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成因及防范对策
2017-09-04刘元
刘元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科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新媒体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以互动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活跃的发展领域之一,在国家战略的支持下,其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当前,我国已一跃成为全球新媒体用户第一大国。新媒体逐渐改变着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使传播者和接受者互不见面即可成为平等的交流者,而交流者也可以同时进行很多个性化的交流。但是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各类诈骗犯罪也运应而生。其中,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金融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电信诈骗犯罪对广大新媒体用户的利益造成了侵害,严重破坏了新媒体使用的环境安全。
一、电信诈骗的成因
电信诈骗作为新媒体视角下的诈骗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和金融工具实施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是围绕银行卡为核心进行的一种诈骗犯罪,它主要依托了当今中国发达的银行网络系统和通讯系统实施作案。银行和通讯是电信诈骗案件不可缺少的环节。电信诈骗犯罪的形成有其自身原因:
(一)作案隐蔽性强,犯罪成本低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使用的通讯工具,只须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设备或VOIP网络电话设备即可,通过电信业务平台,或使用任意改号软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发送数千条、数万条违法信息,轻易实施诈骗行为。对于犯罪分子诈骗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均用虚假身份办理,一旦诈骗得手,犯罪分子会迅速将受害人打入账户的存款转入其他若干账户,有的甚至将钱款转至境外。
(二)犯罪实施较为容易,隐蔽性高
由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消费越来越便捷。许多人在使用各种银行卡,填写各种社会信息,购房、购车,办理各种电信、网络等业务时,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犯罪分子获得上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在诈骗过程中适时向被害人抛出其个人信息情况,增加了诈骗内容的可信性,使犯罪较容易得手。而且银行业和通信服务业监管力度也不够,犯罪分子在诈骗过程中,以虚假身份可以在各地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银行对于作案人办卡时是否使用真实身份并不能做到一一甄别、核实。通信运营商在办理服务业务时也不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给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提供了可乘之机。通信运营商将部分服务业务承包给私人企业,为诈骗团伙利用通信平台租用服务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三)被害人普遍防范意识较差
随着信息化时代多种信息工具的出现,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充分利用信息工具,精心设计各种骗局,对被害人进行各种方式的欺诈、诱惑、引导,有的作案人利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名义,编造各种被害人涉及民事、刑事案件,或资金账户因案件被冻结等理由,让被害人感到紧张、不安、纠结,然后上当受骗;有的作案人利用QQ,冒充熟人,向被害人借钱,或者冒充微信代购等方式,利用被害人防范意识差、贪图小利的思想,从而诈骗得手;有的是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购物退税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入作案人指定账户。作案人的诈骗方法多种多样,而被害人往往对一些新的软件、新的技术手段不了解,很容易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
(四)案件打击处理难度较大
电信诈骗以团伙作案、流窜作案、跨地区作案,乃至跨国作案居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不与被害人正面直接接触,利用优势结成团伙,人员等级明确、分工具体,形成严密的网状组织,彼此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又互不干涉,一旦资金进账,迅速利用网络及时转账,并将大量资金转入归属不同开卡人的多张银行卡内,多个账户交替循环使用,致使侦查机关追查取证比较困难,侦查工作量巨大,有时抓捕到团伙中层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与团伙核心成员无直接联系或联系不紧密,致使很难获得团伙犯罪的完整证据,无法成功破获团伙犯罪案件。并且一些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往往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国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给境外调查取证、境外抓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电信诈骗案件的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随着电信诈骗犯罪愈演愈烈,骗术不断翻新,有组织性的特征越来越突出,加之群众防范意识薄弱,给公安机关有力打击该犯罪带来较大困难。为此,对于电信诈骗案件,应及时研究制定打防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群众宣传防骗方法,揭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提高广大群众的识骗能力和防骗意识。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对辖区居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提示群众在接收到诈骗信息时,不贪图小利,不占便宜,增强分辨能力;发现电信犯罪活动的,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不要轻易相信网络广告、陌生账号,更不要向陌生人打款,不要向所谓的安全账户转款。
(二)协调银行和电信运营部门,不断加大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建立快速查询定位、冻结工作等机制,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通报新的诈骗案例、诈骗手法,对银行员工深入开展防范诈骗培训宣传,及时截断涉案资金转移渠道,及时为群众挽回财产损失。建议电信运营商落实手机实名制,做到手机用户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明入网,遇到电信诈骗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及时通过手机号码直接确定手机持有人,可以很快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能顺利获取证据,增强案件侦破效果,从而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二是要严格相关准入标准,确保传播的信息准确、真实,充分发挥电信新技术的筛选、拦截作用,对非法提供任意改号、显号等功能的运营商或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注意抓好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侦查机关在获取案件详细信息后,侦查员应及时到涉案银行卡在涉案地区对应的银行调取证据,要综合应用视频资料、网络监控等现代侦查手段,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信息,及时串并案,充分挖掘案件有效信息。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犯罪规律特点,判断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查明网络通讯工具、涉案账户的归属地、开户地等;加强对各金融网点、ATM机、自助银行等重点部位的防护。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提取,特别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手机、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紧密联系网安、技侦等部门,综合运用技侦、网侦、刑事科学技術等手段,全面展开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高危人员和案件信息的分析研判,彻底查清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人员身份及窝点分布情况,确保对此类犯罪打击处理达到最优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