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的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2017-09-02于婷婷
摘 要 近年来,由于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错案已经成为中国人日常生活中一个异常沉重的话题。刑事错案酿成的一起起人间悲剧极大地损伤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刑事错案不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更是对人权的践踏。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不能无视这些刑事错案。然而自古以来在任何国家的司法系统中,刑事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们要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争取将其发生率下降到最低水平。
关键词 刑事错案 原因 证据制度 辩护
作者简介:于婷婷,黑龙江大学法硕(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71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其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然而最近几年新闻媒体持续曝光的一起起刑事错案,从之前的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再到如今的聂树斌案,无疑是对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然挑衅。这些刑事错案会加深人民群众对如今法制体系的不信任感,这对于构建法治社会是非常不利的。不断进入公众视野的错案体现出我国的司法透明度在逐步提高,但是更说明了刑事实践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顽疾,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发生刑事错案的原因
(一)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各个岗位上负责侦查、检查和审判的公务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就代表着刑诉专门机关。所为这些司法人员对于刑事错案的发生难辞其咎。侦查人员需要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以此来决定该案件应进入何种制裁系统,这至关重要的判定行为就决定了最后的结果。同理,检察机关也对案件结果的形成至关重要。因此,刑诉专门机关及其人员在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的不足都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一些地区存在的是“有罪推定”,而不是本应的“无罪推定”原则。除此之外,“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和“重打击犯罪,轻权利保障”等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也有发生。其次,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公检法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日益完善,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具体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情况就不那么乐观了。大城市等沿海发达地区执法人员素质较高,乡镇等偏远落后地区司法人员素质偏低。
(二)证据制度存在疏漏
证据制度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现在口供至上的错误证据观念。口供因其本身所特有的易获取性和还原真相的直接性、全面性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为案件的当事人作为主体直接从事了犯罪活动,所以他们更能全面而直接的还原案件过程。并且口供可以加速破案,降低破案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因此,口供在所有证据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问题主要有:鉴定程序违法、虚假鉴定、使用不可靠的鉴定建议以及该做鉴定的证据不做鉴定等等在呼格案中,司法人员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死者体内的精斑进行鉴定比较。另外,侦查人员通过鉴定呼指甲内的残留物与死者血型相同,便将此作为关键证据认为呼有罪。不科学的司法鉴定是呼格吉勒图错案的元凶之一。
(三)辩护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首先,控辩双方缺乏对抗机制,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存在着控辩双方不平等的困境。其次,在法庭上,法官更倾向于倾听控方意见,并未完全将控方与辩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斟酌、比较,选出更具说服力的一方。在实践中控辩双方缺乏对抗机制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虚化、辩方知悉权受限和不恰当的诉讼配合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本应拥有的辩护权。其次,部分辩护律师缺乏责任心。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自身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制约,难以为自己维权,所以他们只能将希望寄托于辩护律师。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是否尽职尽责。
(四)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如今,随着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司法变得更加透明和民主。民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和参与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每当媒体曝光恶性的刑事案件,便会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众的怒火便会瞬间点燃,要求严惩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社会公众会持续关注该案件,他们想要知道罪犯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是否和他们所料想的结果相符。这种情况就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大压力,他们必须要加速破案给社会一个交代,并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意向公众的普遍价值取向倾斜,会不自觉地忽视真实情况而满足群众的要求。这样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司法机关迫于舆论的压力,偏离了正确的工作轨迹。
二、防范刑事错案的对策
(一)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本身越来越完善,逐渐与世界先进司法原则相接轨,法律正逐渐走向完备。但是再完美的规则也是需要人去執行,没有被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由于我国部分司法人员落后的观念,致使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偏差,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因此,必须要纠正司法人员错误的观念,最主要的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依法司法。首先必须要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破案。这一原则是所有司法原则的基石,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其次,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树立程序意识。要意识到即使实体结果正确,程序违法也可能造成错案。一定要杜绝先定后审,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出现。最后,坚决放弃效率大于公正的错误思想。在案件数量只增不减、考核指标严苛等办案压力下,办案人员人员很容易出现重视破案率,轻视公平的想法,这是非常错误的。办案人员一定要时刻将公平放在首位。执法人员一定要打破传统司法观念的制约,遵守现行法律,将现代司法观念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良好的法律必须有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来执行。由于近年来司法队伍准入标准的逐步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对于从主体出发预防刑事错案的角度来说,这些进步还是非常有限的。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跟上时代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司法工作者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对于是非善恶有更明确的判断标准,时刻铭记自己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
(二)改善证据制度
首先,正视口供,禁止“孤证定罪”与不同类型的证据相比,口供这类证据无论是在取得的便利性还是取证所少付出的成本方面都更胜一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错案的主要证据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且很多情况下仅凭口供定罪。所以,执法工作者要正视口供,不要将破案的希望仅寄于它,更要搜集到其他能够证明口供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同时更要仔细推敲犯罪嫌疑人所供述内容的不妥之处,杜绝刻意忽视不利于案件进展的口供。我们希望每个案件的破获都是由于一条严密的、环环相扣的證据链条。其次,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科学司法鉴定归根结底在于做鉴定的人,因此要增加鉴定的科学性,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显得尤为重要。第一,是权利方面。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应凭借专业知识和案件事实客观的呈现司法鉴定,不受上级、人情等外界压力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享有独立出具鉴定结果的权利。当然因打击报复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对他们的人身保护才是重中之重。第二,是义务方面。鉴定人要得出鉴定结论更要出具证明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鉴定文书。使控方能够全面了解鉴定过程以及对结果的真伪做出甄别。
(三)完备辩护制度
第一,落实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该行为是保障人权最有效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应在法律上为其开设一条绿色通道,减少不必要的制约,真正落实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同时应当明确律师无力取证时的救济措施,我认为最主要的应是申请法院、检察院代为取证。第二,完善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目前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常常被法官无视。就这样冲破了防止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当然不乏律师队伍参差不齐,辩护意见不合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乏健全的保护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对此,首先应从律师本身出发,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与职业能力,努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增加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同时律师协会应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对不合格的律师进行惩罚,提升行业的美誉度。当然,最重要的,就是要尽快建立保护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简言之,法官必须要对是否采纳辩护意见说明理由,尤其是拒绝采纳的理由,该理由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否则,法官拒绝说明理由的行为可变成二审发回重申的法定理由。
(四)防止舆论左右诉讼
社会舆论作为外部监督的主要方式,对于促进司法公众起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随着现代大众传媒技术的发展,这种作用更为突出。但是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给诉讼施加的过大压力会影响司法公正,左右诉讼结果。这种情况是非常可怕的。对此,最重要的就是规范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若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自律,这是不现实的。最有效的就是出台政策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进行限制。首先,刑事报道的范围应锁定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之中。其次,应把握好报道的时间,如审判之前确有需要报道,那么必须不带任何主观评价的如实报道。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报道的真实性,如果报道刻意夸大事实或是虚假报道,则必须视具体情况对媒体进行惩罚。
三、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一次凸显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而近期曝光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当今的大环境下研究刑事错案的原因和对策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论述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解决的对策,认为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构建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相信,司法公正定能为促进社会公正贡献更多力量,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定能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乐龙.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郭新阳.刑事错案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4]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5]陈光中.诉讼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6]靳学仁.刑讯逼供研究.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2.
[7]彭东.公诉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