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耿民:死刑辩护是一盘没有反悔机会的棋

2017-09-03杨宇勃黄开堂发自陕西西安

清风 2017年8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特约撰稿人 黄开堂(发自陕西西安)

律师耿民:死刑辩护是一盘没有反悔机会的棋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特约撰稿人 黄开堂(发自陕西西安)

耿民

六月初夏的西安虽然并非骄阳似火,但也酷热难耐,电话这头本刊记者拨通了律师耿民的电话,得知记者的到来,年逾六旬的刑辩律师耿民急忙从外面赶回他位于西北政法大学对面的律所——耿民律师事务所。这是1998年经由陕西省司法厅批准的一家以律师个人姓名命名的律所,当时允许个人开办律所在陕西当地尚处于试点阶段。而耿民的律师生涯则要追溯到35年前。

在与耿民的交谈中,从他的眼神、语言以及肢体动作之间,记者深切地感知到,眼前这位头发花白的长者俨然拥有一段常人难以想象的经历。作为资深刑辩律师,三十多年来,他已经完成七八百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其中有的刑事案件因他的“较真”最终真相大白;有的人含冤,正处在临近死亡的边缘,却因他的坚持努力而重获新生。

律师的良知与良能

“我出身寒微经历挫难却又执拗率真。”耿民告诉本刊记者,由于历史原因,他曾与大学擦肩而过,之后,他入伍海军。1982年,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号召,耿民从海军定向转业去了县司法局,“后来我参加了陕西的党校第三梯队干部培训,那时可谓仕途正盛。但是,我的性格很难适应官场积习。”

耿民坦言,当时的公务员,无论是从工作上,甚或是待遇上都可谓是香饽饽,或许是因为陕西人特有的“生、冷、倔、挣”,在经历了一番痛苦的抉择之后,他毅然选择了辞官。毕竟对于他而言,体制内的规则似乎显得格外的“蹩脚”。1985年,他踏上了服务百姓的刑辩之路。“为了坚定信念,我改名为‘耿民’,取意耿介的百姓。”

律师的职业与其说是一项谋生的技能,倒不如说是在良知与生存间痛苦抉择的“修行”,而面对这样的煎熬时,耿民往往选择良知。古人云:“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在律师耿民的内心,为民请命即为“良知”,而在审判庭上依法以充分的理由去“留命”“保命”,即为他心中三十余年不易的“良能”。

采访期间,耿民告诉本刊记者,三十多年来,他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也看尽了世相百态。然而由于对于刑事案件辩护意义的深切感知,即便是在如今的花甲之年,他仍旧矢志未改,难以割舍。他说:“(我)最忧心的,是‘黑狗偷了油,剁了黄狗的头’;最不安的,是过于较真的辩护,不仅难以奏效,反而有时会给律师自身带来‘麻烦’;最纠结的,是单凭技艺的法律辩护难敌凭‘关系’的私下‘勾兑’。”

“因为‘勾兑’建立在非法律和不公开的基础上,同时又常常与一些律师交织在一起,这使得在一般百姓眼里,有的辩护律师被看得很轻。”采访期间,耿民向本刊记者说起了这样一起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往事:曾经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带着几个重刑案子去某县城开庭,当时耿民自己辩护的一起杀人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因为法律规定,死刑庭审必须有辩护人参与,于是在庭审当地,他被临时指定担任另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由于当时给我的时间很短,且一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出庭人选,法官苦于结案考核的压力,恳求我给予配合,情急之下我不便推辞。但在短暂的会见和阅卷之后,我却发现了诸多疑点。”然而庭审期间,耿民虽为当事人做了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但不知什么原因,当事人当场表示认罪。“我至今依旧为我的‘草率’和‘不解’而深感愧疚。”

耗时26年为“死囚”摘帽

耿民在整理卷宗

曾经一段时期,在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审判中,存在着重侦查、重口供,轻审判、轻证据的问题,这点对于长期从事刑辩工作的耿民而言深有体会。他深知刑事辩护事关人的自由与尊严,尤其是死刑辩护,当事人命悬生死边缘时。对于那些可能被误判死刑的当事人而言,守好地狱门前的正义,法律人重任在肩,容不得半点马虎。“如果说一般案件的辩护即便是失误了还存在‘挽回’的机会的话,那么死刑辩护就是‘一盘没有反悔机会的棋’。”

记得2014年12月26日上午,律师耿民律所办公室的门被推开了,来人突然跑到他跟前,“扑通”一声跪了下来。“当时一起来的还有一名记者,他手里拿着摄像机正在拍摄。”耿民回忆道,自己一下子不知所措,急忙戴上眼镜,才看清楚跪在地上的人是王玉虎。

而眼前的这个人,在耿民的人生中很难被遗忘。他至今记得,作为河南灵宝人的王玉虎,1989年未满18岁时就因“强奸杀人”被捕,在死亡边缘徘徊2452天后,于1996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而之所以能活着“回来”,正是因为耿民的不懈努力,是他保住了王玉虎的命。“但这个案子后来20年却没有依法重审,又成了陪伴我十余年的一个心结。”

1990年,王玉虎的父亲来到耿民的办公室,哭诉自己的儿子王玉虎被以“强奸杀人”羁押,老人坚定地说:“王玉虎案发那天下午正在和我一起干活,哪能作案?肯定是抓错人了!”在接受王玉虎父亲的委托后,耿民第二天便赶往管辖法院。

“我查阅了卷宗,经过多方的周折才会见王玉虎。又去了案发现场,并走访了知情人,通过这一系列工作,我感觉此案有诸多疑点。”在经历一番挫折后,耿民在气愤中写下了《7·29血案侦破有假——请求撤销对王玉虎的死刑判决并依法追究作祟者的责任》的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同时,他又向媒体邮寄材料。经过多方努力,该案引起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过问下,此案取得重大突破。

在代王玉虎申诉期间,律师耿民强调了做DNA检测对于王玉虎案的重要性。他的建议得到河南省高院的采纳。“他们委托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对王玉虎的血液与当时提取的被害人阴道混合物做了DNA对比鉴定。”鉴定结果与耿民设想完全相同:宋某被害案与王玉虎无关。王玉虎被取保候审,“然而他(王玉虎)究竟有罪与否,法院并没有给定论。”

也正是王玉虎2014年那次登门,耿民再次关注此案。这也就有了2015年12月16日,43岁的王玉虎等来了灵宝市公安局发来的《终止侦查决定书》,一件持续26年的“强奸杀人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这也意味着王玉虎被宣告无罪。

“这是一起令我终生难以释怀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早已于1996年7月11日走出了监狱,但他头上顶的‘强奸杀人犯’的帽子,并没有因为‘枉’做了7年‘死囚’而被摘掉。他活着回来已是不幸中的有幸。”耿民说,“《终止侦查决定书》下发后,王玉虎最后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体现了我国刑事侦查在司法改革中已前进了一步。”

刑辩就是追寻真相

作为著名的刑辩律师,耿民曾承办过“枉担罪名的死囚案”、陕西重大死刑“疑罪从无第一案”、“新版杨三姐告状案”等著名案例,并且在“三秦大黑第一案”、潼关“5·23”涉黑大案、陕西“律师涉嫌伪证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首席辩护人。

2002年,在接受委托为高进发被指控“强奸杀害两个幼女”案辩护,耿民发现其中存在着不少疑点,可能涉及刑讯逼供。经过耿民的有力辩护,最终法院作了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一审宣判后,高进发有了放弃上诉的念头,经过耿民询问,才得知他心灰意冷,对案件的未来没有了信心。耿民多次为其做思想工作,高进发这才决定上诉。“这样一来,我也将自己逼到了只能一搏的境遇。”耿民说。

经过三年多艰难的辩护,期间他甚至冲进了政法委书记的会议室,直言案情的重要性,这才促进了案件的进展,最后洗清了高进发身上的冤屈,并获得了国家赔偿。该案也被诸多媒体称之为“陕西死刑疑罪从无第一案”。平冤之后,高进发带着家人及亲戚朋友找到耿民。“那天他们在大街上燃放鞭炮。为了感激法律,高进发开始自学法律,并免费给身边的农民提供法律帮助。”

直到今天,当与耿民律师谈起这件十多年前的事时,他仍旧感慨颇多。试想,如果不是耿民的努力,如果不是高进发的坚持,或许高进发的人生是另一个结局。如今,高进发从一个昔日被视为“杀人色魔”的凶手,到成为一名法律信仰者,为身边的人无偿维权,这一切很难说与律师耿民的付出无关。

世界上最为昂贵的价值莫过于生命,而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最大的责任莫过于死刑辩护。三十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使得律师耿民深深地感到,人们对于死刑辩护的重视以及理解程度令人堪忧!有些人认为,死刑犯就该死,为什么还要给这些人辩护呢?但是没有辩护又怎么能确定该不该死?对于死刑存废问题,耿民有着自己的看法:

“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没有贵贱之分。”耿民说,根据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的研究,我国现有80%以上的犯罪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所为。而那些被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95%以上都是穷人。由于司法体制和权力腐败等方面的原因,在一些地方,刑事审判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地方司法不公,恶性犯罪时有发生,一些问题的存在,又导致刑辩律师的处境比较艰难。”

由于刑事辩护不像经济案件那样代理费用高,但风险高,稍有不慎,可能面临报复。种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刑事被告人得不到应有的辩护帮助。据耿民透露,2012年陕西的刑事辩护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约占8%外,仅有13%的委托参辩案件,且大多停留在低效甚至无效的形式辩护上。

“反过来说,由于贫困,7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没有专门的辩护人,他们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己辩护,而辩护权是法律赋予每个生命的权利,他们不能孤立无援。为此我拿出10万元,正在搞一个关注无辩者的民间行动计划。”

令耿民感到欣喜的是,如今司法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两个要求:一个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再一个是律师专业化。“这样一来,刑事辩护律师的需求很大,所以现在我们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每年都在搞培训,我每年也在搞培训。”

在给律师们讲课时,不断有年轻的律师向耿民表示,不存在不愿辩护的问题,只是因为有风险、经验不足“不敢辩”,或者因为缺少指导“不会辩”。“尤其是在时下过于追逐辩护回报的从业环境下,一些律师只专注收费高的民商案件,对于风险大的、收费低的刑事案件辩护则不愿过多涉及。”

作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培训导师、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耿民先后组织了多起刑事培训班,就在本刊记者采访的当天,由耿民组织发起的陕西知名法律人“青年律师刑辩讲习堂”已在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中,活动针对当前刑事辩护前沿和热点问题,通过举办论坛、讲座、案例研讨、模拟庭审辩护训练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刑辩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基本技能。“我们做这些,就是要回应司法改革和社会对律师刑事辩护的期待和要求。”

“司法改革已经提出了以庭审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研究制定了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耿民告诉本刊记者,《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已经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其中就有我们西安,这些具体规则的实施,就能很好地避免刑事案件审判在一些地方走过程现象的出现,这涉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的问题。”

面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耿民深感使命重大。采访期间,他对司法体制改革充满信心,他说:“庭审就是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只有确保双方之间地位的对等,才能捍卫判决的公正。如果不破除追诉的强势化和辩护的虚拟化,那么将很容易使无辜者沦为替罪者。而担任辩护的律师,亦陷入职责懈怠和信誉自毁的冏险之地!”

猜你喜欢

刑事案件律师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轻微案件诉讼程序中不同程序适用研究
善良律师
善良律师
调音
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刑事案件中民法方法的应用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赢得很惨
赢 得 很 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