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康复护理对脑卒中患者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观察
2017-09-08徐晓爽
李 阳 涂 畅 徐晓爽
早期康复护理对脑卒中患者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观察
李 阳1涂 畅2徐晓爽3
目的 观察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应用于脑卒中患者中的临床效果。方法 将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100例脑卒中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每组50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接受早期康复护理干预,比较两组的护理效果。结果 护理后观察组患者的Barthel指数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应用于脑卒中患者,能够有效促进患者肢体功能的恢复,使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得到良好的改善和恢复。
脑卒中 早期康复护理 生活能力
作为一类常见的老年临床疾病,脑卒中的致残率较高,对患者日常的生活活动能力造成严重影响,显著降低其生活质量[1]。临床实践证实,通过早期采取针对性的临床护理干预能有效改善患者生活质量,降低致残率。基于此,本研究选取我院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100例脑卒中患者为研究对象,分析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应用于脑卒中患者中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选取我院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100例脑卒中患者纳入本次研究,所有患者均符合脑卒中临床诊断标准[2],通过MRI或CT确诊。本次研究通过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所有患者均自愿参与本次研究。按照抽签法将其均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50例:对照组中,男性29例,女性21例;年龄41~85岁,平均年龄66.8±3.4岁;脑梗死32例,脑出血18例。观察组中,男性30例,女性20例;年龄42~84岁,平均年龄67.1±4.2岁;脑梗死33例,脑出血17例。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大,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接受常规护理,即给予患者精神内科常规的软瘫期、痉挛期以及康复期护理,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患者饮食、用药,同时保持治疗环境的干净舒适,定期对患者进行常规的肢体训练指导等护理;并严格监测其生命体征和临床表征,办理出院手续等。观察组在基础上给予早期康复护理,干预时间以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后的第3天开始,主要措施为:①体位摆放干预。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可摆放良肢位,是一种治疗性体位,其目的在于对抗痉挛、保护肩关节,主要包括健侧卧位、患侧卧位以及仰卧位等体位。同时,为避免关节挛缩与压疮的发生,应注意变换患者体位,以每隔2小时更换1次体位为宜,使健肢放松,患肢保持功能位,并以软枕支撑,叩背,以防发生坠积性肺炎。②患肢功能训练。首先以活络油擦拭患肢至皮肤温热,并按摩肌肉;再指导患者通过意志驱动神经冲动,达到收缩瘫痪肌肉的目的。指导患者进行被动肢体活动,每次持续20~30分钟,每日3~4次,应遵循由大至小的原则,依次对患者的肩、肘、腕、髋、膝、踝等关节进行活动,注意力度适宜。腕关节应腕曲90°,背伸35°,内收外展25°,旋转360°,需对每个关节功能进行有节奏有规律的活动,保持次数为10~20次为宜。对挛缩的关节组织、肌腱以及肌肉进行缓慢牵伸,放松活动的肢体,以使其充分活动。锻炼完毕后应保持踝关节与腕关节处于功能位,以防足下垂与腕内收情况的发生。随着肌力的逐渐恢复,应尽量鼓励患者主动运动,比如抬腿、蹬腿、屈肘、举臂等,使其尽可能舒展。后期还可进行患手功能锻炼,通过弹力球等帮助患者练习捏、拿、握、抓、伸指等动作;还应让患者通过椅背或扶床架站立,直至离开支撑物可站稳15分钟后可开始迈步训练,起初可先借助拐杖或护理人员的搀扶过度至后期的自己徒手行走。③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应指导患者自行进食和用药,并尝试自行更衣和清洁个人卫生,并进行精细且具有技巧性的协调训练,在整个训练过程中需由护理人员或家属全程陪同。
1.3 观察指标与评判标准 通过Barthel指数评分法[3]评价两组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的内容为:平地行走和床椅移动分别15分,上下楼梯、可控制大小便、用厕、穿衣、进餐各10分,修饰与洗澡分别5分。评分100分即患者可完全自理日常生活,61~95分即有轻度的功能缺失,41~60分即有中度的功能缺失,21~40分即有严重的功能缺失,≤20分即为极严重的功能缺失。本次评分于患者入院之时与入院后3个月评定。
2.结果
入院时两组患者的Barthel指数评分无统计学差异(P>0.05),入院3个月后观察组患者的Barthel指数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入院时与入院3个月后的Barthel指数评分比较(分)
3.讨论
脑卒中也称为脑中风,主要由脑血管破裂引起,是临床较为常见的一种突发性脑血液循环障碍疾病,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其主要的临床表现为偏瘫,使患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4],因此,开展积极有效的治疗和护理对脑卒中患者意义重大。
脑卒中后康复治疗的时间越早越好,这在学术界也早已达成共识,一般认为只要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即可开始介入,脑梗死患者病后24小时,脑出血3~5天左右,苏晓勇[5]等报道也认为早期康复治疗对于患者生活能力以及肢体运动能力的有明显改善。
本次研究从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后的第3天开展早期康复护理,结果发现,观察组患者的Barthel指数评分(81.8±20.6分)明显高于对照组(44.7±13.5分),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该结果说明早期康复护理能显著改善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而对这一结果进行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人的大脑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并且能够进行功能的重组[6~7]。因此,通过给予患者体位上的干预、患肢功能的训练以及日常生活能力等早期康复护理,对于促进患者脑中枢神经可塑性的提升,将损伤组织与损伤器官所具有的修复潜能激发出来,从而促进脑侧支循环的建立。同时对于患者健侧脑组织以及病灶组织代偿能力以及重组能力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使得其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得到重塑,进而改善或恢复患者生活活动能力与肢体功能。
综上所述,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应用于脑卒中患者的临床护理中,能够有效促进患者肢体功能的恢复,改善预后,从而使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得到良好恢复,值得进行相关临床推广。
1 张春慧,陈静,张振香,等.家庭跟进式护理对社区老年脑卒中患者康复依从性的影响[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3,33(7):1636-1637.
2 刘玲,敖莉,张丹,等.动机性访谈式延伸护理对脑卒中患者康复效果的影响[J].护士进修杂志,2016,31(1):72-75.
3 黄乐芳,周艳.护理干预对脑卒中后偏瘫患者康复的影响[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36):25-27.
4 米雪,于宏丽,张婷婷,等.优质护理服务的延续护理对脑卒中患者康复的影响[J].护士进修杂志,2015,41(20):1860-1863.
5 苏晓勇,早期康复治疗对脑卒中患者患肢功能恢复程度的影响[J].医药,2017,01(2):63.
6 邓莉.早期康复护理对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恢复效果的影响[J].四川医学,2013,34(3):470-472.
7 金晓琼,陈欣琼,林斯,等.超早期康复护理对脑卒中患者功能恢复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4,20(4):373-375.
Effect of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on daily living ability of stroke patients
(LIYang1,TUChang2,XUXiaoshuang3.1.TheDepartmentofrehabilitation;2.InternalMedicineII;3.EmergencyDepartment,LuoheSecondPeople’sHospitalLuohe,Henan462000,China.)
Objectives To observ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intervention on stroke patients.Methods 100 stroke patients from December 2015 to November 2016 were selected for the study,which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2 groups,50 cases of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routine nursing care,while the observation group received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intervention.The effect of two groups of nursing was compared.Results The Barthel index scor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there was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P<0.05).Conclusion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intervention is applied to stroke patients,so that their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can be well recovered.
Stroke,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living ability
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1.康复科 2.内二科 3.急诊科 462000
10.3969/j.issn.1672-4860.2017.04.047
2017-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