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探究
2017-09-04谭胜煌
摘 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关乎国家命运、人民幸福。大学生是时代的精英、民族的希望,了解他们法律意识的现状,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大学生群体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j大学在校大学生的调查走访,初步了解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数据分析结合所学的知识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
作者简介:谭胜煌,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社会治理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97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映像,对于人们尊重和遵守法律都具有重要作用。拥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公民群体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大学生是时代的精英、民族的希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实现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
为了了解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状况,笔者做了一个调查,结果显示: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当前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在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薄弱,情况不容乐观。所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亟需提高。
(一)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使人形成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为法律思维的形成奠定基础且能使人获得一定的法律技能。还可以深化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使人获得法治生活方式的信念,进而内化为人的精神信仰。所以,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
调查结果显示,有48.3%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的法律课程有用;但是只有3.8%的大学生能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而且只有56.7%的大学生知道法制宣传日的具体日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至于他们法律知识来源的途径,社会宣传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运用情况
“思维方式是一定时代人们的理性认识方式,是人的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思维样式。” 而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法律主体以法律作为尺度来思考和判断社会问题的认知活动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样式。人只有拥有了法律思维方式,才能自觉地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拥有法律思维方式是實现人的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必然条件。
在对待“生活中侵权行为的处理”这一问题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占63.3%,感觉很委屈但是认为也是没办法的事占18.3%,通过关系解决的占14.2%,甚至还有4.2%的大学生选择用武力解决。
在对待“对商场保安人员无理搜查行为的处理”这一问题上,35.1%的大学生选择强烈抗议,50.4%的大学生选择找商场领导或消费者协会解决,14.5%的大学生选择忍让,不跟他一般见识。
在对待“如果您觉得法律不公正,你会怎么办?”这一问题上,13.8%的大学生选择因为不守法,就要被制裁,所以还是要遵守。60.8%的大学生选择在守法的同时想办法反映意见,完善法律体系。22.1%的大学生选择社会发展总是需要法律的规范,不好的法也是法,还是要遵守。3.3%的大学生选择既然法律不公正就可以不遵守。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大学生能自觉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他们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希望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很一定程度的提高,法律思维方式也逐步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得到了确立,但也有不少的大学生想到的是通过人情关系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这也说明法律思维方式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普遍确立起来。大学生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运用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法律技能的掌握情况
法律技能是人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技能来源于知识,是对知识的实际运用,知识只有转化为技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根据调查与相关访谈,我们欣喜地发现许多大学生能自觉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也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希望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令我们忧虑的是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只停留在表面,不能将法律很好地运用到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不足,突出表现在,很多大学生只知道要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而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
(四)法律信仰的确立状况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高目标,是法治最坚固的支持系统。法律意识培养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使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自觉依法办事。
根据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有51.7%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很有用处,25.8%的大学生认为法律用处不大,还有22.5%的大学生认为说不清楚;只有32.1%的大学生对法律保持信任,有42.5%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还有近一半的大学生认为“法理不外乎人情”。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法治还不够成熟,法治水平不高,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属。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学生要增强学习法律的自觉能动性
首先,大学生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长远作用以及有形和无形的影响,认识到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是作为现代公民的必然要求,自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其次,要认真学习法律理论,不仅要学好法律课本上的知识,还要广泛涉猎法律著作、法学刊物,而且要多方面、多途径地了解法律,如利用网络观看法制栏目、法制电影,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互动交流,实地参观法制展览等,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再次,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結合,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如“送法下乡”、“模拟法庭”等,努力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律技能。最后,法律的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树立对法律信仰,使法律成为自己内心的永恒定律,保持学习法律的持久动力,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二)教师要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实践教学
首先,要转变教育观念。要充分认识到法律对培养合格公民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认真对待法律课程,适度提高对法律课程的要求。其次,要打破常规教学模式,教学活动要以围绕学生法律人格的唤醒为宗旨,知识教学应实现从“知识传授”向“知识对话”转变。不能一味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灌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活动教学法)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活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除此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多种法律实践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参观法律展、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法律、运用法律。再而,要注重对学生的法律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最后,教师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学校要深化课程改革,重视法律实践
首先,要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深化对大学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要根据学生自身的需要,根据学生人格养成规律设计课程,使法律课程适应时代的变化,符合学生的要求,要适当增加法律教育课程的课时,提高法律教育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比重,确保大学生能够较为系统的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其次,要大力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文化活动,如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模拟法庭、法律讲坛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受到切实的教育和启迪。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著名法学教授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举办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还有,针对师资不够、教学资源有限的现状,要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积极引进优秀的教师,不断充实师资力量,优化师资结构。大力完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充实教学资源。最后,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与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合作,大力创造条件,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运用法律。
(四)社会要全面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氛围
外因是事物发展的重要条件,良好外部环境能够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使每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让法治的旋律荡漾在中国的每一个角落,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中国社会由于长期受人治的影响,人们习惯于采取非法治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如利用权力干预司法、利用人情关系干预司法等,直到当今社会,这种现象还大量存在,拥有广阔的市场,严重阻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所以,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司法独立,让明规则盛行,潜规则失去市场。再次,当今的社会纷繁复杂,各种思潮泛滥,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关心时事,但由于心性未定,容易冲动,极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思想舆论的高地,使大学生受到正确价值观的熏陶,逐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最后,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发挥党委、人大、政协、法检系统、社会团体、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法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注释: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0.
李秀林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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