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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与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

2017-09-02陈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法理伦理道德法治

摘 要 于欢案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与争议,舆论民情甚至罕见地出现了“一边倒”支持理解杀人者于欢的趋势。本文通过分析于欢案引起热议背后的法理原因,并从这方面的角度切入,在进一步分析了道德、舆论民意与法律的关系后,提出了“明确基本原则与改变评价重心”与“将法律与传统文化精华结合”的司法裁判方法论以期推动实现法治进程。

关键词 “于欢案” 法理 伦理道德 舆论民意 法治

作者简介:陈航,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2

一、引言

2016 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讨债人员将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围堵在公司里,对苏银霞母子实施侮辱性的话语和动作。后经人报警,当日晚上10时许,警察接警后来到工厂内,对催债一行人表示不能打人,并离开房间出外调查。于欢在绝望中冲到屋外找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一阵乱捅,致使催债人员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巨大反响。

二、“于欢案”引起热议背后的法理思考

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因司法裁判引发广泛舆情讨论与争议早已司空见惯。但是,像“于欢案”判决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经过网络社交媒体引起热议似乎还不多见。 笔者认为,“于欢案”之所以如此之快的激起舆论与民意的强烈反应,固然与社交媒体所渲染的引导性字眼有关。但是,笔者认为在该案能够引起热议的原因背后还存在着一定的法理思考空间。

(一)法律与伦理道德

1.伦理道德的猛烈挑战

中华传统思想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最为深刻,当代中国人在思想上一直都带有儒家文化的痕迹。在关于“辱母弑父”的问题上,儒家提出“复仇”的观点,这在儒家经典中多有论述 ,如《礼记·檀弓》中: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由此可见,这种父母受辱必要睚眦相报的价值观点对中华社会的整体道德观塑造必然会产生影响。对刺杀辱母者案议论的汹汹之口,一开始就染上了道德的价值评价色彩,这是因为如果连这种流传千年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正常举止、正义行为都要被刑罚所惩戒,何谈伦理与正义?正是这种司法判决与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的矛盾碰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与“一边倒”的局面产生。

2.从“礼法合一”到现代立法技术的提高

在人类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后,在渐渐摆脱大自然的过程当中,人类社会单纯依靠伦理道德来维系社会生活的办法已渐渐失去效用,人们已经開始把维护对社会统治者有用或者说对整个社会成员有利的人伦常理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进行,实现了由“德”、“礼”到“法”的转变过程。

在这样的转变的过程中,“礼”、“法”就有其相通之处,也难免有其冲突的一面。但是伴随着现代立法技术的演进,在上文中看起来报仇与杀人的矛盾行为,在现代的刑法规范中已通过规定有正当防卫和对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依然要负刑事责任的方法一定层面上消弭了分歧得以平衡。道德与法律成了通过这类手段形成了两个不同评价体系。

但是,立法技术仅仅只起到为某些具体问题提供个例辅导的作用。笔者认为,还是要形成一定的法律评价总体的价值取向思想,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舆论、民意与法律

1.民间舆论汹汹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呼唤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里,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给予了极大的期望,所以当一个社会一旦出现司法不公正现象,社会大众自然会表现出极大的关注,舆论汹汹,物议难平也是必然的社会现象。

同时,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正义,稳定社会秩序,而正义的受体即为民众,因此有学者认为要关注民意舆论方能体现公正、伸张正义,进而才能维护社会秩序。那么法律、司法如何对待民意与舆论就成了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2.民意与舆论的区别

在研究民意对司法独行性的影响之时,笔者认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舆论是否等于真正的民意。在分析舆论的主体特点后,我们可以发现舆论恐怕是特定群体的心声,而非所有的民众的共同心声,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未必是真正的民意。

但是,舆论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的一种走向。因此,在一个法律事件中,若要真实的了解民意,仅仅关注舆论是得到答案的,应当认真开发各种渠道去广泛收集民意。

3.司法应如何回应民意

正如苏力先生对于“司法”所言,它是“从书本上到实际生活中的法之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 这种关系也恰恰应证了司法与民意的现实困境。笔者认为在处理司法与民意这样的互动关系中,司法应当扮演一种“反馈者”的角色。

笔者认为,司法裁判的职能不仅仅体现在个案中实现正义而且也应该成为法治发展的推动者。因此,司法并非是司法机关被动地去寻求和契合公众的司法期待与需求,而是在恪守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一系列的个案裁判中去主动实现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待。

换言之,即司法不能在个案中牺牲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价值而迁就民意的诉求,而是在恪守司法审判独立的基础上在一个时期内形成一种司法方向上的共识。

三、走出“于欢案”的司法裁判困境:明确基本原则与改变评价重心

(一)司法裁判基本原则:正视价值评价,但规范评价先于价值评价

习近平主席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由此可见,民主社会的法律已经蕴含着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国家的立法本身就是民意形成和表达的过程,立法是沟通和连接民意与法律的一座桥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法律就是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必须被遵照执行的最广泛的民意所在。作为法官裁判案件,严格依法办事,本身就是在顺从民意。法官应当在现有的框架下去寻找最本真的蕴含的法律条文与事实之间的真正民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规范评价应当先于价值评价。

但同时,价值评价也不应当被直接忽视,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民意的凝聚具有发展性。因此,笔者认为价值评价可以作为当事人和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提起上诉或抗诉或者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推动力。

(二)改变法律评价的“天平”:从侧重评价结果到全面展现评价过程

纵观“许霆案” 等案件在一审审判后,经过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后,通常在二审中,法院作出从轻减轻处罚。这仿佛已经形成了一种规律:案件只有经过民众舆论的监督才可以实现正确的结果。这样的现象显然与司法独立性的精神大相径庭。

究其根本,一方面是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相对欠缺,常常以个人的主观的道德体系来划分善恶的界限,另一方面是司法裁判并未形成足够的评价来使民众理解与信服。

社会不只需要法律评价的结果,更需要法律评价的过程。因为正是这种引导的过程才能让民众渐渐修正自身道德观中强加给法律的内容,逐步理解法律的旨趣,这也是一个提高全民司法意识的过程。

四、伦理道德与舆论民意视角下法治的实现路径:将法律与传统文化精华结合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也曾提出:“法与道德都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社会发展的两大重要方面,只有紧密结合才能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首先,要坚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原则。法治与德治二者并非对等的关系,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德治是起辅助作用的。尤其要注意的是,要警惕德治僭越法治的现象产生。法律是具有确定性与强制性的,要在这样明确的法律框架下,运用道德体系来促进立法、改善司法审判。

其次,在生活领域要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法的创制过程相对复杂,周期性较长,因此,法律就带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社会上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常常无法解决。因此,在法治之手摸不着的领域,应当先发挥德治的作用,重视道德的力量,从而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二)建构法治认同: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寻求可利用的法律文化资源

法律的公信力,一方面基于法律本身是否為善法,即是否符合一般道德,另一方面则源于民族传统文化是否认同法律的地位。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与现代生活完全脱节,相反它更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助推器。“传统,我是指所体悟到的过去和未来之间不间断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制度在一代人、几个世纪的时间里有机发展,其中每一代人都有意识地在他们前人的工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 。无论其社会体制名称如何,其实际运作都无法彻底摆脱自己的文化传统。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法治建设,正需要从传统社会中吸取资源,“寻找当下中国人赖以安定人生、建立制度的思想根据”。

构建法治认同目的是改变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它是基于民众对法治的积极性心理认可而产生的外在表达。作为精神动力的法治认同赋予了法治运行的内在动力,离开法治认同所形成的精神动力的影响而形成的守法, 仅仅靠外在力量的约束,那就不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的实现必定是靠根植于人内心的法律天平,而非依靠国家暴力机器的强行推动。

五、结语

从一件引起热议的刑事案件出发,笔者思考引起社情民意产生如此抵触情绪背后的原因,一则是因为判决与传统伦理道德相悖,二则是互联网时代下舆论传播往往不够全面且带有极端性。但同时,从司法裁判机关和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司法应该正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合理的回应民意,通过德法结合与构建法治认同的路径方法来最终消弭法律与道德的分歧,从而实现法治。

注释: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周礼·秋官·朝仕》

苏力.送法下乡——中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袁瑜琤、苗文龙译.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刘小平、杨金丹.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法商研究.2014(2).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黄建武.新编法理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3]杨兴培.刑法理论分析与技术操作.东方法学.2017(3).

[4]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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