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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七年未签合同 病死岗位被否认员工以“临时工”否认劳动关系 货场败诉

2017-09-03赵新政

中国工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老乔临时工亲属

■赵新政

工作七年未签合同 病死岗位被否认员工以“临时工”否认劳动关系 货场败诉

家属目前正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赵新政

自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施行后,用于区分员工身份的一对概念,即临时工与正式工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对于这一点,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予以明确:不再保留“临时工”这一提法,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然而,事隔20余年之后,老乔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货场仍以其是临时工身份为由否认其劳动关系,在其突发病症死于工作岗位之后拒绝为其认定工伤。记者7月7日获悉,法院已终审确认老乔与货场存在劳动关系,老乔的亲属正在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服从安排上车卸煤突发疾病死在岗位

无论是货场的同事,还是货场周边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老乔是货场的老职工。原因是他不仅年龄比别人大,在货场工作的时间也比别人长。

2009年7月来到货场工作后,老乔从没离开过。在这里,他当过货场杂工,打扫过卫生,还做过一段时间门卫和装卸工。可是,直到2016年货场也没有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

在同事眼里,老乔就是一块万能胶,货场安排他到哪里,他就粘到哪里。既不挑轻重也不太计较工资高低,只要每月能够按时领钱就行。因此,货场有什么零活小活,都让老乔去干。

2016年5月30日,货场来了一辆装满煤炭的运输车。按照货场安排,老乔放下手中的活就登上这辆大货车卸煤炭。

大约干了半个多小时,老乔突然感觉头晕眼黑。不一会儿,便倒在地上不省人事。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就这么一场病,还没来得及去医院抢救,老乔就死在了工作岗位,即卸煤车上。

工作七年没签合同货场否认有此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老乔的亲属得知其死在工作岗位上后,要求货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货场的答复是,货场没有与老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老乔就不是货场的员工。既然老乔不是货场的员工,就谈不上由货场为老乔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货场与老乔签不签订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单位手里。对于老乔来说,签订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有利,故其不可能不签。由于双方至老乔病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更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认老乔是其员工。”老乔亲属认为,货场不与老乔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老乔亲属说,既然货场没为老乔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货场就应比照该规定向老乔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货场坚持不认可老乔是其员工,且拒不认可老乔属于工伤的情况下,老乔的亲属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老乔的亲属拿不出这样的证据。于是,该局向老乔亲属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先行确认老乔与货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言称临时工非员工仲裁否决货场主张

听说确认劳动关系还要打官司,老乔亲属心里没了底。经朋友介绍,他们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受中心指派,张志友律师为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张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导老乔亲属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老乔与货场自2009年7月至2016年5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老乔是在卸货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且死在工作岗位上,并有同事、医院急救等证明,所以,货场没有否认老乔在货场工作的事实。

在仲裁庭审中,货场的代理律师提出,老乔是2009年开始到货场工作的,但是,这些年来他一直没有与货场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互动状态是:货场有活的时候,老乔就过来帮忙。没有活的时候,老乔就不用来上班。老乔的工资是按天计算的,干一天活给一天的工资。因此,老乔就是货场的临时工。而临时工与货场之间是不属于劳动关系的。

针对货场的答辩,张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第一,通过货场律师的答辩意见,可以确认老乔自2009年开始在货场工作这一事实。

第二,老乔至去世当天,也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当天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货场经营的业务范围。其平时,也要接受货场的管理和指派。在工资发放上,货场是按月向老乔发放工资的。综上,双方符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

第三,货场主张临时工不是员工,这是完全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根据以上情况,张律师认为,老乔和货场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货场以老乔为“临时工”进而否认其与老乔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成立!

仲裁委审理认为,货场的主张是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裁决确认老乔自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与货场存在劳动关系。

无理也要搅三分货场两审全败诉

仲裁裁决确认老乔与货场的劳动关系后,货场对裁决不服,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诉讼过程中,货场并没有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新证据,只是老调重弹,认为老乔是临时工,没有与货场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

张律师和老乔亲属也坚持仲裁时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老乔自2009年至2016年期间工作的事实,老乔的工资也由货场按月发放,据此,可以证实货场与老乔之间连续用工的事实。而货场主张老乔为临时工,临时工与货场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做出了与仲裁内容完全一样的判决,确认货场与老乔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货场对一审判决仍不服,仍以临时工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手持二审法院这份生效的判决书,老乔亲属向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各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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