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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教育资源版权保护研究

2017-09-04周玮陈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教育资源互联网

周玮 陈童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版权法已经无法满足保护各类著作权人的需要,新型网络版权纠纷的大量出现给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数字多媒体教育资源的版权,是当前 IT 界、法律界和教育界遇到的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中教育资源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加强其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多媒体 教育资源 版权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系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x20161005,项目指导老师:张毅辉,项目主持人:周玮,参与成员:陈童。

作者简介:周玮、陈童,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6

一、网络环境下教育资源版权保护的现状

(一)信息网络传播对传统教育模式的冲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教育模式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从教育资源来看,大量教育资源以网络为载体进行数字化传播,以数据库和数字图书馆为典型的教育资源为各地的学校、教育机构和求学者提供了共享的平台。从教学模式来看,课堂不再局限于学校,教授方式也不再受限于传统的“面对面式”教育,远程教育模式和网络课堂的兴起使求学者有了全然不同于以往的受教育模式。网络数据的交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推动教育资源共享的全球化,也为教育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缺少有效监管和制约的互联网也使信息的创作者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它们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打破了原有各方利益的平衡,著作权制度所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与数字教学资源共享方面因数字网络技术的使用而产生了失衡。

(二)当前网络环境对教育资源版权保护的危害

1.对著作权人的损害

网络环境下的教育资源共享关系中,著作权人是必不可少的主体。大部分情况下,著作权人都是教师,互联网环境下的教育资源共享可能是通过数据库或者远程教育进行。不管是哪种形式,著作权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其通过书面形式对著作权归属和其他权力义务进行规制,还相对有利于纠纷的处理,但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由于网络空间范围的广泛,救济和执行措施难以得到完全实现,直接的受损害人依然是著作权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也很难完全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

2.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如果教育资源数字化带来的是数字资源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大量的低成本的侵权盗版行为泛滥,那么必将对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产生打击,不利于学术和科技进步,与此同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得不到惩治也将使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下降,民众的规则意识弱化,从长远来看,会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建设,不利于我国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发展。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意味着加强信息资源的版权保护已经是全球化的必然趋势了,也必将会与全球贸易挂钩,因此保护数字教学资源的任务迫在眉睫。

二、教育资源网络侵权问题分析

(一)教育资源的特殊性

互联网环境下教育资源表现出了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载体特殊。尽管互联网的传播方式有很多,但是用来传播教育资源的载体却十分有限,主要是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相关网站及网页链接。第二,侵权方式错综复杂。网络环境中的侵权方式多种多样,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困难,常见的有与数据库有关的侵权纠纷,通常发生在上传和下载的过程中,网页链接产生的侵权问题,以及教学作品自身存在的抄袭和复制问题。

(二)当前立法存在的缺口

1.“避风港原则”适用存在的隐患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半年法案》(DM CA法案),最初只適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也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中,是指网站在被侵权人“提示”之前,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提示”之后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责任。这个原则的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不必要的责任。我国也通过立法肯定了这一原则的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到二十四条,为自动接入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空间提供服务、搜索链接服务网络提供商确定了这一原则的适用,同时也通过但书条款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这一原则,尽管如此,“避风港原则”仍然在很多时候成为很多不法网络运营商钻漏牟利的“港湾”。以高校为例,高校中的教育资源丰富,著作权人受到侵害的风险也更大,大部分著作权人为高校教师,其教学作品可能是教学课件、课堂音频、试题答案等等,近年来频频发生一些学生私自将教师的教学作品传上网络的事,学生的动机可能并不是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网络上,教师的改编权、作品完整权、发表权等知识产权都很有可能受到侵犯。此时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凭借“避风港原则”带来的豁免权置身事外,甚至在尝到甜头后自己利用网络虚拟人格大肆窃取他人版权资源,然后通过汇编、排行等形式发布给用户,赚取广告费用。

2.“合理使用”范围界定模糊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大部分情形也都可以以网络为载体进行。条文中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虽然做了详细列举,但未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数量进行明示,著作权法的效力范围又涉及不到作品的获得方式,与教育资源有关的主要是第(六)、第(七)款,关于对教育资源合理使用的边界尚不清晰。

北大法学院陈兴亮教授的三部刑法方面的著作被中国数字馆收入系统,陈兴良教授认为该数字图书馆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的三部作品已经公开出版发行了,被告再将其收录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不能被认定为侵权。此案涉及到著作权法中的合理适用范围的认定问题。实质上现在兴起的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传统的图书馆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尽管也有公益性质,但在法律地位上还是属于营利性商业组织。因而这些平台使用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使用者缺乏法律意识

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人则不一定是网络用户,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担任中介平台的角色,侵权人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网络使用者。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出版不同于传统的出版行业,现行法律对其的监管上存在很多不足,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出版商为牟利私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资源放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吸引用户。而很多网络使用者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抱着“热心”的共享心态,将别人的教学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

实质上这些私人复制和上传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其上传之后,著作权人的其他知识产权则会陷入极大的被侵害的风险。其他用户的行为难以规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署名权都很有可能被海量的使用者侵犯,这与上传人也存在间接关系。

三、在网络环境下完善教育资源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网络主体守法意识的提高

第一,网络用户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教育资源共享固然是推动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其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冲突也应该受到网络使用者的重视,最根本之处在于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熟悉,尊重著作权人的学术成果,合理使用其教学作品。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共享的中介平台,享有数以万计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要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不能做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应当做好审查义务,加强技术监管以审核用户上传的资料和规制私人复制行为,而非滥用豁免原则推卸责任。

诚然,提高网络主体的法律意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此,除了主体自身的素质以外,还应该从外部的监管和法律的规制来促进其提升。

(二)基于立法方面的完善措施

1.责任主体认定方面的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侵权人做了较为详细的追责规定,但对搜索引擎、推广网站、链接网站和广告收益者等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却很模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做了规定,该规定最大程度地弥补了传统版权保护的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仍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法院运用互联网思维方式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自媒体平台数量迅速增长,远程教育技术也不断精进,因此又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明确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而确定责任主体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被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救济。同时,实施侵权行为的未必就会侵权主体,对行为主体和侵权主体的区分也是不容忽视的工作。

2.引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建议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由德国首创的,如今也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立法借鉴的依据。这一制度首先确认了公民私人复制的权利,然后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避开了私人复制后是否合理使用的追查問题。通过补偿金补偿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也免去了著作权人诉讼维权的成本。这一制度最需要修复的地方在于其收缴和分配容易出现不合理指出,价格和比例也很难确定。笔者认为,借鉴各国立法例,再考虑到我国国情,可以通过立法对著作权补偿金的征缴比例做出规定,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以地域划分不可取,通过市场调研,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规定不同的征缴比例,同时必须保证对这一制度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从中牟利或者进行其他非法行为。

四、结语

网络技术的出现意味着一场新的科技革命,而信息产业也将成为未来重要的经济产业,这两者应当相辅相承,共同促进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也表达了国家规制网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可以推动教育资源共享,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社会进步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转变经营思路,注重版权协议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使版权人、传播者和网民三方可以达到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1]程文豪. 著作权保护与学校数字教学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2]宁黎黎.网络版权新问题的法律对策专访法大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朱巍.中国广播.2014(12).

[3]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9.

[4]吴春岐主编.案例解说.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5]冯晓青、马翔主编.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6]曾屹.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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