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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历程探析

2017-09-04李高超

决策探索 2017年16期
关键词:制度自信发展历程

李高超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在革命建设时期不断探索和逐步确立起来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新疆区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在新疆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为全疆各族人民坚定“四个自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历程;制度自信

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们要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变化和新疆区情发展的基本政治制度。对于全疆各族人民来说,坚持和完善此制度,不仅可以增强各族同胞制度自信、提高我党与时俱进的执政能力,对推进新疆民族大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还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解读民族区域自治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三个特征:

一是“自治”,二是“区域”自治,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即根据各少数民族的自身特点以及特殊要求,以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所在聚居区为基础,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和地方性事务,实现区域自治。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逐步确立

(一)党早期对解决民族问题具体方式的探索

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中提出,“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此时提出的是建立联邦制口号。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该民族自决。” 1924年,中国共产党规定:“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深入发展,尤其是抗战时期,我党加深对国内民族问题的认识和探究,加大对各少数民族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逐步清醒地认识到,照搬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模式是行不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特点,不同地区资源存储和经济发展差异及爱国统一战线需求等因素决定了在我国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的《论新阶段》就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基本理论。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指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这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开始形成。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 1954年,作为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完全扎根中国大地。

三、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

新中國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一直高度关注新疆发展,尤其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认为他们是建设和发展新疆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新疆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塔塔尔、柯尔克孜族等民族在内的21名代表,后来,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全国和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

1954年,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等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这标志着全疆各族人民政治上平等了,享有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了,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新疆和平稳定大好局面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新疆这片沃土上生长起来了。

(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1.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关于中央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自治权利的关系,作出了详细而系统的规定,这使得新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渐依法有序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1990年,江泽民视察新疆时指出,要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将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不断完善。2001年和2006年,胡锦涛两次视察新疆工作,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新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规范化、法制化。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四个自信”,其中的制度自信要求继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然是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维护祖国统一和新疆民族团结最有效的法律保障。

2.各民族经济、文化、人才等蓬勃发展。改革开放让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创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新疆经济快速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各民族文化、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全疆基础设施建设和双语教育得到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性人才也如雨后春笋般培养起来。这一系列政策推动了新疆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为巩固民族团结和改善民族关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3.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创新。从1983年起,新疆每年5月,被确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在这个月里,全疆各地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各族人民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观”“五个认同”意识,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

2016年,新疆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了“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各教育系统及各大高校开展了“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通过结对交友,走访认亲,南疆各地一家家“亲戚”、一个个朋友陆续形成,并作为一种常态不断发展下去。这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模式的又一创新,也增添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的内容,进一步坚定了各族人民“四个自信”,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辟了新路径。

四、结语

“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多年来,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和辉煌发展,这正是由于我党和各族人民拥有的制度自信,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才探索出了一项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区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促进了新疆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而且对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提供了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2016-7-1.

[2]《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作者单位: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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