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必须抓 现行?
2017-09-04张不参
◎张不参
扫黄必须抓 现行?
◎张不参
《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了一个案例,某里的一对男女大白天通奸,被一位士伍抓了个正着。士伍把衣衫不整的两人五花大绑,送到当地派出所。这种通奸行为是秦国里典、伍老等街道干部们重点防范的对象。不过,捉奸之所以非要抓现行,未必是朝阳群众心理阴暗或低级趣味,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时,成年男女只要都没结婚,是享有自由的,但兄妹乱伦却是很严重的罪行。据《岳麓秦简》记载:隶臣田与隶妾市是兄妹,两人发生了不伦之恋。当地一位狱史(判决诉讼的官)听说田与市的事情后,心中燃起了熊熊的正义之火,趁着田与市幽会时,派隶臣毋智将他们抓住。按律规定,两人要被判处“弃市”,也就是斩首后暴尸街头以供围观。当地官府做出判决之前,这对兄妹开始各自想办法疏通关系。妹妹市送了4000钱给毋智,想让他改口说不是在现场抓获的;哥哥田也请求县丞进行重审。没想到毋智收了钱后怕被官府察觉,又把钱退了。县丞得知后,以此向田施压,田不得不认罪伏法。在这个案子中,市之所以不惜花重金买得毋智改口,关键就在于是否被现场捉到,这是通奸罪成立的关键。
秦始皇留下的《会稽刻石》中,对通奸案件提出了更狠的处理方法:任何人都可以杀掉奸夫而不负法律责任。这种观念如果成为法律,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一个人可以直接杀掉仇人,然后给他扣个“奸夫”的帽子,再伪造现场,杀人者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反正死无对证。由于有这种隐患,所以这种观念没有被后世的立法者采用,“捉奸要抓现行”的规定在后世律法中成为主流。
《张家山汉简》中的“杜县女子和奸案”反映出这一点。杜县滹(hū)里的一名公士病故了,棺材摆在灵堂上还没下葬,他那不守妇道的媳妇却将相好偷偷带到棺材后面的内室私会。婆婆看见了,由于畏惧媳妇而不敢干预,等到第二天才跑去报官。官府把这女人拘捕了起来,但怎样定罪成了难题,为此杜县把案件上报给了最高法院—廷尉府。
廷尉府开会讨论的结果是:法律规定,妻子对待丈夫要像对待父母一样,这女人背叛丈夫,可视为犯了“不孝罪”;她与别的男人私会竟然让婆婆看见,她的行为又构成了对长辈不敬的“敖悍罪”。不孝罪应当判处“弃市”或无期徒刑;敖悍罪应当判处“完刑(剃去鬓角)”。综合两个罪名,廷尉府合议决定,判处她无期徒刑并剃去鬓角。
事情本来到这里就可以定案了,不想有一位廷尉史申出差回来后听了判决感到不妥,对上司进行质疑:“通奸罪讲究现场捉奸,假设现在丈夫因为当官住在官府,妻子红杏出墙,丈夫听到风声跑去捉奸,没捉到,怎么判?”上司回答:“丈夫没捉到,没有证据,就不算妻子犯罪。”申继续反问:“既然捉奸没捉到就不算犯罪,那她的婆婆等到事后才来报官,没能抓现行,还算不算犯罪?”上司想了想,认可了他的意见,这女子的罪行因此被减轻。
由是观之,古代一直强调的“捉奸捉双”,有着现实必要性,至于这一行为附加的各种道德色彩,则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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