传统性别规训的共同合力下,促成了对以周小大为代表的涉足公共生活领域的女性的成功禁止。

“周小大案”;法制;《申报》;性别观念;合力

清同治十二年正月初八(1873年2月5日),上海法租界某烟馆女堂倌周小大与某成衣店陈姓男子嬉赌,着男装,游街市,又入烟馆吸烟,恰被巡捕拿获送至上海会审公廨。上海道官员对周的行为大为恼怒,借此案惩一儆百,对周从重惩处,掌责六百,枷号鸣锣,游街满月。周羞忿难当,乘隙吞食鸦片以图自尽而未遂(见图1、图2)。[1]该案遂成为当时震动华洋、轰动一时的重大新闻,《申报》连篇报道,市民广泛议论。此后,上海地方政府对女堂倌时弛时禁的状态一直持续至20世纪初,成为上海行政与司法力量干预女性公共活动的法制化常态。

图1 《鞭责女堂》

图2 《女堂游街》

图片来源为吴友如:《点石斋画报》,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660页、第664页。

目前,学界对该案虽有研究,但多将其看作为近代女性职业与传统伦理的冲突[2][3],尚未将该案与上海道的法制举措、媒体参与和性别冲突等问题给予综合研究,或缺乏探讨此三者的内在关系。本文以“周小大案”为基点,主要考察此案及之后女性因参与公众生活所引发的系列法制事件中,官府的法制举措、媒体言说与性别因素三者的关系及深层原因,以期更清晰地认知晚清上海社会。

一、官方法制实践:必然措施

周小大一女子以烟馆堂倌身份“扮男装”,与男子“戏耍”,被上海道“严办”而成为上海地方政府行政与司法施政合一的公共法制事件。这起看似偶然、情节较轻且影响有限的事件,却在清朝官员的“决不轻饶”下变得异常严重,自有其内在冲突与缘由。上海自1843年开埠通商后,租界设立,移民涌入,商业发展,使上海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商业城市。由此带来的不仅是物质的极大丰富,还有经济形态、观念习俗与法制理念等与传统治理模式之间的多元冲突。

首先,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形态的变化,民众的生活方式在新的经济关系和高度商业化的社会环境中开始告别传统,并完成向近代市民的转变。[4]387受此影响,建筑、街区、公共设施乃至管理制度等现代都市基本要素的出现,带动了消费性、商业性社会的兴起。晚清上海商业化的公共娱乐场所,诸如青楼、烟馆、戏园、茶楼、酒馆等娱乐机构的出现,成为市民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领域,也成为引导女性走出封闭空间、融入社会生活的主要场所。尤其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鸦片贸易合法化已成事实,由此催生了烟馆行业的迅速发展。1872年上海城厢烟馆共计有1700余家。[5]伴随着烟馆业的发展与竞争,某些烟馆率先雇用年轻女性为跑堂。此中情景由当时传媒报道可窥一斑:“上海之洋泾浜其开张烟馆者,所用走堂皆系少年妇女,容色仅中人,而妆饰妖丽,勾引游人往来如织。”[6]女跑堂“应酬诸客”,“递烟茶手巾兼收烟钱者”,“开店者因藉此获利无算”。[7]女堂倌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其他行业竞相仿效。与此同时,上海出现了烟馆女堂倌借机从事色情活动,引发了舆论担忧,上海绅民遂纷纷呼吁“转邪为正,迷局扫清,共深驱逐之”。[8]

其次,女堂倌进入经济生产领域导致商业利益失衡以及频繁引发的法制事件,引起上海绅商的一致反对。1872年底,上海发生了多起关涉女堂倌的民事、刑事案件,多因女堂倌行为暧昧、受男客侮辱、引诱店伙亏空卷逃、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等引发血案。在绅商公请舆论的压力下,引起时任江苏巡抚丁日昌和上海道台沈秉成的重视,下令查禁女堂倌并转请各国领事一并查禁。[9]然而上海特殊的政治格局,难以形成整齐划一的行政与司法举措。后经上海道台与公共租界领事商议后,在公共租界同意配合下,联合下发禁止女堂倌的告示。[10]但在烟馆尤为集中的法租界,当局却犹疑不决,态度不明。这令上海地方政府官员颇为不满。上海各界绅商遂协助官府,联名公禀,以“有伤风化为名”向法租界公董局提出交涉,要求查禁女堂倌并关闭犯规烟馆;同时,投书当时上海最大的公共传媒——申报馆《论女堂倌亟宜禁止事》一文。文中除谴责女堂倌致各行业生徒被诱、导淫害人、有害风化外,还指责女堂倌从业于烟馆导致商业利益失衡,致使其他服务行业经营受损,呼吁严加取缔。[11]而法租界则认为此事存疑,并担心此举将影响到租界的税收,因而未能应允。上海绅商再次联名公请,越过法公董局直接申诉于法租界总领事。最终,法领事迫于中方官府、绅商、舆论等压力,通过领事法令关闭了十六家烟馆。[12]387此事显示出绅商市民阶层在社会公众事务中的独立力量。其中,绅商市民阶层维护其商业利益而采取与官府一道、甚至协助官府的做法,是其群体意识与维权力量的初步展现。

再次,上海独特的政治格局,在行政管理、司法程序与生活形态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上海县衙门、英美租界与法国租界“一市三治”[13]的政治生态,使得行政管理因行政主体的多元交叉而极易产生分歧与冲突。尤其租界对上海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掣肘,使上海地方官员积郁已久。租界作为列强侵华的产物,有着不同于县府的行政司法自主权。清朝官府针对生活在租界的华人在传统伦理纲常上的不良行为与风气,虽然曾经多次发布旨在整顿社会风气、维护公序良俗的系列禁令与布告,在城厢令行禁止,而在租界却形同具文,使得其在官声尊严、民族情感与法制管理上,对租界甚至西方新鲜事物存在不满、抵触,甚至抗拒心理。

最后,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道统”和官僚体系的“治统”是相辅相成的,官方治理援引传统教化为理论依据,传统教化则以官方支撑为权力后盾,道德风化与社会秩序互为借力而得以维持。在遵照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行政与司法案件的判决与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个人品性与人生抱负。晚清上海华洋杂处,在中方官员看来,租界无异于“非伦理空间”的“飞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帝国后期的地方官员看来,社会不安似乎是工业化和近代化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副产品,西方化、商业化和道德败坏是三者合一的。”[14]95时任上海道台的沈秉成与县令叶廷眷均为传统型儒家官员,对维护传统价值观有着天然的责任感。他们对迅速出现的新型经济形态及其与传统社会风俗秩序不尽一致甚至冲突的现象,颇感忧虑与不满,并对近代化事物持消极甚至反对态度,由此导致地方道员实行强化传统教育和儒家道德规训的政策,以期用严厉的法制措施解决道德沦丧问题。

恰在上海绅商、舆论界讨伐女堂倌而法国租界犹疑未决之时,周小大之举为上海道借以维护传统风俗伦常、争回华人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施政夙愿提供了契机。上海道台沈秉成延续此种政策,知县叶廷眷也对周小大从重惩处。租界当局最终迫于舆论压力,下令取缔女堂烟馆。随后,上海道及县衙发布不许妇女入馆吸烟、禁止烟馆雇用妇女的告示,并“照会各国领事严禁”。[10]最终,在中外官员联合查禁下,女堂烟馆被成功取缔。

“周小大案”之所以成“案”,关键在于契合了上海道员维护传统风俗秩序与纲常伦理的法制实践的需要。其中,上海道官员、各界绅商士人对租界新生事物所持的怀疑与守旧的文化心理,为此案及之后的有关女性涉足公众领域、呼吁官府采取的法制措施,提供了官方形塑与实践其法制举措的传统。

二、《申报》的法制叙事:官方推手

《申报》作为当时颇有影响的公共传媒,对“周小大案”追踪性的“登报通闻”,呈现出法制化的报道与官方的执法施政保持一致的姿态。随着该案在租界持续发酵而引发西方领事、上海市民对中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量刑过重的质疑,作为《申报》主体的报人群体与读者群体,针对官府对周小大游街示众的惩罚,仍认为“此法办足可为贻害地方者戒也”。[15]

首先,《申报》对读者就该案中周小大的同情心理进行了与官方法制心理同一的释读。尽管有读者从多方角度对周小大的从重惩处表示异议与同情,但“因众人之故,遂重受凌辱至于如此,其亦可悯也”。读者还认为,“周小大等离家来沪,作此生涯,亦孤苦无依,藉以谋食耳。此在责罚之时,当寓怜恤之意。”今从重法办,“未免煞尽风景矣”。[16]对此,《申报》随即批驳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论据是“西例与中例,判然殊途”。并援引审判过程,“周小大之案,西人见如此办法,咸以为奇,群谓会审之西官何人,何以办理如此之重。后乃知当时西官未来,陈司马以案与西人无涉,遂自行审断,迨西官至则已送县”。[17]这一审理过程颇耐人寻味,其中隐含着几点信息:一是若由“西人”援“西例”审判,意即在坚持西方法制理念与审判程序时,周小大有可能不予追究或轻判。这样一来,中方官员的法制举措便难以施展,无法使已经公请禁止女堂倌的绅商各界信服,势必造成“禁令不进租界而女堂倌逍遥法外”的局面,陷上海县府于尴尬境地而失去法制公信力。二是根据租界的管理章程,凡租界内事务,涉及中西纠纷,由清官员与各国领事会同处理。[18]57本是中外会审,而中方官员“以与西人无涉”自行审断并迅速移交上海县府,其实包含着中方官员的不满以及不欲西人插手的真实意图。可以说,“惩一儆百”在很大程度上是“惩一警西”,以夺取在关涉华洋风教与行政司法实践中的话语权。可以说,《申报》援引官府法制过程,颇能体悟上海地方政府的“真意”。

其次,《申报》对此后的类似案件采取了与官方法制举措一致的叙事立场。该案审理后不久,又发生了两起法制事件。一起为烟馆业主徐壬癸因官府查禁女堂倌后,生意萧条而请法减免月捐,而这正是当时法租界担心影响税收来源而犹疑不决的原因,如若应允,则是对上海地方政府的查禁举措与阖邑绅商的禀请查禁的公然挑战,甚至是“颠覆”,因而被同为办理“周小大案”的县令叶廷眷严刑拷打成重伤。《申报》对该事件进行法制叙事外,还批评徐壬癸距周案未及一月,“复敢逞其奸谋希图再用女堂官,诚可谓惟利是视,不知土法者矣……经番重惩之后,想若辈知所儆畏”。[19]随后《申报》就上海地方当局在司法规格上对徐壬癸的重刑施罚提出尖锐批评,显示出媒体对政府施政的臧否与监督功能。《申报》的批评使上海地方官员颇为不满,遂致信英国驻沪领事,申饬将《申报》予以查封。[20]14-15尽管如此,《申报》的出发点仍是赞成官府的查禁举措,只是质疑官府刑罚过重。另一起则是一位闺中少女在听到卖花邻妇谈及茶肆说书情形后,遂乔扮男子潜入茶肆听书,被人发现追逐取笑,后经卖花妇人代为排解后狼狈逃走。《申报》针对此新闻事件,继续援引周案,认为周小大“本系下流,无足深责,乃竟有未出闺门之女子亦效此为者,真世风之日下矣”。[21]可见,《申报》对此类事件持有维护官方法制措施与传统风教的立场。可以说,《申报》的立场表达完全站在官方法制实践的一方。

再次,不唯以周小大为代表的女堂倌群体,从查禁女堂倌事件入手观察事件中的各个社会群体,进而梳理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晚清上海社会。随着商业经济发展而来的娱乐行业的兴起,当时女性的活动空间也随之扩展,她们可以自由出入于街肆、茶馆、戏园、酒楼之中,有些地方还成为男女相会之所。[22]429商业经济的发展为女性的社会化带来新的契机,也给以往的社会结构和观念造成很大冲击。如女堂倌、女艺人,还有之后的女工,几乎每种女性职业的出现在当时都引起很大的社会联动。当时的女性进入这些公共领域从事生产、娱乐、消费等已成普遍现象,她们的观念、行为逐渐超越传统的男女大防,无形中充当了挑战与解构传统性别规范的一股重要力量,但却成为《申报》预设的共同的意义基础与既定人群广泛共有的思想与情绪所反对的对象。如《申报》批评“烟馆多雇用妇女应酬,实为诲淫之道”;[23]周小大“不知自检,受责固宜”;[16]妇女进入烟馆是“忘却闺门之箴”,官府严禁此举是“固风俗人心之所赖以维持而不容缓”[24],甚至饬言取缔烟馆茶楼。[25]此外,《申报》批评妇人与男客、妓女同坐看戏“更失身份”[26],男女邻坐看戏是“大坏风俗,理宜禁止”;[27]斥责女性出现在公共生活领域诸多不端的暧昧行为易引发各种事端,规劝妇女禁入戏园、酒肆、茶馆、园林等场所。[28]女性外出工作也是“坏节”行为,“殊足为人心世道之殷忧”。[29]

最后,《申报》还对女性的其他社会活动及由此引发的事件采取了与政府法制措施一致的叙事模式,如妇女饮酒、行窃、赌博、赛会、诈婚、诱拐、斗殴、婚变、情变、伦理变异等法制事件屡见报端,且均指向女性道德的品质问题。如《申报》认为周小大等女堂倌“诱害良家子弟”,“有大害风俗之处”,“案与惩究流娼妓女无异”,甚至认为上海洋泾浜“妇女之毫无廉耻”,“可谓至极”。[30]不得不说,《申报》这种将道德重整于自信的使命感,成为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女性踏足公共空间的顽强障碍。

通观《申报》这些法制化报道的内容,多集中于女性道德沦丧、情感纠葛与经济犯罪等内容,情节多是女性超出传统道德规训,用非道德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因而引发官方的法制惩办。其报道策略既有法制事件的详细情节与惩治举措,又有道德的谴责与传统规训的说教。从官方施政主体来看,女性多是犯罪者、有伤风化者的角色;从传媒主体来看,多是报人、读者的个体层面对女性对传统社会秩序的不当超越的描述,及对传统道德所规定的女性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强调,并没有批判性地指出或反思女性的生活方式及其当时社会环境的变化;从性别主体来看,女性多为“导淫害人”的角色,而男性则多为被害者的角色。可以说,这些言说立场均源自《申报》报人的叙事与读者的批判,从而构成《申报》的法制化叙事与性别取向。

通常来说,报人、读者的文化素养及其群体结构往往直接决定新闻报纸的价值取向。那么,就有必要探讨《申报》的报人与读者群体的构成及其文化形态。有资料表明,仅在19世纪90年代,上海有60%的人粗通文字,学者文人约占5%—10%,能读书刊的妇女约有10%—30%,妇女的阅读水平高于全国。[31]36在清末上海租界,绅商和买办对普通市民的影响不大,传统士大夫文人对市民社会也并无直接影响。在此意义上说,上海的市民文化(尤其租界)是在失去官方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控制的状态下产生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报纸首先在那些权力薄弱或者统治者较为宽容的地方兴起来。”[32]6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即此时的上海虽有一定数量的粗通文字者,但真正直接参与文化生产与传播领域的仍是传统知识分子。

首先,《申报》报人群体的编辑形态决定其维护传统价值系统的叙事模式。《申报》“虽系西人开设,而秉笔者则华人也”[33],编辑群体主要是一批沪上名流为总主笔和主笔[34]19-20,如总主笔蒋芷湘、钱昕伯、王韬等,主笔黄协埙、蔡尔康、高太痴等。他们多获得秀才或举人功名,或科场失意,或宦途滞挫,或落魄无为的江浙籍中下层文士[35],各地访员大多为传统文人出身[36]119,由此构成《申报》的编辑群体。他们不仅具有较为深厚的传统文化素养,还与西方文化接触较早,以文化产品生产者的身份供职于开埠通商、兴办洋务、印刷媒体兴旺的城市报馆中,并完成了传统身份的商业化转变。但是,他们对传统意识形态有着持续的理解与认同。对主笔们来说,近代公共媒体成为他们借以谋生并向近代知识分子转型、作为一支独立的知识力量而崛起的重要“社会空间”。[37]6他们以往农本的经济经验范畴与传统的文化教育经历,决定了其精神视野的局限性,文化心理深处长期濡染传统文化的意识形态,进而影响甚至决定媒体的编辑形态。这应该是早期《申报》守旧立场的根本原因。他们对女性涉足公共生活的批判,以及对女性形象的法制叙事,体现出他们对女性的总体认知与评判。

其次,《申报》读者群体成为其法制化叙述的广大受众与消费市场。《申报》“所卖之报张皆属卖与华人”。[38]《申报》描述了其如何成为大众喜爱的读物:“余尝闻之售报人言,皆谓阅报之人市肆最多”,“自绅商以至于庶人,靡不购而阅之”。[39]在调查为何喜欢阅读该报的缘由时说:“《申报》文理不求高深,但欲浅显,令个人一阅而即知之。购一《申报》,全店传观,多则数十人,少则十数人,能识字者能阅读。既可多知事务,又可学演文墨”,“阅者则草茅之士、闾阎之人居多”。[40]可知其读者群体多为官员、绅商、文人与中下层市民群体。

再次,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读者打开报纸喜欢阅读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因为“在新的物质形态中看见或认出自己的经验,是一种无须代价的生活雅兴”。[41]241-242而《申报》对女性的法制事件报道中详尽的情节叙事与对官方司法过程的书写,或许还有在内容和形式上迎合读者阅读心理的考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42]因此,从《申报》的法制叙事与读者乐于接受以往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传统社会意识形态及其评判准则是将报人与读者连接起来的共同价值基础。这一点与上海道员的价值认同及其法制实践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最后,还应从《申报》与晚清上海地方政府的关系角度来审视其法制叙事与政府法制措施的契合性。“周小大案”之后,上海道针对女性在烟馆、茶楼、酒肆、戏园、寺庙、公园等公共领域从业、娱乐、消费等行为或习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禁令告示,《申报》也予以及时刊登。《申报》通过发布政府的禁令告示,表明自身与官方法治的亲近,获得了官方对其地位的认可。《申报》虽强调其是“新闻报纸”,但本质上仍是商业报纸,其传统的意识形态难免受商业利益的驱使。《申报》对女性违禁的法制化叙事,绅商士民、读者大众禀请官方采取法制举措予以禁止等所反映出的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与政府维护社会风俗与纲常秩序的法制实践也是一致的,并充当了官府的推手的角色。这充分显示出传媒在官方法制、社会观念、生活方式、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干预能力。

三、对传统性别文化的突破:价值结点

“周小大案”作为一个法制案件呈现于公众面前,其中还包含着传统的性别文化与新型社会环境的冲突。之后,上海道就此展开的针对女性从业、娱乐、消费等法制举措,也频繁援引该案,显示晚清传统性别文化对女性介入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与控制之间的张力。

首先,突破了传统性别观念对两性交往的规训——男女大防。在前近代社会,女性是一个被传统礼教规训的文化受众群体;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严男女之大防”等传统性别观念深入日常生活,男女交往多是在严格的监视下进行的,更何况男女公开互相调笑。“一妇女而自忘其形,混迹于男子之间。虽逢场作戏,亦未免不知羞耻矣。”可见,女子混迹于男子之间,才使其成为该事件的焦点。这一点也成为其他女性进入公共领域或参与公众生活而屡遭士绅非议与官方法制查禁的出发点。

其次,突破了传统性别观念对男女身体的规训——女着男装。在实行衣冠之治的传统社会,男女在着装方面界限森严,“男女不通衣裳”,不容错乱。在晚清社会现实生活中,女着男装、男用女装均被视为妨害传统性别伦理的行为,更莫说妇女在特定环境中装扮犯人、穿着犯人服装也要论罪了。周小大“改装易服,化雌为雄”,“错乱阴阳”,颠倒男女两性气质类型,因此在时人看来“实属新奇罕觏之举”。[16]更有论者将周小大此行为视为“下流”。“周小大案”发生十多年后,论者还认为周小大着男装是“溃乱伦理,颠倒阴阳,关系非轻”。[43]上海道县官因此将周小大“格外从重办法”,而对涉案陈姓男子只戒饬一百,发厅看管。[15]法制惩办因性别不同而有轻重之别,凸显不公。不得不说,周小大的女性身份是其受辱与量刑的身体因素。

再次,突破了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活动空间的规约——公、私空间隔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别相应于家族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区别。”[44]22在中国传统社会性别文化中,以家庭为主导的私领域是女性最主要的活动空间,并与人类的再生产活动,如孕育、生育、抚育、养育、教育等密切关联。同时,诸如烟馆、茶楼、戏园、酒馆等则是由男性主导的日常公共空间。女性被排斥于公共空间之外,或因其行为将或已经妨碍到公共领域,或因为保护她们免受公共场所的骚扰。女性长期被界定为后者,却又悖论性地被视为对由男性主导的公共秩序的威胁者、破坏者,并常被赋予不名誉或不道德的关联而引起社会的不安。女性在以上公共空间的出现,打破了男女空间规制而易引发男性的感观欲望与非正常接触,由此可能导致对两性身体与伦理的越界。所以,《申报》报人、读者本能地感知到女性进入公共生活领域造成对传统的等级尊卑、性别大防、空间界限的动摇与破坏,将“关于社会动荡或男性美德失堕的焦虑就投射到女性身上”[45]133,并试图对女性实施隔离。更重要的,恐是女性走出家庭是对政治领域的突破,而政治领域的主要问题是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因而成为官方法制举措与传媒劝禁的共同对象。

最后,突破了传统性别文化对两性在社会生产领域的界限与分工。在传统性别文化中,女性是不允许自由追求个性的实现的。要达到这一目标,女性只能以男性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或与男性的标准保持一致,否则就是僭越规制,要受到谴责与制裁。正如时人指出的,“木兰以一女子易钗而弁,代父从军,世艳称之”,花木兰孝于父而忠于国;相形之下,周小大易服游嬉,则被视为“混阴阳之别”。[46]其实,问题关键在于周小大突破了在社会生产领域中本该由男性表现的性别分工——其从事的是时人反感的烟馆女堂倌,更何况烟馆又被时人所强烈反对。[47]36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价值的界定与肯认,主要集中于伦理道德而非经济领域,因而女性劳动获得报酬,尤其外出做工更是为人所不齿。传媒对以女堂倌为代表的职业女性,禁论者多认为女性是“祸重而害甚”[11],是导淫害人的祸根,而男性则是被诱、被害的已然或潜在的受害者。此后出现的女工、女佣等职业身份,也被官方和舆论广为禁止。这说明,晚清女性以职业者的新生形态挑战和打破了男性对城市生产领域性别结构的界定,使传统的男女气质与角色以及两性关系发生了改变。

综上,传统的性别文化是造成周小大及之后的女性参与社会生活被官方及媒体共同禁止的主要因素。周小大作为女堂倌,是集“最易动人者女色”、“最易犯者邪淫”、“最难戒者鸦片烟”[7]、“人生之陷阱莫甚于烟馆”,且“一烟馆中三者备焉”[48],又兼“女扮男装”等几大“例禁”于一身,将自身置于官方的法制实践、传媒的法制叙事与传统性别文化的风口浪尖,因而“周小大案”成为1873年年初的上海要案,最终促成官方对女堂倌的成功取缔。其中,传媒演绎着推手的角色,反映了绅商市民的价值判断,而传统意识形态与性别文化则是共同的价值基础与结点。可见,上海开埠通商虽已30年,但传统的性别文化仍具有极强的社会惯性与控制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制度变革并非一蹴而就,尤其是当这种制度的思维范式已经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控制和约束了社会大众的时候,制度的变化必然会呈现出渐进缓慢的特点。”[49]157

四、结语

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旺盛,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结构变化,产生了对女性参与社会生活有利的因素,但传统的社会意识形态仍具有较为强大的惯性与控制力。当女性公开出现在经济、生产、娱乐、消费等公共领域或者其力量在不断增长时,遭到了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强烈阻滞。首先,上海地方政府官员,对以周小大为代表的女性出现在公共领域可能成为社会治安中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发出了警讯,并通过行政与司法手段,向僭越传统秩序的女性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举措;继而,以《申报》为代表的商业传媒,对女堂倌及之后的其他女性的法制化叙事,则着重强调女性道德品行的污秽与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成为传媒对女性的总体认知的体现,使之成为政府法制实践的推手;最后,这起公共法制事件中的女性身份,也契合了官方、传媒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成为将二者联结为一体的结点。在官方的法制实践、媒体的法制言说及传统性别文化规训的共同合力下,最终促成对“违规越礼”女性的成功禁止。总之,三方的合力禁止,其实质是将“失序”的女性群体强行拉回传统的社会规范中,将女性从与传统社会秩序不协调的公共领域剔除出去。但在整个事件的发酵与解决过程中,也透露出伴随经济结构与社会环境变化所导致的传统社会的控制能力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张力。“周小大案”于此,只是双方角力的序幕而已。此外,由此案还可窥见,绅商市民群体已显示出其群体意识并成为积极参与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一支力量,以及女性群体逐渐挣脱传统社会规范而呈现出不可逆转的独立性、自主性、趋新性。伴随着社会变迁,女性参与公共空间生活所导致的文化越界行为,其规模与类型必将日渐扩大而难以阻挡,由此衍生出近代以来女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独特的文化景观。对此,拟另辟专文,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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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玲

Law,Media and Gender:A Case Study of Zhou Xiaoda

FENGLei

The“Zhou Xiaoda Case”was a public legal event that happened in the special social environment of the late QingDynasty(1644-1912).Although it was a case that was part ofthe public legal systemrelated towomen involved in the public domain,however it had universal significance at that time.The purpose of Shanghai government was to maintai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customs of the country,and to combine the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with the justice,so as to establish the legal affairs of the country.The commercial media also give legal narration to such events,providing the expression of a traditional moral stance,with the goal of creating official legal measures.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gender gave the basis for the value and had become an important node for officials and the media.Under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official legal practice of law,the legalization of the media and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gender,it has led tothe successful prohibition of“forbidden women”represented byZhou Xiaoda.

“Zhou Xiaoda”Case;legal;Shenbao;women;pool efforts

10.13277/j.cnki.jcwu.2017.04.012

2017-06-18

D442.9

A

1007-3698(2017)04-0090-08

封 磊,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史、社会性别史。3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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