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乡村协商民主推进的主体困境与对策研究
2017-09-06皋艳
皋艳
摘 要:将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适应了苏北农村社会结构分化和村民利益多元化的现实,并可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应有作用。而村民公民意识的碎片化及公民能力的不足是当前苏北乡村协商民主推进面临的主体性困境。以公民教育为“抓手”,培育合格的乡村协商民主主体是当下苏北农村推进乡村协商民主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苏北 乡村协商民主 主体困境 公民教育
吸取最新的政治文明成果,传承我党优良的政治协商传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基层协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1]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基层实践中涌现了许多具有蓬勃生机的形态,其中,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
一、苏北乡村协商民主推进的价值和意义
苏北是一个地缘概念,指江苏北部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盐城五市的农村地区。这里相对闭塞、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是江苏省的欠发达地区。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一)适应了苏北农村社会结构分化和村民利益多元化的现实
改革开放是一场“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镇企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等等使得传统、偏僻、保守、静谧的苏北乡村地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村民在从改革中获益走出贫困的同时,其自身结构在迅速分化,由原先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迅速分化为依旧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乡镇企业的工人、个体商贩、在外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家等多个阶层,阶层的分化必然带来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矛盾冲突随之而起。而公正、合理、兼顾各方需求、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谋求问题的解决正是协商民主作为的空间:在村务及重大公共事务中,相关各方理性、平等地提出述求、协商讨论、适当妥协、达成共识并将之转化成集体行动,维系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合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发挥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應有作用
村民自治是当前苏北农村法定的治理方式,理论上是全体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在苏北乡村的很多地区,“民主选举”成为家族博弈的舞台,之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则在事实上处于一种“悬置”状态,完全背离了全体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2]的村民自治的初衷。将协商民主嵌入村民自治,全体村民或各方代表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共置一个平台,面对面地公开、公正、平等、透明地讨论、协商,就具体事宜发言、提出各自的看法,群策群力地解决和管理乡村事务,将全体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落实到实处。
总之,乡村协商民主的推进,是苏北农村谋求乡村善治的一条可行路径。而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村民具有相应的公民素养和公民能力,参与协商是乡村协商民主得以推进的基础条件——这正是苏北乡村协商民主推进所面临的主体性困境。
二、主体困境:苏北农村村民公民意识的碎片化及公民能力的不足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包产到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村民自治的推行、多次的普法教育等,苏北农村村民的公民意识觉醒。但由于传统的习惯性思维、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影响以及客观上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等诸方面的原因,苏北村民的公民意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公民能力欠缺,成为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所面临的主体性困境。
(一)主体意识的觉醒与依附型心理的根深蒂固
分田到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苏北村民的主体意识开始萌生,而村民自治的施行,则使村民以其切身的感受认识到自己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主体意识觉醒并不断强化,突出表现为对于三年一次的民主选举,大多能主动参与。但两千余年的“皇权国家”和“宗法社会”的消极影响深入思想深处,依附型心理的消除不是朝夕间可完成的,村民们的对“能人”的崇敬、对“清官”的向往就是这种心理的折射。具体表现为在村民选举中,村民们往往以“家族”、“同宗”的名义“抱团”,力争将本族的“能人推上去”,自己就可“背靠大树乘阴凉”;由于“怕承担责任”,而更愿意“搭便车”,对村务以及村中的大小事宜,他们更多地是将其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不愿主动地在公共协商中明确地提出理由、陈述观点、表达诉求。
(二)权利意识的趋强与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欠缺
权责观念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对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的认知、态度。建国以来的多次普法教育,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实践,使得苏北农村村民的权利意识渐强,如大多数村民对土地承包权限,对自己应获得的农业补助,对征地、拆迁中给予农民的补偿等都有一定的认识、了解,并能为捍卫自己的权益去上访、“打官司”;但责任意识,尤其是对公共责任的担当意识并未能与权益意识同步,村民们更多是站在个体立场上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对于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秉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将自己置身其外;甚或有部分村民为一己私利,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使用违禁农药破坏生态环境,自建住房时随意侵占公共面积等等违法、背德之事也屡做不歇;至于积极、主动地参加公共事务,为村落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放弃个人利益的事则鲜有发生。
(三)有一定的协商意识但协商能力较弱
讲究“和”、“合”,“商量着办”是苏北乡村村民遇事时优先考虑的处事原则,所以对于协商民主在乡村的推进,他们从情感上是认可的,有着一定的参与意识和要求。但由于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参政、议政的实践锻炼等原因,村民们在相应地参与公共协商的能力方面有所欠缺。因为“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3]即公共协商是面对面的、理性的、平等的、真诚的对话,参与各方都有提出诉求、提供理由、认真倾听、积极回应并且换位思考、斟酌反思,包容妥协,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责任,它内含了对参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共理性、话语表达能力和公民美德的要求,参与能力不足的直接结果是参与效能的低下,协商无果,难以达成共识。endprint
综上述所,苏北农村村民公民意识的碎片化及公民能力的不足,是当前苏北乡村协商民主推进所面临的主体性困境。在这两者中,前者为根本,强烈的公民意识会促使村民们在主动参与中去掌握和提高相应的知识、技能。而公民意识的培育、公民能力的提升都离不开有效的公民教育。
三、以公民教育为“抓手”,培育合格的乡村协商民主主体
将苏北村民培养成合格的协商主体,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诸方面共同的“合力”, 而针对性的公民教育,则是这“合力”中的“抓手”。
(一)改善、提高苏北农村基础教育,为村民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
公民教育是“造就公民的教育”[4],学校是进行公民教育的主要途径。苏北农村基础教育的落后,尤其是教育目标事实上的“偏颇”是苏北村民公民意识碎片化、公民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加大对苏北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如在2020年全国普及十二年制义务教育工作中侧重、首要考虑尽快在苏北农村普及高中教育,以保证新村民都能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提高其收集整理信息、思维推理、语言表达、沟通交流等公民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基础教育的目标设置中要改变当前事实上以为少数人通过考试跳出“农门”为目的的精英化教育,而应以培育与社会主义现化建设相适应的公民为目标,开设公民教育课程,既教授公民知识,更着重于“从娃娃抓起”,培养公民意识、培训公民民主生活的能力。
(二)結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打造苏北新农村社会化的公民教育机制
公民教育是“对公民的教育” [4],是为了提升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而实施的,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教化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字凝练地将“对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明确了“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问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因地制宜地打造苏北新农村社会化的公民教育机制,让村民们在喜闻乐见的娱乐中、在学习身边先进人物的活动中,潜移默化地认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现代化的公民人格、公民意识也在不知不觉中悄然确立。
(三)将协商民主嵌入村治实践,提高村民的民主生活技能
公民教育是“通过公民(生活)的教育” [4],民主制度的施行与民主公民的培养是一体两面,村民的公民意识、公民能力需要在民主实践中训练,也只有经过民主实践才能使之逐步内化、认同,所以,不能因苏北村民尚不具备作为协商主体应具有的素质、能力而不推进协商民主,而是应让村民们“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在与他人、组织就乡村事务、乡村发展规划进行具体协商的过程中,逐步理解并拥有民主、法治、权利、义务、参与、平等等现代公民意识,理性、宽容、包容、妥协等民主协商的技能,最终能超越自身利益,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出发、从公共利益出发,“一起使公共讨论趋向于促进共同的善”[5],这在实践中也已为浙江温岭等地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所证实。
四、结语
将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就是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让村民就其关心的问题与他人、组织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在这样的互动过程中,不仅需要村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更是需要其有广泛而深入参与的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迫切需要现代性的公民教育。就苏北农村地区而言,应改善、提高苏北农村基础教育,为村民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打造苏北新农村社会化的公民教育机制;并在推进乡村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提高农民的协商、议政能力。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
[2] 彭真文选[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08.
[3] (美)乔治·M.瓦拉德兹,著.何莉,编译.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B2004(3):35-43.
[4] 檀传宝,等.公民教育引论:国际经验、历史变迁与中国公民教育的选择[M].北京:人民出社,2011:206.
[5] (美)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