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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目标定位

2017-09-11郑艳玲

衡水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生产者废弃物文明

郑艳玲



生态文明建设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目标定位

郑艳玲

(衡水学院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河北 衡水 053000)

工业文明下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问题与挑战,使得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生态文明理念得以诞生,同时也促成了生产者责任延伸这一企业微观层面的环境保护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突破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理论与企业环境管理理论中的产品质量责任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它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不仅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同时将责任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即生产者要承担产品生产前、生产过程中,以及消费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影响责任,特别是将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成本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的有效机制.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现阶段引入EPR制度的首要目标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次是环境安全下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生态文明;生产者责任延伸;功能本位;目标定位

0 引言

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工业技术的发明引发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量开采与消耗,伴随着大量物质产品生产、消费后,废弃物大量排放,其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人类面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多重惩罚.生产力的巨大提高,资本的增至本性与人类物质欲望的日益膨胀一度激发了人类的过度生产与大量消费,其直接后果便是废弃物的数量剧增[1].为了遏制废弃物污染及其传统的处置手段带来的二次污染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入废弃处置领域的废弃物数量和种类,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基本达成共识,先后发布了旨在高效处置利用废弃物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法规的重心逐渐从废弃物的末端处置逐渐转向基于源头控制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2].然而,传统思维下废弃物处置往往被视为政府的责任,而高昂的回收利用成本又使得政府回收这一做法不经济.因此,现行环境政策实施的成效不显著,面临日益严重的废弃物污染和能源危机,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将两个问题结合,构建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体系.在此背景下,1988年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德维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呈报给瑞典环境署的报告中正式使用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概念,他指出“EPR是一项环境保护战略”,该制度的实施主要在于通过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特别是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与处置责任,以此降低产品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生态文明是人类反思工业文明时代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生态危机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转变人类的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为精神动力,以解决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追求.长期以来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传统发展模式导致我国面临传统的工业污染与消费型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消费后废弃物双重污染问题.为此,我国遵循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出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下的,基于源头治理、制度治理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生态文明与生产者责任延伸理念具有共同的资源环境问题的现实背景与历史渊源.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及立法实践于20世纪末引入我国后,逐渐引起学界的广泛研究与政界的重视,将EPR思想融入相关法规与制度中用以解决废弃物污染与将其资源化循环利用问题的相关决策很快上升到国家立法和政策层面.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有客观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理应具有更加准确的目标定位.通过跟踪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最新趋势,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与EPR制度结合起来,辨析传统的生产者责任与EPR制度的异同,明确EPR制度的功能本位,提出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与国情的EPR目标定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国EPR理念的进步、立法的健全、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学理支持.

1 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理念与局限

1.1 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理念

生产者责任,也称“产品责任”“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产品具有的缺陷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收到损失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对于这一责任的名称的表述在各国法律中各不相同,如果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看,可称之为“生产者责任”,若从责任客体角度着眼,则被称为“产品责任”.“生产者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一般指产品的直接制造者,并不包括产品的零部件及半成品的制造者[3].生产者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具有缺陷,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民法》等法律来责成生产者、销售者对赔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1.2 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理念的局限

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理论与法学理论维护的仅仅是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总体上仍然没有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生产者若选择非绿色的原材料与产品设计,不采取清洁生产方式,违反其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与废置义务,其侵害的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也就是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维护的是包括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的整个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

产品责任的重点是产品缺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后的事后规制,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赔偿和保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虽然以产品的相关主体为规制对象,但它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制度的规制与实施的前提是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以生产者(进口者)为主体的,包括销售者、消费者、政府等在内的多个主体.对于生产者范围的界定,不仅包括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还包括产品的零部件的生产者,以及产品的进口者等.制度设立的目的不仅在于要求生产者承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与废置责任,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对废弃物处置责任的追加起到产品生产源头上的预防与规范.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EPR制度完全可以被视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一种延伸,一种在生态责任上的延伸,即增加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长期的环境管理与保护责任.但是两者之间无疑存在很大区别:产品责任的客体是产品,法规试图解决的是由于其缺陷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责任客体是产品消费后的废弃物,法规旨在解决废弃物的不当处置对自然生态造成的潜在影响.产品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区别见表1所示[4].

总体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突破了传统的侧重产品质量的产品责任理论与侧重生产者生产过程环节的环境管理理论的生产者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一方面延伸了生产者责任,将传统的生产者只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与销售环节的责任,延伸至产品生产前、生产中,以至产品生命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将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责任有机统一起来;另一方面该延伸责任是在原有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将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在产品设计与原材料选择、产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后废弃等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与处置责任,特别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处置成本内化为生产者成本的有效机制.

表1 产品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区别

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功能本位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设计遵循生态系统基本规律,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生命周期内的造成的环境影响承担延伸责任,使得产品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企业成本.强制生产者对其产品报废后的环境影响承担延伸责任,将会激励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开始考虑产品的原材料选取、产品生产等方面的生态化设计,以方便废弃后的回收与拆解利用等,从而降低废弃产品的循环利用与处置成本.同时,通过构建多元化回收与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废弃物中隐含的可再生资源,实现废物处置成本降低与资源化使用.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要求的减量化、再利用与资源化等3R原则.生产者在顺利进行产品生产与经营行为,享有环境权的同时承担产品对环境影响的延伸责任,在此过程中既体现了生产者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弥补了产品消费后环境责任的缺失,使得社会公众个人环境权益得到保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功能本位具体如下.

2.1 使产品变为废弃物后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

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售出后获取经济收益,产品被消费者消费使用后转变为废弃物排向外部环境,形成负的外部性,社会将为其承担环境成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对生产者对废弃产品回收处置责任的追加,使得产品的外部成本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

2.2 促进生产者采取产品生态设计

EPR制度强制生产者对报废后的产品负有处置责任,为降低废弃产品的处置成本,为产品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优势,该制度将会激励生产者在产品上游就会考虑成本较低、更易回收的生态化产品设计与生产模式.譬如,采用无毒无害的、容易拆解且方便回收的原材料与产品设计等等.

2.3 实现废弃物管理的高效化

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产品被消费报废后,生产者几乎不承担任何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责任,多数情况下被消费者简单丢弃,这些被随意丢弃的废弃物成为影响环境美观、市容市貌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些日渐增多的废弃物进行的简单粗暴的填埋、焚烧,一方面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造成了大气污染,一些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废弃物甚至可能造成环境的严重危害.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正是为解决以上问题而诞生的.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具有最充分的产品技术经济信息,对废弃产品的拆解、处理与再生利用等处理有利于废弃物处理的专业化与规模化.与此同时,生产者数量较少,政府统一管理的成本较之消费者承担此责任要小得多.因此,由生产者承担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责任,比传统的由政府代表的整个社会负责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更加有利于提高整体效率.

2.4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理论依据生态学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构建为“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闭环流动过程.废旧物品中所含有的材料资源可转变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制下,生产者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与处置责任,将更加有利于废弃物的拆解,对其中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原材料资源进行二次使用,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5 弥补产品消费后的环境责任缺失

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相关法规中,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仅限于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对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消费者人身与财产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仅限于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对于产品售出以后产生的环境影响责任则由政府来承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对其产品的环境责任进行了延伸.为了将废弃产品的排放与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要求生产者选择无毒无害材料的使用,采用生态化产品设计;同时,直接参与回收、拆解与利用等废弃产品的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还有责任采用清洁生产方式,有义务提供关于产品环境友好性信息,以及以何种方式再生利用,正确处置废弃产品等.总之,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贯穿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弥补了产品消费后的环境责任缺失.

2.6 为个人环境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传统的环境治理重点主要针对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相对于产品消费后的废弃物的随意丢弃,以及简单的焚烧、填埋等处置可能引发的二次污染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没有相对有效的法律规范.社会公众的个人环境权益受到了很大挑战.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之前,公众没有任何能够对抗因废弃物处置问题带来环境困扰的法律依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设立,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以及政府对处置废弃物问题的责任义务,为维护个人与公众的环境健康,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

3 生态文明建设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目标定位

由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是一种范式的根本转变.确立生态利益优先的生态文明为指导思想的新发展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人类为解决废弃物排放引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新型的环境保护战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具体行为规范影响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相关责任主体的价值理念,促使他们的价值理念逐渐发生转变,进而树立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生态文明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正在将体现保护环境和资源最大化利用的价值理念渗透到广泛的社会大众中,并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阶段.2011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以资源消耗为主的重化工和房地产业增长放缓,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逐渐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发展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逐渐转向创新驱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再加上欧洲、日本经济复苏缓慢,国际上大宗商品市场低迷.废旧产品处置与再生资源产业成本不断上升,而资源性产品价格却一直处于低位.虽然2016年国内再生资源市场行情呈现温和反弹态势,但总体上仍处于低位震荡状态.废弃物处理产业链上包括生产者在内的各经济主体没有动力去承担废弃物处置责任,仅仅靠市场机制就会导致废弃物处理产业萎缩,从而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压力[5].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引入EPR制度,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市场经济新框架,为治理废弃物污染塑造新的经济动力和新的经济机制[5].

4 结束语

工业文明下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问题与挑战,使得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生态文明理念得以诞生[6],同时也促成了生产者责任延伸这一企业微观层面的环境保护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突破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理论与企业环境管理理论中的产品质量责任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它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不仅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同时将责任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即生产者要承担产品生产前、生产过程中,以及消费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影响责任,特别是将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成本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的有效机制.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对废弃物进行了合理化处置,同时实现了对可再生资源的重复利用,进一步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生产者在顺利实施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环境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体现了生产者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弥补了产品消费后的环境责任缺失,同时也为个人环境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是一种范式的根本转变,确立生态利益优先的生态文明为指导思想的新的发展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引入EPR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应该首先选择产品数量大,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实施此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的原则,从易到难的原则,从不完全责任到完全责任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力促进企业推广生态设计的原则.

[1] 周昱.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法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9.

[2] 马洪.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扩张性解释[J].法学研究,2009(1):46-59.

[3] 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5):2-9.

[4] 吴知峰.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比较研究[J].企业经济,2007(10):42-44.

[5] 齐建国,陈新力,张芳.论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J].经济纵横,2016(12):12-21.

[6] 乔刚.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13-17.

Target Orientation of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ZHENG Yanling

(Hebei Research Bas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County Economic Development, Hengshui University, Hengshui, Hebei 053000, China)

The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make the human beings face the serious ecological crisis,which leads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contributes to the enterprise micro-leve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of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regime breaks through the product quality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nd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heory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rough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producer bears not on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but also the responsibility extending to the whole life cycle of the products; that is to say, the producers have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before production,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especially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ffective mechanism of internalizing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sts into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costs after the products are discarded.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the primary goal of introducing the EPR system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second is the utilization of waste resources under th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functional standard;target position

(责任编校:李建明 英文校对:李玉玲)

10.3969/j.issn.1673-2065.2017.04.011

F207

A

1673-2065(2017)04-0041-05

2017-03-18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201701413);衡水学院院级课题(2016L032)

郑艳玲(1978-),女,河北故城人,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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