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国家滩涂资源
2017-09-08
编者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本期选取近期两位代表就市民关注的交通、医疗以及市政建设中的相关建议,管窥一二。欢迎各位代表踊跃来稿,献计献策。
早在1996年10月,为了加强上海市滩涂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市滩涂资源,本市颁布了“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本市開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合法使用滩涂相关手续。“条例”还明确了,由市水务局负责对本市的滩涂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并对“条例”的具体应用负责解释。在目前国家以及国务院部委层面对于滩涂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情况下,本市的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条例”自颁布以来,市水务局及相关政府部门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确保“条例”发挥作用,为本市的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创造了条件。
但本人近期在调研中了解到,近年来本市滩涂资源受到侵占的现象日益增多,目前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本市北部区域,如横沙、长兴等,其两级审理法院可能涉及基层和中级法院。本人还了解到,目前本市司法系统曾接触到的此类纠纷案件较少,对于滩涂管理、开发利用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较为陌生,可能会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一旦误判,将给本市滩涂管理机制产生不利影响。
为切实保护国家滩涂资源,确保本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机制健康运行,建议如下: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此类滩涂资源土地纠纷案件时,建议就本市滩涂管理的整体制度与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进行沟通,使承办人员充分理解本市滩涂管理制度与立法情况,同时了解滩涂主管部门的实际操作情况。在涉及个案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侵占还是合规使用滩涂等关键性问题,应及时主动与市水务局进行沟通,征询市水务局意见,从而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依法、公开、公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