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2017-09-03张静霞
文_韩 方 张静霞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文_韩 方 张静霞
案例回放:
女职工陈某于2012年1月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陈某于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但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16年7月,公司口头通知要求与其解除用工关系。2016年8月1日,陈某不再在公司工作。陈某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则主张仅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陈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成立劳务关系。
审理中,对陈某的劳动合同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是否自然终止发生了分歧。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陈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劳动合同并不自然终止。
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条件。对于法定退休年龄,我国虽有一般性规定,但基于不同时期的政策也有差异性规定。如劳社部发[2001]20号文《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女职工满55周岁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同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故对于劳动者个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性较强,应以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核为准,这也是劳动合同的社会法属性所决定的。
二、《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没有把“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规定为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应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完整的表述应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规定亦可以印证,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当然,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情况则应另当别论。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亦自然终止。劳动法也只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其基本生活尚得不到保障,仍然是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需要劳动法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不宜剥夺其劳动权利,从而简单认定劳动者资格终止。
综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其是否继续具有劳动者资格还需与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综合考虑,不能仅以退休年龄作为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