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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的实践体会

2017-09-06田小莉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4期
关键词:新农合医改保险

田小莉

摘 要: 在“新农合”医疗改革的试点和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实际的情况总是不断变化,文章试图阐述在实践中的各种体会、心得,对该项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新农合”医改;保险;基金;建议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占人口总数近80%的农民的医疗问题也一直是各届、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在对我国实际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于2003年推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简称“新农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不起病的矛盾,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提升了农民生活质量。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医疗模式,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减轻农民看病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十多年过去了,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初步遏制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我院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努力推动新农合制度在治疗机构落地生根,也切实感受到了给农民带来的健康实惠,但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状

(一)资金筹集状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基础是必须筹集到合作医疗基金。按照我国新农合政策的相关规定,资金由农民个人缴费与政府及集体配套共同组成。对于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提供了若干档次,便于农民根据个人经济能力状况选择缴费金额。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状

新农合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给予农民治疗大病时的资金扶持,改变了传统的合作医疗主要以解决小伤小病,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新农合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限捆绑”,医疗救助资助农村特困户参合,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外,还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

新农合医疗制度在农民选择优越医疗资源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导致农民的重大疾病可能会因为规定的医疗机构选择而耽误,也因为报销手续及报销比例的问题,再加上农民本身文化水平以及对新农合政策的理解不够,往往导致新农合政策难以发生应有的作用。

完善新农合政策的思考

(一)完善新农合资金的筹集

1.以规范的制度推动农民自愿参保,鼓励多缴费

近年来,我国对合作医疗进行改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一视同仁。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农民参与社会保险,从长远上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其次,应建立更多档次的缴费,实现个人经济实力与缴费能力相匹配,让多档次的缴费金额与多层次的医疗资源、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相匹配,实现医保统筹基金规模的扩大,提供更有利的医疗保障。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的设计过程中,可根据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供高、中、低等多个等级的合作医疗模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多的农民不仅可以享受更多的医疗服务,而且享受的报销比例也较高;而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少的农民可以享受到的医疗服务较少,报销比例也较低。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特点、工作特点、身体特点、个人或家庭收入状况等,自行选择医疗保障水平的等级,这就可以大大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合率。

2.拓宽新农合资金的来源

资金问题是新农村制度成功运行的基础与关键,因此必须在筹资渠道、筹资标准、筹资顺序等进一步进行探索与完善。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国家完全负担农民的医疗费用是不可能的,靠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民的全部医疗费用也不现实,完全由农民个人自理也是困难的。因此,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必须坚持多元化筹集的原则。

一方面,继续推行政府、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式。在现阶段,应仍以政府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额资金筹集应主要由中央政府、省级和地方政府承担,特别是中央、省级政府应在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应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人士有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愿望,愿意对农村卫生事业提供无偿地捐赠。政府部门应从鼓励企事业单位支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既可以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对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捐助农村特殊困难户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民营企业或村办企业,可视他们捐助的金额抵减部分税款,从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完善新农合政策的具体实施

1.建立完善农村医疗网络,提供合适医疗资源

当前新农合政策的实施有一突出问题表现在农村医疗资源的匮乏,其根源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医疗网络。农村医疗网络应包括村卫生室及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应以政府用工方式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并且允许按比例报销相关费用。其次,在镇卫生院的设施设备、医疗人员的配备上要按照一定级别予以完善,以保证在基层卫生院就能实现大病的初检及初步治疗。其次,政府应定期聘请外来优秀医疗资源来镇卫生院开展不定期指导、不定期问诊、不定期巡医等医疗活动,让医疗资源尽可能辐射到基层卫生院,以更好地推动新农合政策的落地生根。

2.合理确定合作医补偿标准

江苏省是全国经济大省,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因此应结合我省各地区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吸收和借鉴医疗保险的原理和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创造和设计出适宜不同类型农民的合作医疗模式, 实现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医疗模式并存。

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的确定建议

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确定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基本原则。科学评估、及时调整补偿方案,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起报线和封顶线,确保基金使用既不超支,又能有效遏制统筹基金的沉淀,扩大农民的受益面和提高对农民的补偿程度,保证参合农民真正能得到实惠。

(2)对于慢性病等特殊病种的实施建议

对有些慢性病、住院病分娩,特殊病种、人身事故以及部分弱势群体实行门诊住院等应纳入补偿范围。同时合理提高分段比例,实行二次补偿,尽可能大病大计,小病小计,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让农民享受更多实惠。这样,可以扩大受益面,能增强新农合的凝聚力,有利于新农合的巩固与发展。

(3)对特殊群体的实施建议

对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和高额医疗费用病人的救助办法,可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并建立独立的医疗风险救助基金,加大对他们的救助力度。对参加新农合,但并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人群,可以采取一定的奖励政策,如提供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

(三)对新农合资金管理的建议

政府部门及政策执行部门应把“如何用最低的行政管理成本,最有效的费用控制手段,管好、用好参保农民的救命钱,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理念贯彻到新农合资金管理中,建立以“总额控制下项目付费制”为核心的医药费用综合控制体系,采取行政、规章、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定点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从强化管理的角度提升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管控,保证新农合资金的使用合理合法,医疗结构应对农民治疗尽心尽力,保证资金的科学必要的使用。

总之,“新农合”政策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还很多,需要进行不断地改革、探索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文化水平的不断进步,对个人身体健康的不断关注,其参保意愿及参保能力都会增强,这也是政府和医疗机构必须持续推进新农合政策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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