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与西方法律宗教性成因初探

2017-09-04张焕新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基督教儒家思想

【摘 要】 文章开篇指出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属性从根本上说来是因为西方法律受到基督教的重要影响,而中国法律则更多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作者接着分别从社会基础、民众的精神生活以及教会的自身奋斗三方面具体阐述了致使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会一直延续,而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会出现中断而使得基督教因素得以介入,从而中外法律因此而表现出了不同属性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 基督教;宗教性;儒家思想;伦理化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宗教性”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在“西方法律的宗教性”问题中并无太大的争议,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属性则有伦理化与宗教性的分歧,而这种分歧归根到底源于对中国传统法律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儒家思想性质的判断。简言之,就是西方法律更多受到了基督教的影响,中国法律思想则更多地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笔者看来,中国的农耕文明必然会产生出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必然会对中华法系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古代一直得以延续。以地中海的商业文明为自然条件,则必然会产生出以自由、平等为内容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才是西欧法律本源的、正统的思想。即使在中世纪的几百年中,自然法思想也从未中断过。但是这种影响并未一直延续,中途受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重大影响,文艺复兴之后,自然法思想才得以复兴。

为什么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会一直延续,而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会出现中断而使基督教因素得以介入?在笔者看来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社会原因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勒斯坦,在那时该地区正处在罗马帝国的东部行省之下,由于罗马征服者的残暴统治,使得广大的平民和奴隶的生活极为艰难,普遍感到了压抑以及绝望。从而为耶稣宣教及基督教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基础。

在此之后,在罗马帝国统治后期,社会危机日益加深,为了维持其江河日下的帝国,罗马皇帝需要基督教的帮助与支持,最终在公元313年通过米兰赦令,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性,并在公元392年正式立基督教为国教。在罗马帝国灭亡后的中世纪的一千多年中,代罗马帝国政权而兴起的是新建立的一些日耳曼王国,如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等,使整个西欧一直处在分裂状态,而这种分裂状态为基督教的壮大提供了条件。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对于基督教的再次发展提供了又一次的机会。新建立的日耳曼国家最早的统治者为了统治征服的原罗马帝国的领土,需要与旧有的统治者——罗马大地主结合。而日耳曼国家统治者都信奉阿利乌派而不是正统的基督教,基督教作为西罗马帝国的遗产,是许多地方的实际统治者,有势力,也有一定的统治经验,同时也拥有雄厚的经济力量,还有广泛的信徒。这使统治者看到可以利用甚至依靠基督教,因此向基督教会靠拢。如496年,法兰克王国克洛维看重基督教正统派,带3000亲兵在兰斯大教堂受洗入教。

以基督教的教会法为例。教会法的确立,原本是为了治理教会内部的事物,由于教权的扩张,特别是中世纪的欧洲,一般人即是封建领主的臣民,同时又是上帝的子民,即基督教徒。从而使得教会法的管辖很难和世俗的法律清楚的区别开来。而于此同时西欧中世纪的世俗法律,其封建权利是七拼八凑的,而其中又有你争我夺,所以导致其法律也是分裂的。他们面对罗马法,由于其所表现出来的自然法精神与日耳曼人尚处在氏族制度后期的蛮族社会大相径庭,因此被认为是难以接受和不可理喻的而被摒弃,从而使教会法更容易施行。

相比之下,中国社会却没有这种连续一千多年的动荡社会。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处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下,国家的分裂、社会的动荡最长也就两百年左右,皇权渗透到封建国家的方方面面,封建统治者实行儒家思想的文化垄断,控制着民众的生活。这种社会背景不会产生其他宗教发源与壮大的社会土壤。

二、民众的精神生活原因

在罗马社会的早期,古罗马居民主要受着其原始宗教的影响,到了公元前1世纪,罗马共和国转为罗马帝国时期,罗马人的精神生活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这是因为随着帝国的对外扩张,以罗马原始宗教为基础的罗马民族固有的狭窄的市民法体系逐步瓦解,依据自然和理性,体现权利精神而不是某种神权意识的万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市民法与万民法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而这一改变使得不仅罗马城邦和意大利这个老根据地,而且整个罗马帝国的广大领土都遭到了精神解体的危机。这种思想精神状况为基督教的兴起和迅速传播提供了条件。以至于到2世纪中叶,许多教堂存在于帝国的东方各省,而且开始向莱茵河和北非扩展,到3世纪基督教已经成为了罗马帝国境内不容忽视的力量,不仅下层市民入教,同时也有帝国上层贵族皈依基督教。

相比之下,在中国古代,民众的精神生活始终被儒家思想所充斥,民众的精神生活从未空虚。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使法家法律开始伦理化,但这仅仅是施加了深刻的影响和零碎的修改,远未达到彻底改造的境界。这项艰巨的任务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曹魏“律博士”的设置,为法律儒家化提供了坚实的团队基础。隋唐承前旧制总汇大成,“一准乎礼”表明中国传统法德价值即伦理化至此最终完成,把儒家的礼奉为最高价值评价标准,体现在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之后,礼教的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深化和扩散,使法律倫理化达到十分极端的地步。在此过程中,法律与相对应民众生活儒家化过程并未中断,且一直处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

三、教会的自身奋斗

基督教的强大也与其左右逢源与适时地见机行事是分不开的。面对罗马征服者的残暴统治,耶稣在开始出来传教的时候,他预言残酷的罗马奴隶制行将灭亡,“天国”将降临尘世。因此,他在传教3年之后被逮捕,并被移交给了罗马派来的地方官,作为反叛者钉死在十字架上。此时,正如恩格斯所说,“基督教在其产生时也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解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1]

但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需要基督教的支持与帮助,而基督教想得到更大的扶持,必须为国家的统治者而辩护。由于这种共同的原因,促成了二者的结合,因而完全背离了基督教在产生之初所宣扬的宗旨。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对于基督教来说也是一件悲事,因为它失去了帝国政权的保护,基督教作为战败者罗马帝国的遗物,除了适应这种现状之外已经别无其他选择。在强大的蛮族国家面前,教会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巩固自己的地位,不得不表示臣服,来配合蛮族国家统治广大的被征服的土地。例如,在8世纪,查理大帝写给教皇利奥三世的信中表示:“我的天职是用武力保卫教会,而圣父你的职责是祈祷支持我的武力”。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基督教会仍然依附于世俗的封建国王。但这仅仅为表面现象,教会一刻也没有停止向世俗的政权渗透。教会利用世俗政权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通过投机的方式在夹缝之间得以发展壮大。

例如,在法兰克王国的矮子丕平即位后,教廷支持其把莫洛温王朝的最后一位国王送进了修道院,得以建立加洛林王朝。丕平在建立新王朝的过程中,曾问道“是拥有实权的人当国王好,还是独有虚名的人当国王好?”教皇给了丕平满意的答复。公元754—756年教皇要求丕平两次出兵意大利,打败伦巴的人,并将所征服的土地赠送给罗马教皇,史称“丕平献土”。“丕平献土”之后,教皇国产生。为巩固该教皇国,教会伪造了一个历史上著名的文件——《君士坦丁恩赐》,同时也提高了丕平的地位。又如,在查理曼大帝即位后,公元800年,查理曼跪在圣彼得祭坛前做祈祷,教皇利奥三世为感激其对罗马教廷的支持与帮助,把一顶罗马皇帝的皇冠戴在他的头上,并获得了“奥古斯都和凯撒”两个头衔。直到9世纪到11世纪,政府的全部事物都掌握在教会手中并掌握着经济上、道德上和文化上的支配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西欧,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处在相互的利用之中,而教会正是在这种相互扶持之中投机,才得以发展壮大。其社会模式一直处在一种“二元”的模式中。

而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与皇权有机的结合为一体,除此之外的其他宗教例如佛教、道教等只是为其服务,且在皇权的严密监视之下,受到皇权的控制。儒家思想是历代为统治者服务的工具,并表现在历代的法典中,而这种结合更有利于对中华法系的影响一直延续。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原因、民众的精神生活原因与教会的自身奋斗三方面的差异,致使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会一直延续,而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会出现中断而使得基督教因素得以介入,从而中外法律因此而表现出了不同的属性。

【注 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二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25.

【参考文献】

[1] 陈钦庄.基督教简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

[2] 李光昱.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J].中外法学,1999.2.

[3] 鲁丹.从《王制》中礼仪與法律的合一看儒教的宗教性[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8.6.

[4] 张西恒.形式意义上的中西古代法律宗教性比较研究[J].法律史评论,2013.6.

[5] 谷东燕.古代中国的宗教与法律——从法律的宗教性角度谈[J].当代法学,2002.12.

【作者简介】

张焕新,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

猜你喜欢

基督教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是否扭曲了人性
基督教对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影响研究
中西方宗教文化之映射
儒家礼文化对彝族道德建设的启示
试析多神教学者眼中的“叛教者”皇帝拜占庭皇帝朱利安研究系列论文之三
浅谈古希腊艺术,基督教艺术与文艺复兴艺术间的关联
浅析儒家思想对高校辅导员专业化的作用
Why Lear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