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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探讨

2017-09-04屈玉含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 要 经济法的可诉性对于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对于目前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对策。

关键词 经济法 可诉性 经济权益

作者简介:屈玉含,河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21

经济法的作用是为了能够规范社会各种职能在履行时,和市场主体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得到正常的发展。经济法和传统的法律部门有着一定的区别,经济法所具有的不可诉的规范要比传统法律更多,使得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很容易发生。经济法的可诉性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并对市场当中存在的各种市场经济问题进行干预时,经济法主体通过共设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对其职能行为进行法律诉求。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得经济法主体的权益很难通过法律诉求得到解决,这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非常不利,因此,解决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使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得到改善是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经济法可诉性研究的必要性

(二)经济法冲突问题繁杂

一般来说,国家和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的过程当中,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达到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但长期以来,通过采用这两种方法来调整市场经济产生了许多的经济法冲突问题,造成了社会上不合理竞争局面的出现,使得市场中垄断的现象一直难以得到解决,不仅如此,由于经济法冲突,社会经济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给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司法程序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对于解决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经济法冲突问题有着很大的作用,而在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撤消了经济审判庭,这一举措造成了今后在经济诉讼过程当中使得一些经济法的纠纷并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而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当中会依然存在。虽然经济审判庭被撤销,但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经济审判庭并不能实现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造成目前社会上各类经济纠纷存在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司法程序机制引起的 。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为了履行市场经济调控的职能,让社会市场经济能够稳定的发展,我国也颁布了和经济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提高国家对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我国今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研究目的也正好与我国法律法规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目标一致。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分析

(一)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缺失

我国经济法只对于市场经济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问题进行协调,因此,经济法的调控范围居于特定性,这也是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原因 。为了完善经济法的市场经济调控职能,我国针对经济法还出台了许多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的要求了当事人需要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当事人在各类经济纠纷当中的司法保障权利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甚至是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救济权利,即便在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当中有相应的经济诉讼权利的条例,却施加了许多限制性的因素,使得經济诉讼权利仍然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了当事人需要对经济职能以及经济义务做到切实履行,而遇到各种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却不能通过司法保护权利和司法救济权利对损失的利益进行挽回。

(二)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

我国对于经济法纠纷的问题尚未形成一个独立且完善的经济诉讼制度,造成了当经济法主体出现各类经济纠纷问题时,往往只能采取包括民事以及行政在内的诉讼制度。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得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调整的过程当中对于经济纠纷问题解决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降低了经济法的独立位置。不仅如此,由于民事诉讼只能解决违反民事法律的相关问题,如果将经济纠纷当中诸如知识产权等问题交由民事诉讼来审理,则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纠纷问题。对于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将经济纠纷问题归于行政诉讼制度来审理,不仅不能让各类经济问题得到充分的解决,甚至会造成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公平性受到人们的怀疑,这往往是因为我国诸多的市场经济纠纷问题,都是由于国家在进行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过程当中形成的,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正好就是行政机关,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这种经济法独立诉讼制度的缺失降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经济法的可诉性也就面临着各种问题。

(三)经济纠纷诉求无法受理

当国家和政府在履行市场经济管理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当中,即使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有着强烈的司法诉求愿望,但迫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法院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诉求并不能被受理。我国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有些经济纠纷的情况是不能受理的,一是部分的经济法纠纷不能适用到审判当红总,二是对于某些经济法的纠纷法律将其划入到行政纠纷的处理范畴,司法机关不能对这类经济纠纷进行干预。而对于法院而言,许多经济类的纠纷法院都认为自己不应该进行受理。出现上述这些经济纠纷诉求无法受理的情况,与我国司法保护以及司法救济的缺失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只对于当事人行使的经济职权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却忽略了当事人的经济诉讼权利,使得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时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使经济纠纷问题得到解决,让自身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障。

(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不愿诉求

经济法可诉性还存在着许多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愿意对纠纷问题进行起诉,引起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为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问题在进行司法诉讼的过程当中往往需要支出高额的成本,只有当事人认为支出的成本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或者是由于诉讼以后给当事人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诉讼过程当中的投入时,才会引起当事人的诉讼愿望,否则,在当事人权衡利弊以后发现诉讼的投入要更大就会造成经济纠纷当事人不愿起诉的情况发生。除此以外,由于经济纠纷往往牵涉到的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对于大多数的受害人来说,只要有一个人投入了时间和精力进行经济权益的维护,那么其他人便可以坐享其成,基于当事人都是这种想法,造成了经济纠纷发生时很难有人站出来维护自身和大家经济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对策

(一)改善经济诉讼制度

我国政府在行使社会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时,对于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问题由于缺乏独立完善的经济诉讼制度,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或者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依据来解决各类的经济纠纷问题,但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或者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不仅会降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独立经济诉讼制度的缺乏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改善现有的经济诉讼制度十分重要 。在进行经济诉讼制度的改善中,也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市场经济纠纷问题的多样性。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今后需要将经济法诉讼制度独立起来,做到经济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诉讼制度分明,这种方法能够提高经济法的独立性,但应该认识到,由于各种经济纠纷往往涉及到的不光光是经济上的问题,其中还夹杂着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上的问题,而单单用建立起来的经济诉讼制度很难使经济纠纷当中的这些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独立经济诉讼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有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纠纷的问题无外乎都包括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纠纷的范围当中,只要根据经济纠纷涉及到的类型进行划分,实施不同纠纷的起诉,就能够解决经济纠纷问题。这种意见虽然看似在理,但也正因为现在经济纠纷呈现更加复杂化的趋势,使得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需要对民事、刑事以及行政问题分别进行诉讼,这使得经济纠纷的处理变得复杂化,很难使司法受理诉讼请求。为此,在今后的经济诉讼制度建设中,需要充分的考虑到经济纠纷问题的复杂性,完善经济诉讼制度,使经济纠纷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对经济法主体诉权的管理

对于经济法主体诉权的管理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目前我国经济纠纷当中存在着大量的滥诉现象,这也是造成我国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的原因之一,由于滥诉现象的存在,造成了我国许多具有真正经济纠纷诉求的当事人的案件不能得到有效地受理,间接地导致了这些经济纠纷当事人的经济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为此,我国诉讼理论当中规定“无直接关系无诉权”,这虽然能够减少一部分的滥诉现象,但是却对经济法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了限制,使得许多经济权益受害者不能享受到合法的经济权益。在今后的经济法主体诉权管理过程当中,应当对具有经济责任的经济法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确定,使经济法主体诉讼资格能够充分的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对于目前和经济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的经济法主体只有职能的权利和义务,而缺乏诉讼权利的现象,在今后的经济法主体诉权管理中,还应当给予经济法主体完善的经济诉权,使得当事人经济纠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次,我国对于经济法诉权的管理还应当增加一些限制,这是为了尽量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如果公民进行经济诉讼没有相应的限制,就很有可能会造成被告在名誉以及经济权益上的损失,长此以往,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需要制定经济诉讼的要求以及限制,使经济诉讼的原告满足基本的诉讼要求,这可以通过立法对经济诉权进行管理,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来治理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减少滥诉的行为。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

目前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当中存在的司法救济等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使我国对于各种经济违法的行为很难进行确立和管理,这就造成了经济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能够保障每个公民的经济权益,就应当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公益投诉制度。在该制度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触犯到公众利益行为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诉讼,让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流程,对侵害公众经济利益、违反我国经济法、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使得经济法主体的职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在进行公益诉讼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对诉讼原告以及诉讼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滥诉造成被告名誉和权益的损害。与此同时,公益诉讼涉及到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只有当被诉讼者确实对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有着严重的威胁时,才能确保公益诉讼的价值得到体现。

四、结语

经济法的可诉性对于解决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纠纷,确保经济纠纷受害者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缺失、经济诉讼制度不独立、经济纠纷诉求无法受理以及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不愿诉求的问题,应当对经济诉讼制度进行改善,加强对经济法主体诉权的管理,同时让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实施,从而提高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确保经济纠纷当事人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进而稳定我国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注释:

马艺文.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理论探讨.职工法律天地.2017(2).240.

张忠.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6).113-114.

张婷婷、党宏伟.试述经济法可訴性的完善.金田.2013(4).271.

程明月.小论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策略.法制博览.2015(1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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