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17-09-05王子铭
王子铭
【摘 要】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逐步发展完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关于弱势人群的界定也会发生明显变化。只有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才能表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笔者对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关于弱势群体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所以本文主要论述了如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如何实现法律机制的创新,使其对弱势群体给予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于当前社会当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转型升级,我国弱势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得到必要的保护。我国政府部门已意识到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由于弱势群体的数量不断加大,因此阻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稳定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繁荣,一旦不能及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会发生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社会稳定将受到影响,建立和谐社会也会面临诸多困难。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含义
自法律方面对弱势群体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指的是因为存在某些客观原因与其他因素,只能享受很少的社会资源,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与其他人不平等的地位,其享有的合法权力与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不能有效参与社会竞争的人的团体。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存在某些不确定社会因素、个人原因等,其本身权利受到影响,要求得到国家帮助或社会支持才能享有合法权益的人群。笔者对上述观点进行了研究认为:
①各位学者在界定弱势群体时应用了社会学知识,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借助,这都是一个毫无争议的客观事实,要想自法律层面对其界定还需依据社会学的知识。②法学与社会学在界定弱势群体时表现出来的不同点是,法学具有法律的特点,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法律的规范性与强制性”等,同时依据上述理论开展推理。③学术界在界定弱势群体时将其主要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当属社会性弱势群体,特别是我国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升级而出现的制度性弱势群体,更应引起有关学者的广泛关注。利用法律知识研究弱势群体,则只能表现为一种初级的、对比的分析。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利用立法或司法重新界定“弱势群体”,以及制订相关的制度与规则等。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为了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法律规定的目标与实际情况还不能同步发展。我国关于弱势群体建立的法律保护措施还不能达到人们的满意,还需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不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为了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的法律保护条款涉及伤残者、疾病者、老人、妇女、儿童等各个人群。但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这些法律条款得不到有效落实,有的还长期处于被遗忘的境地。主要有下面这些表现:第一,不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只有首先落实生存权才能使人享受幸福生活,这是一项最为基本的权利,但当前却不能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第二,不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我国当前贫困家庭与农民工子女不能解决上学难的问题就是一种最为明显的表现;第三,不能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很多弱势人群就业机会较少,工资收入过低,不可能进入工作稳定、收入较高的单位工作。
(二)不具备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
我国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更多的强调弱势群体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并没有对其救济权给予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救济则谈不到权利”,由于弱势群体不具备实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所以其不可能享有充分的实体权利。主要有下面这些表现:第一,如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则不能有效借助法律武器解决。第二,因为不具备权利救济措施,如果政府不愿意对弱势群体负责,则不能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惩罚,弱势群体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常常会茫然失措。
(三)当前社会制度与弱势群体的需求不适应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各个地区的地方法律法规又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因此还不能针对弱势群体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农村中的大部分人口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障措施。我国还没有建立与经济发展现状相一致的福利制度,当前社会福利制度不能覆盖全部公民,尤其是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体系与社会发展还不适应。
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法律策略
我国一直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很多学者自不同方面对保护弱势群体进行了研究,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弱势群体合理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还没有针对弱势群体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还不具备《社会保障法》。当前正在实行的一些法律文件只能保护很少一部分弱势群体的权利,大部分弱势群体还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不能有效执行法律条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已经制订了有关法律条款,但却得不到有效落实。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但与执行者有关,而且也与法规的不完善有关,虽然有的条款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法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却没有规定其资金来源。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如果弱势群体采用司法保护,则由于诉讼成本过高而无力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因为不具备经济条件进行诉讼而只能作罢。所以要想利用司法途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其自法律层面享有的诉讼权得不到落实;再由于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得不到维护。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弱势群体不再依赖法律,只能利用其他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导致出现了大量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创新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部门要意识到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在救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要求国家救济部门应用公力救济手段进行救济。“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服务,是因为要为人民谋福利才存在的。”在当前形势下,弱势群体要想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依靠自身力量显然是做不到的,要求政府部门必须给予必要的帮助,利用制订优惠政策才能帮助弱势群体提高生活质量。
四、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利用建设完善的法治将会保护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将会有大量的公众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与救济,我国的弱势群体将会越来越少。在整个社会与弱势群体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民都将过上幸福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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