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
2017-09-08杨子鹏
杨子鹏
摘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体制改革部署。随着此项改革的加速推进,必将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产生重大影响。当前,对于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来说,如何理顺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审判监督二者的关系,如何结合司法及检察实践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是检察机关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抗诉 刑事审判监督 诉讼监督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话题,学者约瑟夫·儒贝尔曾说:“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2017年1月14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审判监督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诉讼过程中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无需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1]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及所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有观点认为,刑事审判监督违反了控辩平衡,损害了司法公正,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确立。因此,从立法及制度层面上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刑事审判监督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1.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在公共权力的配置上,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度,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和督导全体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是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2]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2.有权力必有制衡是现代的法治理念,“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满足制衡关系的对等性要求,才能保证法律的普遍遵守”。[3]对于审判權这样一个终极性的权力来讲,如果只讲独立不讲监督就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而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正是为了防止审判独立走向绝对化后的司法擅权和权力滥用。因此,“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促使法官谨慎用权、依法公正裁判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4]其并不违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理念。
3.审判监督不会影响审判中心的地位,也不会损害庭审权威和司法独立。为了避免审判监督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法律对审判监督权也进行了限制。例如,抗诉权的效力仅限于迫使法院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而无法改变最终的裁判结果;又如,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提出纠正意见被限制在庭审后且需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且纠正意见也无终局性的强制力。可见,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其监督行为本身也受到审判权的逆向监督和制约。另外,检察机关认可并尊重审判机关作出的大部分裁判,只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监督和纠正,这不但无损于审判独立,反而有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确立,为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提供了契机
1.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法院主导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有损生效判决的稳定性,还将丧失审判中立地位和司法公信力,也有碍于实体和程序正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以实现。而且,假如原裁判正确而法院却认为有错误进而提起再审,那如何处理再审后的错误裁判,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从再审程序的启动来看,人民检察院理应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
2.以审判为中心强化了庭审的功能和作用,强调在审理过程中“以庭审为中心”,通过控辩对抗,在庭上而不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刑事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必将有所改观,法院内部间对于案件请示报告的状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这客观上为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创造了条件,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审判监督功能。
3.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中心的地位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出现违法审判情形的可能性也会增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以保障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二、审判监督格局的构建必须以抗诉为中心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刑事抗诉因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刚性的监督功能使其在审判监督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一,相对于当事人上诉而言,刑事抗诉是代表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监督权,以维护司法公正、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使命,检察机关负有客观公正的纠错义务。
第二,相对于当事人的申诉而言,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会产生再审的结果。
第三,相对于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言,“抗诉是一种外部监督,因此无论其监督力度还是其超脱性、公正性都优于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也易于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5]
第四,相对于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而言,抗诉具有刚性特征,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刑事案件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启动。因此,抗诉是一种最基本、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监督手段。endprint
第五,司法实践中,刑事抗诉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维护法治权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19783件,其中,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7243件,占87.16%;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540件,占12.84%。在已审结的13537件案件中,采纳抗诉意见10791件,改判7130件,改判率52.67%。三年共提出职务犯罪抗诉案件3000件,采纳抗诉意见率75.95%。在法院审结案件中,无罪改有罪的157人,有罪改無罪的22人,改变原判刑罚的10502人”。[6]
三、以抗诉为中心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非抗诉监督手段的作用
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必将对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单靠抗诉一种手段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而且,和其他监督手段相比,提起抗诉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其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办理期限相对较长。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书等非抗诉监督方式如果适用得当,也可发挥巨大作用。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就聂树斌案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聂树斌最终被改判无罪。
因此,构建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必须综合运用抗诉和非抗诉的监督方式,以抗诉为中心,以非抗诉手段为补充,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其他方式的监督效能,努力实现刑事审判监督质量、效率、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四、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的具体构建
(一)更新抗诉理念,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意识
充分认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用正确的抗诉理念引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努力从不愿抗、不想抗、不敢抗向敢抗、会抗、抗好的观念转变,从重办案轻抗诉、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抗重轻抗轻等各方兼顾的理念转变,从单一依靠抗诉向以抗诉为主非抗诉手段为辅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转变。此外,还需“注重刑事政策在审判监督中的具体运用,加强抗诉工作的示范意义和导向作用,对于法院重大程序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案件,即使量刑没有明显不当,也要依法提起抗诉。”[7]
(二)落实裁判文书逐案审查和抗诉案件层报审核机制
审判监督部门在收到法院裁判后指定专人按期进行精细化审查,主要通过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和裁判文书比照审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对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逐一进行重点审查,要特别注意裁判文书没有支持指控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需要提起抗诉的,承办人应及时草拟书面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决定。对于裁判文书改变起诉指控事实、罪名的案件,探索建立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
(三)健全上级院对抗诉工作的业务指导机制
上级院要主动对下级院抗诉个案和类案进行专项指导,积极帮助下级院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排除阻力和干扰。可以探索建立刑事抗诉工作三级联动机制,“上下级检察院实行抗前沟通、联合取证、校正抗点和共同出庭。即下级院必须抗前向上级院汇报,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由市级院向省级院汇报;下级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补充、收集证据,上级院要帮助下级院排除收集证据的障碍;上下级检察院对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和定罪量刑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努力提高抗诉成功率;重大复杂敏感抗诉案件采取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出庭的方式,充分利用一审承办人已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观点等资源优势,确保出庭效果”。[8]
(四)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通过列席制度所搭建起的检法领导层面的交流平台,使双方通过对争议问题的讨论实现互相配合和制约,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达成共识。”[9]严格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依法列席。列席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案情、准备意见和预案,在会上充分阐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理由。
(五)建立同级检法两院之间、内设机构之间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监督部门与刑事审判庭之间、承办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之间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就各地出现的个案或者类案,特别是针对类案的同罪不同罚、量刑不均衡及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建立同级检法两院间的横向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信息内部共享制度,加强审判监督部门与侦监、控申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合力推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六)建立新形势下刑事抗诉案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
树立监督与息诉统筹的理念,做好不予抗诉申诉的释法说理工作,纠防并举,既注重依法纠正错误裁判,又要防止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法侵害。对于涉及热点敏感、重大涉检刑事抗诉案件,要采取措施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方式积极予以应对,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加大刑事审判监督的宣传力度,以“阳光检务”、“智慧检务”为依托,综合利用传统方式和“两微一端”等检察工作新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宣传。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抗诉考评、通报奖惩及抗诉案例指导机制
除了参照法院改判率之外,考评工作还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上级院是否支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上级院定期对下级院进行评查通报,对审判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落实不力的进行批评通报,对滥用监督权为他人及自身谋利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类案研究,统一执法标准,充分发挥精品案例的引领、指导作用。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组成四个评查组,通过听取自查汇报、抽查卷宗材料及收集典型案例等方式对全区12个分市院50多个基层院进行实地评查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endprint
(八)建立刑事审判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对法院指令异地再审案件监督机制。
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努力培养精于抗诉、善于监督的专业化团队。加强审判监督机构建设,探索建立诉监适度分离的内设机构改革,加強专门监督机构对刑事自诉、简易程序等案件的监督。比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成立单独的监督机构,各级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部成立后,提出刑事抗诉案件数同比增长近5倍”,[10]成效显著。拓宽监督范围,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对指令异地再审案件被动接受、无从监督的现状,完善对法院指令异地再审案件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九)落实职务犯罪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
同步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延伸,其“实现了职务犯罪抗诉工作的被动审查向主动审查、事后审查向同步审查的转变”,[11]强化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监督,有助于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的提高。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检察院应严格落实职务犯罪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下级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有效监督。明确报送时间、内容和方式等,着力解决迟报、漏报及不报等问题;确立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审查质量;合理分配上下级检察院的职权权限,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责任,防止轻刑化、非监禁化的不当适用,确保法律监督真正取得实效。
注释:
[1]参见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谢佑平:《中国检察监督政治逻辑及其监督导向》,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6期。
[3]黄立民:《权力制衡:现代法治形成的直接条件》,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4]陈国庆、周颖:《刑事公诉制度改革十大趋势》,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2-13期。
[5]贺恒扬、田凯:《抗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6]参见:《重点监督司法不严不公案件、环境污染等民生案件检察机关3年刑事抗诉近2万件》,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20日。
[7]同[4]。
[8]《全国优秀刑事抗诉案这样炼成——四川:三级联动确保抗诉质量》,载《检察日报》2016年6月12日。
[9]项明、周光权:《检察长列席抗诉案件审委会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5期。
[10]参见《北京市三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全面完成》,载《人民日报》2017年4月3日。
[11]参见方工、刘涛:《对职务犯罪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6期(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