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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童年由我们来守护

2017-09-08陈侃

检察风云 2017年17期
关键词:高某林某检察院

陈侃

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年来,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度,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比如为了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成长的闵行区检察院的观护帮教基地,静安区检察院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指引迷途的“保护处分”制度,青浦检察院的未检心理支持中心以及普陀区检察院的亲职教育等,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此,本刊记者走访了闵行、静安、普陀以及青浦的检察院,对话多位长年奋战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线的检察官,对上海的未检工作进行了深入全面的了解。

闵行区检察院:

全国首例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判处从业禁止案件

“这起案件在我承办过的所有案件中是比较特殊的,”面对笔者,已经在未检岗位奋斗了11年的闵行检察院吴翎翎检察官娓娓道来,“毕竟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是一名教师,而教师本应该是一个授业解惑、为人师表的崇高职业,但是林某却为教师这个职业抹了黑。”

自2015年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纳入受案范围,进行专业化的对口办理。在受理案件期间,构建一站式取证制度,力求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工作,避免重复取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依托社工救助,将心理疏导前置于公安立案阶段,针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开展心理疏导,修复心灵创伤。2015年至2017年7月,闵行检察院未检科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共92件93人。此刻,吴翎翎检察官讲述的是由闵行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发生在去年的沪上某中学的一名教师,利用补课的机会对学生王某实施强制猥亵的案件。

2016年7月的一天,初三学生王某像往常一样,来到被告人林某家中补课。在补课期间,林某先是借口安排王某独自一人到一间卧室看书,之后又在其他学生全部离开后,仍然将被害人王某单独留下继续补课到九点多。正当王某整理完书包准备回家之际,林某却突然一把将王某抱住,一边亲吻王某并用手抚摸胸部及下体,一边还不断恐吓其不要出声。事后,林某还威胁被害人回家后不要告诉妈妈。

“在我接手本案以后也对案情做了详细的了解并且第一时间提审了被告人林某。在提审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不但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辩称被害人平日里作风轻浮,可以说是非常的狡猾。”据吴翎翎介绍,被害人母亲王女士在事后也约谈过林某,试图以录音的方式获取更多的证据,从而将这个恶魔绳之以法。然而,在约谈的过程中,狡猾的林某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这让王女士最终选择报案。

“当王女士报案的时候,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两周,因此本案中的直接证据显得非常薄弱,想要顺利起诉林某也变得非常困难。”回忆起办案的经过,吴翎翎也是感慨万分,“面对这样的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引导规范取证,完善证据形式。针对被害人家属的录音进行声纹鉴定,同时还补充调取了林某的教师聘用合同、被害人的品行表现等证据。”

最终让林某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便是被告人林某的教师身份。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尽管林某将会被剥夺教师资格,但其刑满释放之后仍然有可能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比如培训、看护等职业,在客观上仍然有可能为其侵害未成年人提供机会。因此,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势在必行。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母亲都承受了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我在与被害人母亲接触的过程中,也能深深地感受到这种压力。”本身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吴翎翎对于被害人母女的遭遇也是感同身受,“所以,将林某绳之以法不仅仅是被害人母女的心愿,也是检察官的职责”。

最终,闵行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的罪名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例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判处从业禁止案件,为今后全国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以及办案思路。

“其实王某之前在被告人家中补课之时,林某的一些举动就已经极为不正常了,” 回首本案,吴翎翎也感到十分惋惜,“比如他在补课期间会几次三番的问被害人是不是觉得累,如果累的话可以上床去躺一会儿。甚至还提出如果被害人想要上洗手间的话,自己可以陪同。如果这样的异常的信号能够引起被害人母女重视的话,也许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了。”因此,吴翎翎检察官在积极办理本案的同时,还多次开设家长课堂,帮助家长更好的与孩子沟通,并以此教育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据了解,闵行检察院除了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法治教育之外,未来还将联合教育、民政等机构针对那些有犯罪前科的,尤其是有性侵前科的相关人员建立起完整的黑名单数据库,从源头上切断品行不良的人员进入教育、医疗等行业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从而更有效的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静安区检察院:

助力全市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2017年2月,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已经3岁的朵朵独自一人在床上玩耍。三年来,陪伴在她周围的更多的是孤独和寂寞,除了每天都会来看自己的医护人员,并没有什么玩伴。尚不懂事的朵朵,并不知道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

2017年5月,靜安区人民法院,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某面无表情,望着庭审现场播放着的女儿朵朵的照片显得无动于衷。与在场所有旁听人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她的脸上丝毫看不出有任何的情绪波动。

时间回到三年前,2014年2月,在沪上某医院内,彼时34岁的高某产下1名女婴,也就是朵朵。没过多久,朵朵就被发现患有新生儿窒息而被转送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所幸的是,经过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救助,朵朵于当年三月完全康复并具备了出院条件。然而就在这时,当院方试图与朵朵的母亲高某取得联系时却发现,高某的手机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甚至其住所也早已不是入院时登记的那个地址了。endprint

就这样,朵朵不得不滞留在了儿童医院,这一待就是两年。2016年5月,朵朵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转入了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结束了两年的滞留生活。就在这两年中,公安机关也曾找到过高某,并对她遗弃朵朵的行为处以警告。然而,即便是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警告处罚,即便是面对看护中心人员的多次劝说,高某仍然以没有抚养能力为借口拒绝履行抚养朵朵的义务,这是令很多人始料未及的结果。无奈之下,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司法机关反映了这一情况,静安区检察院在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了提前介入程序。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龙潭是一位有着多年未检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也是此案的承办人。尽管有着多年的办案经验,然而像这样的亲生母亲遗弃孩子的案件还是第一次遇见。她向笔者讲述了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

“在公安部门对高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其实还是有分歧和争议的,即高某所辩解的没有抚养能力是否站得住脚,其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对于这个问题,龙检察官的态度非常坚定,“首先,抚养能力的问题在本案中并非关键。我国刑法对于遗弃罪的定义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高某在朵朵出生后便将其遗弃在医院从未前去探望过,时间长达三年,经教育仍不悔改,情节比较恶劣,已经构成了遗弃罪。其次,对于抚养能力的判断也不能以本人生活是否拮据等因素作为依据,只有一些因为客观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比如有严重的残疾、重大疾病或者人身自由被长期限制剥夺等因素才能被视为没有抚养能力。更何况,被告人高某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所以其具备抚养能力是毫无疑问的。”

除了引导公安排除争议问题以外,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还向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制发检察建议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们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很快就得到了看护中心的正式回应。据了解,这也是本市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生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同时,在这份检察建议书中,详细列举了证据收集清单,解决了看护中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困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民政部门起诉前,帮助协调了知名律师提供了公益法律服务,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 对于本案的受害者朵朵,检察机关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多次联系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就朵朵今后的生活以及上学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此外,还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朵朵的利益提供了保障。

另外,静安区检察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还接受了民政部门的委托,协调上海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静安工作站,指派社工对朵朵的成长经历、生活状况、监护状况等进行了社会调查,形成了评估调查报告,为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提供了重要参考。

不过,通过法律手段剥夺高某的监护资格在龙检察官看来,终究不是一个圆满的结局,“能够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能够拥有母爱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来说至关重要。而且,如果要申请撤销高某的监护人资格,这还会牵涉到朵朵的其他亲属。”由此,检察机关也联系到了高某的母亲,也就是朵朵外婆。当龙检察官询问高某的母亲是否愿意抚养朵朵时,却得到了比高某更为决绝的答复,“‘你们不要再打电话来了,这孩子我不会要的!高某的母亲甚至赤裸裸的说自己还没玩够,不想让这个孩子成为累赘。听到这样的答复,其实我心里也是很难受”。

那么,孩子的亲生父亲呢?面对这个问题,龙检察官告诉笔者,根据高某的供述,彼时将朵朵送进上海市儿童医院,现已下落不明的一名吴姓男子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针对这一情况,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也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寻找这一吴姓男子。不过,即便是找到了这名吴姓男子也无法改变高某犯下遗弃罪的事实。最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高某以遗弃罪依法提起公诉。今年5月,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遗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回顾本案,龙潭检察官告诉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高某自己也来自一个单亲家庭,长年得不到母爱使得高某和其母亲的关系非常紧张,同时对于母亲这个概念发生了彻底的转变,这不得不说在本案中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在提审被告人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感受到高某对于自己母亲的那种怨恨”。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龙潭检察官表示合理,“以往的一些遗弃罪案例,通常不诉的比较多。通过本案对高某以遗弃罪进行刑事打击也可以为以后可能会发生的类似案件提供有说服力的参考,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青浦区检察院:

严厉打击组织儿童盗窃犯罪

2016年,青浦区的某商铺里,店员正在货架前与一名孕妇解释着什么。就在这时,一个四五岁的小女孩正在悄悄接近柜台,动作熟练地拿起放在柜台上的手机揣进了裤兜后又慢慢地走了出来。刚才还在与店员说着话的孕妇见状,便带着孩子离开了这家商铺,消失在人海里……

当笔者第一次看到这段只有短短几分钟的视频时,不由得吃了一惊。更可怕的是,视频中,那个小女孩从接近柜台到离开店铺也不过区区几秒钟的时间。

“如果不是亲眼看过监控视频,很难将这些孩子与盗窃这一恶劣的犯罪行径联系起来。”谈及此,青浦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潘志峰情绪激动的读着一组数字:经走访本市唯一一家收容涉罪儿童的学校,自2014年以来,全市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容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就有31人(次),被利用、教唆實施盗窃的就占比高达87%。在这些未成年人中,7岁以下的约占60%,10岁以下的约占81%,这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信号。

其实,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现象的报道时常见诸各大媒体。在这些案件中,很多涉案儿童甚至系被监护人“出租”给犯罪分子。这类案件不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他人财产,更重要的是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16年5月,青浦区检察院未检科就受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宋某乙伙同刘某、何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组织并指使多名6岁左右的儿童在上海青浦、松江以及闵行等区实施盗窃行为10余起的案件。endprint

“由于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套路都是孕妇带着孩子并指使孩子作案,这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了案情,”作为本案承办人之一的青浦检察院未检科高冰检察官告诉笔者,“我们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就立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

同年9月,青浦区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宋某甲、宋某乙二人提起公诉。最终,今年3月,宋某甲、宋某乙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往面对类似的案件,往往会以盗窃罪处理。如果以盗窃罪追诉,难免会存在打击效果不佳的问题。毕竟很多被盗的现金及赃物难以证实,如果最终查实的案值较低,那么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无异于隔靴搔痒。”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潘志峰科长认为还是能够体现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的,“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不以赃物价值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是在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诉的同时,充分考虑儿童身心健康被侵害的情况。”

据了解,青浦检察院根据宋某甲、宋某乙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组织利用儿童较多、儿童年龄较小、作案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给当地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认定本案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是她们怎么也没想到的。所以当宋某甲、宋某乙两人得知这一结果后非常恼怒,甚至还对我说总有一天要来找我。”面对这样的恶语相向,潘科长也只是笑笑,“毕竟,利用低龄儿童作案,影响过于恶劣。作为一名未检工作者,有责任帮助那些无法接受正常教育,是非观、价值观被严重扭曲的孩子重新走上正途。”

然而,即便是将犯罪嫌疑人成功的绳之以法,不论是潘科长还是高冰检察官都觉得本案还是存在遗憾的地方。“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许多孩子都是被父母‘出租给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本案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我们检察机关认为,这些父母已经明显违背了监护职责,已经不再适宜作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因此,我们也希望今后能通过加大对孩子监护人涉案情况的侦查,掌握孩子监护人涉案的证据,追究这些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剥夺监护权,严惩这些不合格的监护人,同时还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高冰检察官告诉笔者,这些涉案的孩子中有个叫青青的小女孩,原本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取证掌握了剥夺青青父母监护权的优势证据,但最终因沟通不畅等原因,青青在检察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己的父亲带走了。

“这也是本案中最令我们感到痛心和惋惜的地方。不过,在我们最近受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我们已经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给民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避免再次出现与本案同样的问题,力求还给孩子们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普陀区检察院:

亲职教育的探索之路

未成年人犯罪始终都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一直以来,每当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时,都会有这样的声音:这些孩子犯了错固然该受到惩罚和教训,然而真的完全都是孩子们的错吗?

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因素始终不能忽视——家庭。

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多年来致力于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更深层次原因,即家庭原因。率先引入亲职教育这一在台湾及域外地区已经比较成熟的教育制度,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期间建立亲职教育制度,同时对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培训。以此使家长明确其职责,引导他们与子女建立良性的双向沟通。

“五年来,通过对社区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家庭状况的分析,发现涉罪青少年的父母多多少少都存在行为不端、不负责任、沟通简单、态度粗暴等问题。、这些‘问题家长难以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提供健康的家庭环境。”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厉俊旭科长向笔者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有问题家长的阴影的观点。

“在我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历中,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比如曾经有个正处青春期的孩子,只因与自己要好的女同学结识了其他男生,就招人把那个男生打了一顿。事后,当我们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个孩子曾经因为一些琐事与妈妈大吵一架并且冷战了很久,也正是因为与妈妈赌气才导致了自己的一时冲动,犯下了错误。更重要的是,身为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成员,孩子的爸爸竟然对母子两人之间的隔阂一无所知,这能不出问题吗?”面对记者,厉科长也显得十分无奈。

在普陀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多与厉科长提到的这个孩子有着相似情况:处于人生中的叛逆期,或是家庭管教的疏漏,或是家庭沟通存在隔阂。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下,2016年7月,普陀区检察院联手区教育局、区未保办等相关机构,并与专门学校上海市澄源中学合作举办了第一期亲职教育与行为矫治培训班。首期培训的课程由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厉俊旭科長和澄源中学校长共同设计,除了普法教育以外,还设置了阅读课、陶艺DIY、社会考察等课程,并邀请心理咨询师以一对一的形式对孩子进行心理测评和辅导。

截至目前,普陀区检察院共举行了两期亲职教育班的培训。今年7月,普陀区检察院还联合了心理培训专业机构,安排了7组处于取保候审观护帮教期或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作为学员参加培训。

在谈到亲职教育班最大的特点时,厉科长认为主要还是体现在强制家长参加培训方面。“在为期5天的培训中,我们会针对家长同步开展夜间亲职教育,并向家长分析其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于家长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也会予以考核”。

据悉,在授课的过程中,会由授课老师全面考察家长在听课和亲子互动中的表现,并由心理老师在培训前后分别对家长和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进而形成详细的报告。更重要的是,在培训结束以后,家长的履职情况也会作为观护帮教的一个指标,并作为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缓刑、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以此使家长充分认识到参与亲职培训的重要性。

“当然,在开办亲职教育班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阻力,比如如何说服家长积极参加亲职教育班,”对于亲职教育班的进行,厉科长并不认为是一帆风顺的,“这其中也会存在部分家长不理解亲职教育班的意义,甚至会有存在抵触心理的家长。我们的工作就是‘晓之以理,让他们明白参加亲职教育班的意义和重要性”。

在后续跟踪方面,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也不放松。在亲职教育班结束之后以回访、教育、辅导以及定期评估的方式对参加培训的孩子和家长进行效果跟踪,并且在就学、就业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为这些孩子重回正常生活轨道提供支持,同时也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接下来还将着手建立亲职教育的标准化、体系化的课程。”在谈到目前的亲职教育尚有哪些不足时,厉俊旭科长表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在目前涉罪未成年人亲职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形成亲职教育的成熟课程,“同时,在日常跟踪回访的基础上,还会邀请相关专家为学员以及负责后续效果跟踪的社工进行培训,建立起科学的亲职教育课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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