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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院往来款呆账化解执行难

2017-09-02徐梁

财会学习 2017年16期
关键词:执行难

徐梁

摘要: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往来资金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转发了文件,并相应作出了具体要求。我院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对各基层法院进行了往来资金的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各单位都存在一部分长期滞留在账户上的往来资金,我今天就想探讨一下这部分呆滞资金的账务处理问题,同时讨论法院往来款呆账作为执行救助基金来源的可行性。

关键词:往来款呆账;执行救助;执行难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往来资金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转发了文件,并相应做出了具体要求。我院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对各基层法院进行了往来资金的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各单位都存在一部分长期滞留在账户上的往来资金,对这部分长期滞留在賬户上的呆滞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没有统一规范的账务处理要求和处理方法,故各基层法院在对这部分呆滞资金的账务处理上方法不一,有的法院通过自己的方法处理了这部分呆滞资金,有的法院不知道如何处理,干脆不作任何处理。我今天就想探讨一下这部分呆滞资金的账务处理问题,同时讨论法院往来款呆账作为执行救助基金来源的可行性。

法院往来款账户中长期滞留在账户上的呆滞资金没有具体的学名,我们暂给他们命名为往来款呆账。为什么这样命名呢?呆账本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又指因对方不还而收不回来的财物。因法院的往来款不属于应收款项,所以不能严格意义上套用呆账的概念,但因为法院往来款呆账也具有长期处于呆滞状态,经联系承办人无果等特性,我们为今后在处理上形成统一概念,且论之有物,姑且这样命名。

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难在哪里?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推出了许多的创新的方法,如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等。以上方法的使用归根结底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却不主动履行的老赖行为。而对于被执行人无经济偿还能力,用任何方法都将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之下,才是我们将讨论的破解执行难的主题。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执行难的破解关键还是落实在资金问题上,这里要化解执行积案需要资金,那里往来款呆账成为长期闲置资金,是否能将这两部分关联起来,即解决了往来款呆账问题,又解决了执行积案问题?首先我们看往来款呆账有那些账务处理方式:一是将往来款呆账不作任何处理,保持原有往来款明细方式,每年不变滚存下年。二是将往来款呆账直接转为收入,当年使用或结转结余。三是将往来款呆账作为财政的非税收入处理,上缴财政统一处理。四是将往来款呆账转为执行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化解执行积案,垫付给由于执行款迟迟得不到落实而影响生活、生产的申请执行人,待今后收回执行款执行回转,还回救助基金专户。

这四种账务处理方式的优缺点分别是:第一种优点:简单,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缺点:拖延不作为,每年过账、对账复杂。第二种优点:简单,增加了法院当年收入。缺点:无依据地改变了资金性质,使用后很难追查。第三种优点:财政兜底,缺点:无依据地改变了资金性质,上缴无规范项目名称,资金回拨不确定,使用后很难追查。第四种优点:没有改变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垫付资金可追查、收回可入账,及时救助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化解部分执行积案,缺点:无确定的依据。

从上述对法院往来款呆账的账务处理方式的优缺点分析可以发现,每种处理方式均存在优点和缺点,第一种方式虽简单,但这种不作为的方式,本人觉得不可取,一是不符合当下财务管理的要求,放任资金长期处于呆滞状态。二是加重年度结转账及对账的工作负担。第二、三种方式,本人觉得也不可取,一是无端改变了资金的性质,往来款呆账与收入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资金,二是往来款属当事人的资金,法院只有代管理义务,收入属于法院、财政自用资金,法院、财政可任意处置和使用。第四种方式,本人觉得在现有制度下,较适合法院实际情况,一是法院救助基金属于专户管理的专款,便于明晰资金的来往,符合往来款收付明确的特点,二是法院垫付的救助困难申请执行人的资金,如后期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履行了,则履行款可有相应账户接收,三是如已转为救助基金的执行款,有当事人追索,可在此专户转款明细中查询确认后,直接在专户中支出即可。

接下来谈谈将法院往来款呆账作为执行救助基金的操作方法,以便最大限度地规范财务处理。第一步将往来款呆账按时间的顺序排列,再次与案件承办庭、局核对,如有历年发生额的,可追索到相应承办人核实,确认为可转款后将相应核对结果作为附件。第二步研究确定一个往来账呆账清理周期结点,往来款呆账呆滞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上,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而定。时间一旦确定可作为下次清理的时间结点依据,使这项往来款呆账清理工作作为一项常态性财务管理工作。第三步将整理好的往来款呆账按时间结点汇总后,财务部门提出拟转救助基金专户的建议,交院党组会审议。第四步如院党组会审议通过了将往来款呆账转救助基金处理的方案,则要求形成党组会通过决议的抄告单,将此抄告单连带提交审议的往来款呆账明细作为转款依据,将汇总款转入救助基金专户,同时冲销往来款呆账明细账。

综上,法院往来款呆账作为执行救助基金来源,从目前的财务管理上缺乏明确的制度性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可行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商财政部尽早出台相应的规范性制度,以便基层法院规范往来款呆账的账务处理方式,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一套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案。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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