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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与“现实”的分裂

2017-09-01郭玮

教学与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认识论思维

郭玮

[关键词]阿尔都塞;认识论;逻辑顺序;时间顺序;思维抽象

[摘要]阿尔都塞认为,“思维”与“现实”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是彼此完全分裂的。为证明之,他从马克思思想中挑选了两个例证:一是“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不一致;二是科学认识的起点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抽象”。但在第一个例证中,他的论点和论据所涉及的是处于不同层面具有不同性质的问题;而在第二个例证中,他并没能把握住“思维抽象”的科学内涵。本文从“现象”遮蔽“本质”的角度说明“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的不一致,从“形式规定”、“物质规定”和“本质规定”三位一体的角度理解经济范畴,从“共性”与“个性”、“本质”与“现象”辩证统一的角度把握“思维抽象”与“思维具体”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B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12-0079-07

作为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开拓者,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带有很强的“方法论帝国主义”的色彩。在这种理论底色下,认识论问题在阿尔都塞的理论视野中自然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阿尔都塞曾在其著作中,从不同的角度强调过认识论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例如他在《保卫马克思》一书中就认为,认识论问题即理论构建的过程问题,是唯物辩证法即指导“一切”的一般性理论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理论实践的普遍意义上去认识理论实践的过程……这是理论(即唯物辩证法)所从事的初步理论工作。”在《读(资本论>》一书中,他又强调:“作为哲学家阅读《资本论》,恰恰是要对一种特殊论述的特殊对象以及这种论述同它的对象的特殊关系”,即在认识论的问题域内“提出疑问”。在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解读中,如何看待“思维”与“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既是其思想认识取得关键性突破的核心所在,又是其理论观点模糊不清,最终滑向唯理论的症结所在。

一、“思维”和“现实”的分裂:阿尔都塞解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核心阿尔都塞基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将马克思关于科学认识过程的思想,展开并条理化为一个公式:“一般甲”,通过“一般乙”的加工,到“一般丙”。其中,“一般甲”作为科学认识的起点,是被意识形态包裹的一般概念,例如“生产”、“劳动”,它们与具体事实并不吻合。“一般丙”作为认识的终点,才是与具体事实相符合的“思维具体”。科学认识的整个过程被设定为用一定的“生产资料”将“一般甲”加工为“一般丙”的过程。这个理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阿尔都塞在文中设置为“一般乙”。在阿尔都塞看来,“一般乙”是科学认识的本质和动力,“它由一些概念所构成,而这些概念的矛盾统一体构成科学在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理论”,即阿尔都塞那个著名的“问题式”。

阿尔都塞所解读的这种认识过程,起始于“思维抽象”,终止于“思维具体”,是一个完全局限于头脑中的过程。其实质是用“思维抽象”这种原料,在头脑中生产出“思维具体”这一产品,根本不涉及现实中的“感性具体”。在他的认识论中,现实层面的“感性具体”和思维层面的“思维抽象”、“思维具体”是分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纵观其论述,阿尔都塞对这种根本性区别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反对“把现实理解为思维的结果”的思辨唯心主义,强调现实“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在阿尔都塞看来,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唯心主义对“思维”和“现实”的关系的认识是一个封闭的圆圈:抽象的概念是本质,处于圆心;现实中的一切感性现象只不过是这些概念的表现形式或外化,处于外缘,它们可以被还原成抽象的概念;整个世界是一个以一定“概念”为圆心向外辐射的同心圆,处于圆心的抽象概念具有絕对的真理性和最终的决定性,作为圆心外化的感性现象则没有独立性。而在马克思那里,现实先于、独立于思维而存在,现实不是抽象概念的外化或表现形式,而是思维之外的独立存在。在阿尔都塞看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

第二,反对“把对现实的思维归结为现实本身”的经验唯心主义,强调作为认识起点的“思维抽象”不是对现实中“感性具体”的抽象,即对其本质的把握,而是由经验、技术和意识形态共同起作用的“一个复杂的制作过程的结果”。阿尔都塞认为,与思辨唯心主义对“思维”和“现实”关系的认识一样,在经验唯心主义那里两者的关系也是一个封闭的圆,不同的只是“思维抽象”和“感性具体”的位置颠倒了一下:“感性具体”成为了本质,具有绝对的真理性和最终的决定性,而“思维抽象”则只不过是在人的头脑中将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本质部分”从“非本质部分”中剥离出来。思维中“现象”和“本质”的二分结构不过是现实中存在的“非本质部分”和“本质部分”二分结构的反映。经验认识论的本质只不过是“把被理解为现实对象的现实组成部分的认识纳入这一现实对象的现实结构”。

阿尔都塞强调,马克思对“感性具体”和“思维抽象”关系的认识完全不同于经验主义。他认为“企图从具体的个体中得出纯本质的抽象行为是意识形态的神话”。在科学认识的起点问题上,理论实践的起点不是具体存在,即“单纯的直接‘感觉和独特‘个体为其本质的存在物”,而是一般概念。同时,这些一般概念并不是认识者个体对现实中具体现象的抽象,而是“一个复杂的制作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客体包裹着认识者的思想。

以上两点所涉及的都是阿尔都塞从反面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所谓“思维”和“现实”的分裂的阐述。当然,这里的“破”是为了后面的“立”,下面的第三点就从正面梳理阿尔都塞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解读。

第三,反对把“认识对象”完全等同于“现实对象”,强调科学认识是与经济实践、政治实践等实践的特殊形式相并列的,具有特定固有结构的、独立的实践形式,因此应该深入到内在结构和机制的层面,去把握其本质和科学性依据。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思维”和“现实”在阿尔都塞那里是完全分裂的。endprint

为了从正面阐述这种分裂,一方面,阿尔都塞强调“认识对象”和“现实对象”的根本区别。在他看来,存在两种根本不同的对象:“‘在主体之外,独立于认识过程(马克思语)的现实对象;完全不同于现实对象的认识对象”。这两个对象是相互独立的,既不能把现实中的“现实对象”还原为思维中的“认识对象”,也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把“认识对象”还原为“现实对象”。“现实”对“思维”的制约只体现在“这种思维是历史地在自然现实和社会现实中产生和形成的思维器官所构成的体系”。另一方面,阿尔都塞反对将实践作为“镜子中的映像、理论的对立概念”,认为“不存在仅仅是没有躯体和物质性的纯精神观点的理论”,也不存在“那种‘干就是一切的纯物质的实践”。科学认识活动和经济的实践、政治的实践、技术的实践一样都是一种特殊的实践形式。这些实践形式都有其固有的、特殊的、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虽然说,这种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由它们对‘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实践即经济实践的依附型式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取消这些实践形式的独立性,将之简单地还原为经济的实践。就认识的实践或理论实践而言,认识的结构、体系或机制固然受到经济、政治等其他现实条件的影响,但并不能由此就把认识活动简单地归结为对这些现实条件的反映,而取消其结构、体系的独立性。

既然“认识对象”与“现实对象”是完全分立的,理论认识的科学性并非基于是否与“现实对象”相一致,同时科学认识过程是具有特殊结构的独立实践过程,其科学性也不能用外在于这一实践过程的其他实践形式来衡量,那么,认识的科学性依据就只能从认识活动本身、认识过程内在的固有结构来寻求。沿着这一思路,阿尔都塞将认识的科学性依据规定为理论实践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即“一般乙”,具体来说,就是论证和表述中“同時性”的概念体系和“历时性”的概念顺序形式。在阿尔都塞那里,认识主体运用作为“生产资料”的“一般乙”,将与现实不一致且属于意识形态的“思维抽象”,加工为占有、掌握现实且属于科学的“思维具体”,这就是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认识过程。而这一生产过程是否顺利,作为生产结果的“思维具体”是否科学,则完全取决于作为“生产资料”的“一般乙”的性质,而并非取决于原料“思维抽象”是否与“感性具体”相一致,或产品“思维具体”能否经受住其他实践形式如经济实践或政治实践的考验。

纵观阿尔都塞对“思维”和“现实”关系的解读,我们并不否认其观点的合理之处。例如,他坚持现实在头脑之外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现实中的具体现象不是“思维抽象”或“思维具体”的外化、自生;又如,科学认识不能停留于对现实中感性经验的归纳,科学认识的起点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抽象”,等等。就此而言,阿尔都塞强调“思维”和“现实”的对立是正确的。但沿着这一思路,其一,他否认作为科学认识起点的“思维抽象”是建立在对“感性具体”的科学抽象基础上;其二,他否认实践对理论的最终检验作用,将认识的科学性依据规定为论证和表述的概念体系、概念顺序的合理性。由此看来,阿尔都塞走得又太远了,陷于种种理论困境而不能自拔是其必然归宿。

当然,如果对阿尔都塞全部论述的辨析仅止步于此,止步于外在于其论证逻辑的盖棺定论,显然是无力的,并不足以真正揭示其失足之处。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对阿尔都塞“思维”和“现实”分裂思想的研究,就必须深入其论证的内在逻辑,从他所使用的论据中揭示其逻辑上的破缺。纵观阿尔都塞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支撑其“思维”和“现实”分裂这一论点的论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在马克思的科学研究中,“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是不一致的(简称“论据Ⅰ”);二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指出的科学认识的起点是“思维抽象”而非“感性具体”(简称“论据Ⅱ”)。接下来,我们就紧扣这两个论据,从阿尔都塞论证的内在逻辑出发,对其“思维”和“现实”分裂的思想进行详尽辨析。

二、“论据Ⅰ”辨析:如何理解“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的不一致?

在“论据Ⅰ”中,阿尔都塞的论述发生了逻辑上的错位:论证的目标和论证的依据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在马克思科学研究的不同层次,确实存在着“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但这种不一致所涉及的问题与阿尔都塞所要论证的观点——“思维”和“现实”的分裂——不在同—个问题域内。

首先,从历史科学研究的方法上看,马克思强调“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不一致,并不是为了论证“思维”和“现实”的分裂,或者说,并不能为阿尔都塞的论点提供依据。例如,“从后思索”的方法,即“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的著名论断,是马克思进行社会历史研究的重要方法。“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这些形式的科学分析,总是采用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这是因为,只有在现实事物发展的比较高级的阶段上,其深层本质和规律才能获得充分实现和表现;也只有在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获得充分实现和表现的基础上,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把握才有现实的可能性。如果说“时间顺序”指向的是事物的现实发展进程,那么,“逻辑顺序”所指向的就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揭示和把握。

马克思指出:“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作为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商品价值的这一本质内涵,只有在商品生产发展的高级阶段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阶段上,才能得到科学理解和把握。这是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才获得充分发展,与之相应,商品价值和价值规律才得到充分实现和表现。在此之前,尽管人类千百年来始终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这种活动也始终受到商品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的制约,但是他们并不清楚也不可能清楚究竟什么是商品的价值,究竟什么是价值规律。这种状态,一如马克思所说的:“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当然,在事物发展较为高级的阶段上,虽然具备了揭示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可能性,但是其难度却加大了。因为事物发展越是充分,表面现象对内在本质的遮蔽性就越是严重。只有借助于抽象思维能力,经过艰苦的理论探索,才能揭示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就是如此,他分别从“商品的可比性”、“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劳动的社会性和社会联系”、“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等五个不同的层面阐释了商品价值的本质内涵。这些内涵在现象层面是看不清楚、也理解不了的。endprint

由此可以看到,马克思“从后思索”的方法,鲜明地体现了“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的不一致。事物的实际发展进程永远是从“过去”到“现在”,这是“时间顺序”;但是,与此不同的“逻辑顺序”,则指的是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把握的过程,这一进程则是从“现在”到“过去”。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的这种分裂或不一致,只是一个社会历史研究的具体方法问题,并不能证明“思维”与“现实”是完全分裂的,“思维抽象”不以“感性具体”为初始基础这一本体论问题域内的论点。

其次,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方式的具体分析中,也存在着“逻辑顺序”与“时间顺序”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同样不能支持阿尔都塞“思维”和“现实”相分裂的论点。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

在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先是在《资本论》第1卷中提出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称“时间工”),在《资本论》第3卷中又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称“时间Ⅱ”)。“时间Ⅱ”包含了市场“供求关系”在商品价值量决定中的作用,“时间Ⅰ”则排除了劳动的技术条件之外的任何中介环节和中介过程在商品价值量决定中的影响和作用。对于一些论者强调的“使用价值权重”在商品价值量决定中的作用,可以说是第三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称“时间Ⅲ”)。其中,“时间工”处于思维抽象的层面,而“时间Ⅱ”和“时间Ⅲ”则处于思维具体层面。从“时间顺序”上看,是先有“时间Ⅲ”,然后有“时间Ⅱ”,在“时间Ⅱ”和“时间Ⅲ”的相互作用中,才形成“时间Ⅰ”。与此不同,从“逻辑顺序”上看,则是先有“时间Ⅰ”,然后有“时间Ⅱ”,最后才有“时间Ⅲ”。从逻辑进程来看,处于思维抽象层次排除了市场供求关系和使用价值权重的“时间工”是基础和前提,具有“解释学”意义上的“优先性”和“第一性”。但是,从历史或现实的进程来看,处于思维具体层次加入了供求关系的“时间Ⅱ”和加入了使用价值权重的“时间Ⅲ”才是基础和前提,具有“存在论”意义上的“优先性”和“第一性”。

显然,上述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的不一致,体现和反映的是现象与本质的不一致,是现象特征对本质规定的遮蔽和偏离,只能说明科学认识的本质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它并不能支撑阿尔都塞“思維”和“现实”彼此分裂的论点。恰恰相反,不论是处于思维抽象层次的“时间Ⅰ”,还是处于思维具体层次的“时间Ⅱ”和“时间Ⅲ”,它们“都不是虚幻不实虚无缥缈的。‘时间Ⅲ就真实地存在于商品生产的过程中,而‘时间Ⅱ就真实地存在于商品实现的过程中,而‘时间Ⅰ则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和‘平均数就真实地存在于‘时间Ⅲ和‘时间Ⅱ的相互作用中”。这表明,任何认识都是对现实事物的理性认识和把握,任何“思维抽象”(思维)都是对“感性具体”(现实)的抽象,离开“现实对象”的所谓“认识对象”,不过是阿尔都塞自己的一种虚构。

其实,阿尔都塞在进行具体论证的时候,已经无意识地暴露出其论证在逻辑上的错位。例如,他在论述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句话:“它们(指经济范畴一引者注)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我们要问的是:难道经济范畴在思维中的次序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不正是说明了“现实”决定“思维”,“思维”来源于对“现实”的抽象吗?

三、“论据Ⅱ”辨析:如何理解科学研究的

起点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抽象”?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确实讲过,“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科学认识的起点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抽象”,他并没有将“感性具体”和“思维抽象”完全对立起来;相反在马克思那里,“思维抽象”是悬置了“感性具体”中的偶然因素或非本质关系后,对社会现实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把握。阿尔都塞显然误读了马克思强调科学认识不从“感性具体”而从“思维抽象”开始的本意。

关于造成阿尔都塞误读马克思的原因,一些学者将之归结为这样两点:其一,科学认识的完整过程是“感性具体一思维抽象一思维具体”。就此而言,阿尔都塞并没能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科学认识的这一内在理路,而是仅仅截取了后半段内容,忽略了前半段内容,结果必然是否定“思维抽象”建立在对“现实”的科学抽象的基础上。其二,从思想背景和他本人的理论动机人手,认为阿尔都塞强调“思想”和“现实”的分裂,是为了抵制政治对科学、理论的粗暴干预,批判将哲学现实化、庸俗化的倾向,论证理论的相对自主性。

对某位思想家思想的分析,当然要考虑该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尤其是思想环境,以明确其理论锋芒所向,但这并不能代替对其思想内在逻辑的剖析。在此意义上,学术界对阿尔都塞提出“思维”和“现实”彼此分裂思想的思想背景和理论目的的分析是比较到位的。但是,若单纯地以科学认识的完整过程为理论基点,就无法从内在逻辑上对阿尔都塞的思想进行深入剖析。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阿尔都塞误读马克思思想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把握“思维抽象”在马克思思想中的确切内涵。因此,要想深入剖析阿尔都塞的思想逻辑,就必须从正确地理解马克思思想中“思维抽象”的确切内涵人手。

笔者以为,理解马克思思想中“思维抽象”的确切内涵,有两个重要的视角值得重视。一个是经济范畴规定性中“形式规定”、“物质规定”和“本质规定”的关系视角;另一个是事物的“共性”与“个性”、“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视角。

从第一个视角看,马克思认为任何经济范畴都是一种“形式规定”,这种“形式规定”总是一定“本质规定”的不同存在方式,总是表现着“本质规定”;与此同时,这种“形式规定”又要以一定的“物质存在”或“自然存在”为载体,物质载体不同,“本质规定”就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和“形式规定”。“本质规定”和“物质规定”共同构成了经济范畴的“形式规定”。虽然阿尔都塞看到了经济范畴是一种“思维抽象”,但是,马克思对经济范畴所作的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则完全处于阿尔都塞的视域以外。一方面,他看不到这些经济范畴与“本质规定”也即特定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看不到这种本质规定作为一种“客观趋势”就形成并存在于“现实”之中;另一方面,他也看不到这些经济范畴作为一种“思维抽象”,由于同一定的“物质存在”或“自然存在”的联系,所以总是形成并存在于现实之中。这两个方面都决定了,任何“思维”都必须以一定的“现实”为基础,这才是马克思思想中最为原始的基点。马克思就曾强调:“对我来说,对象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交换价值,而是商品”。离开“商品”这种看得见、摸得到的物质存在和客观现实,就既不存在作为思维抽象的“价值”,也不存在作为思维抽象的“交换价值”。正是由于缺乏马克思思想中经济范畴是形式规定的视角,阿尔都塞才会掏空这些经济范畴的现实内容,把马克思所讲的作为科学认识的起点的“思维抽象”,仅仅看成是被思维制造出来的、干巴巴的一般概念,并且将之与“现实”对立起来,视为经济、政治、技术和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制造物。

从第二个视角看,如前所述,阿尔都塞认为作为认识起点的“一般概念”是与“感性具体”不相符合的,而作为认识终点的“思维具体”才是与“感性具体”相符合的,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的过程被看成是“思维”与“现实”从不相符合到彼此符合的过程。阿尔都塞的这种认识,并没能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思想中“思维抽象”和“思维具体”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被阿尔都塞误以为是科学认识起点的“一般概念”,实际上是特定“本质规定”的体现,这种“本质规定”及其现实的本体论基础才是马克思“思维抽象”中更为深层的内容。这种“本质规定”一方面的确是人的抽象思维的产物,但另一方面这种“本质规定”决不是虚无缥缈的,它所揭示的是不同事物的“共同本质”和“共性”,这种“共性”的获得,是撇开了现实中种种非本质关系和因素的结果,是舍弃了现实事物的种种差异和个性的结果。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的演进,不过是把那些被撇开和舍弃的关系和因素再加入进来、还原回来,不断地在“整体”或“总体”上揭示和把握“现实事物”的过程,因而“是以‘本质说明‘现象的过程,是在‘共性之上揭示‘个性、在‘统一之中呈现‘多样的过程,是在思维中理性地再现具体事物及其历史发展的过程,因而给人一种越来越‘接近现实的感觉。”由此可见,阿尔都塞关于“思维抽象”和“思维具体”之间关系的理解只是一种理论错觉,他不仅没能在“本质”和“现象”、“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的层面把握其实质,反而制造了“思维”与“现实”彼此分裂的认识论悲剧。

[责任编辑 孔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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