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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视阈:从制度正义看国家治理

2017-09-03刘钊

党政干部学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契合国家治理

刘钊

[摘  要]制度正义是良序社会的首要价值。我国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国家治理是实现制度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制度正义是国家治理的目标和归宿。当前中国在制度正义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只有人民共享与人民共治契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契合,才能增强国家治理能力从而实现制度正义。

[关键词]制度正义;国家治理;契合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10-0026-05

我国已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不但展现了我党理论思维的创新,而且标志着我国政治哲学研究者对于中国发展的实践又一次探新。制度正义是良序社会的首要价值。制度正义和国家治理之间有着紧密关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能实现制度正义。

一、制度正义和国家治理

(一)制度正义和国家治理的关系

正义指为了战胜邪恶并实现人类幸福,“该出手时就出手”,它对应于非义、邪恶。正义的划分标准不同,大致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制度正义顾名思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即资源、财富、责任、义务等分配是否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像阳光一样重要。形式正义主要突出法律制度方面,它强调法律制度实现的必然性。程序正义是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途径、方式、方法和具体环节。国家治理指治理主体立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基础之上的集管理和自治于一身的一种政治运行模式,广义的国家治理包含公民自治、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狭义的国家治理主要侧重一个国家内部的治理。

国家治理是实现制度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制度正义是国家治理的目标和归宿。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文明的演进、人民的幸福等要靠正义制度来维护,成功的国家治理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前提保障。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的国家治理历程都凸显了制度正义是国家治理的目标和归宿,正如罗尔斯倡导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制度正义是国富民强的显著性标识。要实现制度正义,就要建立正义制度,就要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二)管窥中国制度正义

我国有程序正义的各类选拔体制。古代有科举制,现在有各类考试制度如高考、国考等,这种选拔体制通过程序正义把机会留给每一个人。试想通过考试实行的分配正义模式,分配的标准是程序平等,分配的内容是政治和经济等资源。这种相对公平的选拔体制是中国长期稳定的重要理由,但程序正义并不能掩盖物质财富寻租和权力寻租的弊端,它带来大量的资源浪费也是不可估量的。以科研考核职称评定,但不能防犯如何出科研成果中的潜规则;以考试分数决定高考、国考等录用结果,一考定终生,有违素质教育的宗旨和人尽其才的用人目的;以数字统计为形式的量化政绩考核为标准决定官职的任免,难以区分形式和事实之间的政绩优劣。

尽管源流于几千年的中国社会等级严立,但等级之间的人员是可以流动的,官官相卫是很普遍的潜在现象。高度的中央集权、严密的程序制度正義并不一定会出现结果正义。但制度的制定者却不能看到这一点,苏格拉底说“认识你自己”,广义的自己,这里可以比作我们的制度正义,要认清我们的制度是否正义并非易事。在我们这种制度和体制下,很多优秀人才为谋取权力和财富不择手段,花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并没有为社会创造实质性财富。分数出状元、数字出官员等等使得长期的代价一次次为短期的成效买单,公共资源大量浪费,善意的制度正义被恶意的潜规则扭曲。

要解决制度非义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契合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二、两个契合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一)人民共享与人民共治的契合

孙中山提出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和林肯在盖茨堡演说时描绘的理想政府和国家而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意思相通,都揭示了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人民的心声。政府和国家属于人民,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

民治就是公民自我治理。时下中国民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居民自治、社区自治、地方自治、各领域自治、组织自治等,它们的主体都是公民,在治理中实现人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民治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国家的稳定繁荣有着重大意义。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还政于民的直接和现实途径,它可以最大化地调动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公民的综合治理能力,激发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和民族归属感。民治还能减少国家的行政开支和社会维稳的压力。我们应从如下几方面推进民治的发展。第一,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治素养、参与政治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成败。我们一方要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治理,在治理态度上要端正,另一方面要提供更多的培养公民治理能力的教育渠道,增强公民的治理意识包括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等。第二,扩大民治范围。除居民自治、社区自治、地方自治、各领域自治、组织自治等之外,尤其要重视乡村公民自治,它是国家治理的最小细胞主体,只有根基牢固,国家治理的百尺竿头才能更进一步。第三,建立健全民治的法律法规制度。国家要推行公民自治,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很多治理的“死角”地带,只能靠人的道德自我约束,康德的自律仅是个彼岸世界的目标,回归现实,离不开法律法规,因为法律能让所有人变为好人。相对而言,目前中国党的系统、政府系统、政协系统、人大系统中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只有公民自治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政治文明日趋进步,民治系统日益推进,国家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享即人民共享,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243“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2]139邓小平界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搞活了中国经济,一部分人也先富起来了,但随之带来的贫富差距也是很明显。目前,我们不仅要防止更多的有可能沦为贫困人员的数量的增加,更要全面提升社会发展整体质量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中国梦的出发点也是以人为本,社会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证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开发每个公民的发展潜能,满足每个公民的基本需要,提升每个公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民享的含义折射了中国梦的人民层面的意义。从如下几方面具体而言。第一,每个公民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格尊严得到满足。这是国家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对人民的最低保障,如果缺乏这一根底线,说明国家没有应尽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社会稳定的前提是人民安居乐业。政策导向应当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格尊严。第二,保证人民的基本发展条件需要。马克思界定人的解放即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民的发展潜能得到激发,社会发展才能有源源不断的推进力量。保障教育和就业的公平,为人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平台。第三,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这是民享社会的充分体现。罗尔斯两条正义基本原则从自由、平等、收入和财富几个方面,既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良序发展,又照顾了弱势群体利益。平均主义只能落个人人没饭吃的后果,中国大锅饭时代已是明证;两极分化又会引发社会动荡,苏联解体是前车之鉴。在激发社会发展动力和通过税收、社保等手段减缓贫富差距的关系中把握好适当的张力是走向民享社会的必由之路。

民治虽然给人民带来更多的平等和自由等权利,但是容易陷入多数人的暴政局面。“各阶层开始混合起来,使人们互相隔开的一些屏障接连捣毁,财产逐渐分散为多数人所享有,权力逐渐为多数人所分享,……民主终于和平地实现了它对法制和民情的控制。”[3]11托克维尔称多数人行使极权为多数人暴政,法国大革命和中国的文革就是例子。“群体的轻信、极端与情绪化反应等等弱点,显然既为领袖的气质划定了上限,也给他动员自己的信众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4]21群体心理学家勒庞解读了民众的人性弱点,他们是一群乌合之众,容易被人利用。

要预防多数人暴政可以在群体权威与个体公民之间设立一个由众多公检法人员构成的缓冲地带以免少数人受到群体权威的伤害。其次是加强中央集权,尤其要加大中央司法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诉讼过程中,不是所有民众都像法官那样懂法,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是因为非专业性知识和能力带来的对法律事务陌生的弊端导致他们误判法律案件。

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我们的目标,但是民享也容易导致人治。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国选择的是渐进改革,在落后的旧制度与完善的新制度的夹缝里必然会出现过渡性制度,就像弗洛伊德分析人的三重人格“本我、自我、超我”一样,自我是本我和超我的连接处,自我处理好本我和超我的关系,三者协调,人才是一个正常人格的人。中国的过渡性制度如果能有机结合旧制度和新制度,实现由旧向新的平稳过渡,中国的改革才算完美。从旧制度缺陷中受益非浅的一类人,会本能地抵制新制度,从新制度的不完善中获利的人群,会本能地抵制进一步完善新制度,在改革的社会转型期,国家明显自动减弱了社会控制力。很多人会利用新舊制度的利弊,扬长避短从中获利,关键在于,这些人如何知道哪里有制度的漏洞?制度不会告诉人,人始终是制定制度的权力机构的主体。

善于搞人际关系的人是适应社会的人。善于搞人际关系的人目标很明确,即为我所用。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人沿亲走,虎靠山行。朋友的朋友,同事的同事,老乡的老乡等之间的相互引荐,是拓展人际关系网的重要途径,“关系拉线,用钱铺路”已是常态。人治离法治的轨道己渐远行,但人治也有它的优点。搞“后门”的人很多也创造了公共福利,例如引进资金和项目,搞通了人际关系便得到了这些资源,变相“闯红灯”的行为有时也造福一方……社会转型期,很多制度还不能与新的时代相协调,在人际关系网上操作游刃有余的人虽个人获利极大,但也相应创造了公共福利和局部利益,这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人脉非正式制度是改革的不可或缺的附属品。

民治能提高人民的主体地位,但容易引发多数人暴政;民享是中国改革的价值所向和最终目标,但容易陷入人治的泥坑,如何统一二者,扬长避短,才能达到国家治理的最优目标。一要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民主与法制是国家治理柱子的两根桩子,桩子不稳,柱子容易倒塌。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就是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二者的良性互动,把国家治理纳入良序状态,没有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治理犹如鱼离开水,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状态。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就是民主法制不健全才引发很多局部动荡。民主法制建设既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又是严防出现人治现象的重点。二要加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中央集权。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一旦动摇,中央权威一旦削弱,地方割据,社会骚乱现象便会出现。如何把握好党的领导与中央集权和人民自治的张力平衡点既是促进良好民治的关键又是防止多数人暴政的重点。三是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双重反腐机制。通过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人性和党性上双重把关,严挑人选,组成专门的反腐机构和配套的监督与纠错机构。最后,加强社会转型期文化建设。民治和民享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把它变成一把“单向度的好剑”还要继续努力。公民在民治和民享的过程中,遇到负面效应如迅速致富、贫富悬殊等难免会出现一些心理波动现象如心浮气躁、焦虑不安等,国家通过多种教育渠道,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心理承受力、参政意识,归正价值取向,提升公民的治理认识力、向心力和归属感,这样才能让国家治理的后花园与时俱进。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国家有一个目标,整个说来,是好的,那就是在人们的关系中用法律来代替权力。”[5]36国家治理很大层面是靠法治。“一个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未能内化为社会自觉意识,传统法的价值观仍作为历史底蕴,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不断渗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的价值观正在形成的庞杂综合体。”[6]137中国现在的法存在多样性,综合性,失衡性等特点。首先,重实体、轻程序。实体法指规定公民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婚姻法等。程序法指规定保证公民权利义务得以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法的实体层面犹如人的血肉,法的程序层面犹如人的骨架。欧美国家法制比中国健全之原因在于它们重程序法,即强调程序正义,用“看得见的手”操控法律。美国法学家富勒、罗尔斯等人先后提出并论证了程序法、程序正义论……欧美国家强调程序法,程序和实体并重。我国法律体系中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严重,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还没有出台,很多被列入实体法中公民权利的实现仍缺乏程序法的保障。其次,重集中、轻民主。我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民主与集中是对立统一关系。我国现行宪法过于强调集中对民主的指导功能,中央对地方统得太死,管得太多,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在国家机构之间,宪法过于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单边制约一府两院,人民虽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由于缺乏对国家权力机构监督制约机制的实际操控性而丧失了人民主权的初始主体地位。

康德为构建目的王国提出了“人是目的”的道德理想。理性存在是人与物的根本区别,人有人性、人格、尊严,物有物性、物格,但物没有尊严。“单向度的人,即是丧失否定、批判和超越的能力的人,”[7]2马尔库塞描述了发达工业社会的人已经沦为了单向度的人,失去了否定和批判精神。现在很多明星给产品做形象代言,明码标价自己身价,这类人其实是以自己的物质财富否定了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因为只有物才有物性即价格,他们没有自己的思想,随波逐流,已成为单向度的人了。卢梭认为个别意志总和的众意只关注私人利益,而公意才着眼于公共利益,现在很多人公意意识不强,所以我们企望从世俗社会向道德社会转型只是个理想。“德性就是实践理性的自主性”[8]2康德认为理性就是人,人就是理性,自主性指人自我约束和克制自己的欲望和喜好等非理性冲动的动机,理性能使人自律。西方马克思主义很多思想家从各种不同角度揭示人的异化现象和根源,社会越进步,文明越发展,人性的劣根性很多就暴露出来了。

中国历史上出现了海瑞和包青天等廉洁官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现过雷锋这样的典型,但他们很难撼动腐败的官僚集团和感动所有的中国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的一些弊端给人们思想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人心不古、世风日下、道德危机…国人长期寄托于清官的道德反思和反省而不去考量怎样建设规范的反贪体制和机制。道德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它只能让好人成为更好的人,道德不能被当成治国的唯一和最佳工具。现代社会中,法治的作用尤其突出。法具有绝对权威,人们的一切言行都要遵循相对稳定的模式。人们依法自我行动并预测他人行为以及所有人的行为结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人民生活在和谐、稳定的法的秩序中,法律才能让所有人成为好人。同时,德治也能够补法治的漏洞。法律下的制度设计具有相对恒定性、时空的迟延性、效果的分歧性。相对恒定性克服了传统权治的主观随意性和多变性。但法制的效果分歧性使因身心差异不同的法制主體在实现程度的应然和实然方面有明显差距。德治阉割了法治的弊端,它减少甚至消除了制度制定过程中暗藏的负面效应而张扬了其积极效果。法制的时空迟延性容易造成制度的应然实现与因为不同时空缘由形成的实然效果之间的差距,德治从某种程度上能避免这些缺点。

法治对德治有一定积极作用。首先,法治可以为道德划定权利和义务,规定德育的计划、目标和任务,以精神文明建设引领道德风范来突出德治的内涵和影响;其次,我们可以把一些道德原则嵌入法律即通过道德法制化使柔性的道德原则转型为刚性的法律法规,以刚性的法律促进柔性的道德规范的推广和普及,刚柔相济是德法契合的最佳理由。

德治对法治的积极影响也不可忽视。第一,真、善、美是人类不懈的至高道德追求,它的终极目标是建构康德所言的“人是目的”的理想社会。真、善、美有利于合情合理的法治理念在人们心中的树立和实践运用,它能使法治崩塌古代那种以刑为法、暴力统治的治国理念。我国的德治逐步走向新的时代,契合了道德的法治增强了人民守法的自觉性。第二,推行德治有利于德行立法,立法的起点就具有道德基础。它便于权利、义务、责任、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等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奠基于道德之上的法治具有普适性,大大削弱了权力和权威在人们心中的负面影响。第三,德治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执法公正,大大增强了法治的效果。第四,德治能使人民的守法言行从必然状态过渡到自由状态。人民从消极避法到积极守法并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为勾画富丽的法治图景“添砖加瓦”。

法治与德治是一对“孪生姐妹”,它们共相契合、相互促进能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制度正义并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穴上?雪[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5][英]罗素.社会改造原理[M].张师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德]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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