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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校企深度合作研究

2017-09-09李想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2期
关键词:集团化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李想

摘要:当前极为流行的校企合作模式是一种良好的合作办学模式,其不但是国际教育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成功经验,更是我国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因为我国当前的教育体系建设依然沿用传统模式,继而使得职业学校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出现活力不足的现象,在该种办学背景下,高等院校的教育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基本需求。基于上述分析,现在对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校企深度合作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校企合作

在我国近年来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已经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而职业教育集团的成立数量也在快速增加,在此基础上校企融合的基本程度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其内部依然存在着联系松散,以及相关资源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加大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的校企合作深度,加快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最终形成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型人才。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校企深度合作的内涵

一是将卓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目标。通常在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与企业两者有着互不相同的目标。但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却将合作重心放在了深度合作方面,换而言之,也就是在确保校企双方基本利益得到滿足的前提下,将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作为双方共同的目标,并将所培养的人才与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二是需要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合作、协同办学。在职业院校的集团化办学过程中,校企深度合作实际是强调双方的协同作用,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参与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活动中,让生产和教学活动有机的融合在一起。高职教育集团必须根据我国新型战略化目标的设计要求,使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办学、育人和寻求学生就业路径等急待解决社会问题的研究。

三是需要设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内容。在这种新型集团化办学模式中,要求生产实际内容和教学内容进行深度融合。但各方应具有明确的分工,其中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应由校方课堂教学完成,而学生的生产实践活动则应由企业借助实际工作内容来完成,准确的说,课堂教学在学生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中具有辅助作用。

二、影响校企深度合作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未能制定完善的相应法规

职业教育不但属于高等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国民经济建设较为重要的支持力量。然而,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若与发达国家相比,则在有关政策、法规和支持力度等方面还有较大的不足。职业院校在进行校企产教融合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只是从宏观层面对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然而在校企深度合作方面,未能对校企双方的权、责、利等内容进行清楚的划分。此外,政府部门还未能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政策,对校企深度融合进行引导和约束,缺少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激励性配套机制,也未能形成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二)职业院校的发展较为落后

首先由于我国职业院校的办学理念较为落后,使得校企合作的意识缺乏,因此使校企深度合作受到较大的限制。其次由于我国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理念和能力不足,因此难以吸引企业自觉参与校企合作,此主要表现在人才培养缺乏特色、技术服务能力较低。此外,还由于职业院校缺乏完整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因此不利于企业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职业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模式只是流于形式,其中缺乏应有的校企课程体系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和科学技术创新等内容的深度沟通和协作。

(三)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因为企业在参加校企深度合作的过程中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较多的企业不愿参与校企深度合作,具体的成本增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显性成本的提高,如设备磨损和人力资源投入等的提升,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二是企业隐性成本的增加。从现阶段的人力资源形势能够发现,人才供大于求。而作为学生来说,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想要上岗就必须进行培训,但职业院校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般情况下,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学生进行培养,但当培养成才之后又无法留住这些人,由此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企业单位通常不愿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即是合作也只是浅度的简单合作。

三、校企深度合作的策略

(一)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强化校企合作保障体系建设

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过程中,教育院校和企业以及所处行业都属于利益主体,其相互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因此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出现法律纠纷。基于此,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和实践作用,为校企合作机制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支持。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对于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促使行业和企业都能够充分意识到职业教育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引导企业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职业教育的集团化办学体系中。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并出台相关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政策法规建设,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实现各方权益的保障。

(二)将政府部门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桥梁

高等职业院校自身和企业内部的体制建设和基本功能以及结构等多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使得校企合作的深度受到了极大地限制基于此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作为校园和企业合作的重要桥梁。一方面为了有效推动职业院校的集团化办学,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出台相应的支持性政策,通过组建职业院校集团化办学指导委员会的方式,形成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体系,形成教育和财政以及人事等多部门联合的办公体系,形成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和校企深度合作的指导性意见,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颁布,实现校企合作机制的不断深化。此外,通过校企深度合作的教育集团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的直属高等职业院校已经与企业形成了良好的深度合作,而隶属于教育厅的职业院校在该方面的建设效果则不够明显。基于此,政府部门应当形成有效的校企合作督查体系,通过定期召开校企合作交流促进会的方式,实现校企合作融合问题的解决。endprint

(三)形成职业院校和工业园衔接的校企合作体系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其将会受到职业教育水平的直接影响。职业教育作为服务地区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必须适合于当地经济产业结构,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相匹配。但是根据当前实际发展情况分析,高等职业院校依然存在着专业和学科设置与地方产业结构不匹配,以及高校专业调整速度远远落后于产业结构变化需求,继而使得高校人才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基于此,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开展过程中,应当充分服务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

(四)形成集团化教学机制,实现办学资源优化

职业教育集团校企深度融合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应当对集团内部的基本优势进行整合,继而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和共享。当前来说,高等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采取企业和职业院校点对点对接的合作机制,基本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而为了有效解决该种问题,必须在相同行業或者相近领域中,实现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联合,形成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机制,最终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职业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单位应当形成有效的联合机制,实现技术技能人才的共同培养,其开展的核心在于通过产、教、学、做融合的方式,有效突出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从而确保适合社会发展的技术人才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夏新生,王慧英.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背景下的校企合作模式探究——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为例[J].职业,2015(26).

[2]夏新生,张怡婕.浅谈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对校企合作的促进作用——以北京现代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为例[J].职业,2015(29).

[3]辛彩平,朱玉良.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实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J].职业,2014(26).

[4]孟繁增.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促进校企深度合作——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2(10).

[5]曲立斌.一种办学模式的转变与创新——以吉林天使职业教育集团为例[J].职业技术,2015(05).

本文系“2016年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专项课题项目”(项目编号:LZYZXYB1620)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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