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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定位展望

2017-09-01鲍金君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鲍金君

摘要:在当前的基层法院人员管理体制中,司法行政部门既有行政工作也有业务工作,一些行政人员本身是从业务岗位过来,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来说同样是牵一发面动全身。本文就目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浅析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所面临的现状与困境,剖析这些现状与困境的成因,从而提出几点针对司法行政人员出路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32-02

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将现有法院政法编制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也有非法律专业从事财务、文秘和计算机维护等专岗人员。这些人员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前,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即可转岗到审判岗位;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選拔、选任担任法院各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必须从法官助理中遴选,这就意味着原先司法行政人员转化为法官的途径被完全切断,司法行政人员也只能参与行政综合部门中层选拔,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上升空间被严格限制。本文就目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浅析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所面临的现状与困境,剖析这些现状与困境的成因,从而提出几点针对司法行政人员出路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司法行政人员面临的现状与困境

(一)基层司法行政事务繁重,司法行政人员普遍“压力山大”

目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主要分散在办公室、行装科、政治处、审管办等综合部门。其主要工作:一是法院政务工作。二是法院事务管理。三是编写信息、调研、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四是人事管理工作。五是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任务。六是财物管理工作。七是纪检监察工作。八是信息化建设工作。可以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事务用“繁、多、杂、细、精”来形容最为恰当。而在繁杂的司法工作重压下,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却占法院仅占总编制的15%;行政事务力量配给与行政事务总量比例严重不相称,导致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感受到“人少事多”、不堪重负。

(二)传统职业进路被隔断,司法行政人员沦为“法院边缘人”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的地位也较为特殊,而且一般都是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特点。尤其是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技术人员等都具有专业的知识结构,专业性并不亚于审判执行人员。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前,司法行政人员与审判业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并不大。但员额制改革之后,司法行政人员与审判人员职业互通桥梁被隔断,这意味着司法行政人员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流转至在法院有更大职业舞台的审判业务部门,地位被进一步边缘化。除此之外,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享受对应法官职级的行政级别和薪酬待遇,法院内部将出现员额法官与其他人员的“二元化”待遇体制。以深圳方案为例,三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处级,四级高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处级,一级法官最高确定为正科级,二级法官最高确定为副科级①。待遇职级的差别对待,极大地挫伤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综上,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在薪酬待遇和政治待遇均低于员额法官,传统的职业进路也被隔断,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感到沦为“法院边缘人”。

(三)政策前景尚不明朗,司法行政人员普遍“人心不稳”

随着司法改革目标与方向的明确,未来审判工作人员在政治、薪酬等各方面待遇绝对会逐步提高,而司法行政人员今后将主要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司法行政人员,在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经济待遇的差别,将会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后法官进入员额也越来越难,而未来从行政岗位走上审判岗位几乎是难上加难。而且随着司法改革方向和路径的进一步明晰,审判业务岗位在政治待遇、薪酬待遇各方面势必会更进一步加强,这对具有审判资格的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心理上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以致人心愈加不稳。

二、成因

(一)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要求

法院工作有两大项,一是审判执行工作,二是司法行政工作。审判执行工作能不能开展好,需要司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办公条件和装备以及信息化建设,是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是社会各界感受人民法院公正形象、司法文明、法律权威和综合实力的标志。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虽然具有“吃、喝、拉、撒、睡”等后勤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但是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性特点。二是具有司法保障性特点。司法行政依附于司法而存在,保障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②。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说是人才云集,这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关联。这些职能的顺利履行都离不开工作人员扎实系统的法律专业背景知识和对审判活动的了解熟悉。必须由具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和审判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否则很容易陷入云里雾里的境地。

(二)各项考核任务重

基层法院每年的目标考核主要分为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和所在县市区党委对法院的考核两部分。除了对审判执行、立案信访等审判工作的考核,也包括对财物管理、信息化工作、队伍管理、纪检监察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在法院人、财、物全部由地方供给的体制下,只有在考核中尽可能地名列前茅,才能争取到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这关系到法院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地方党委对基层法院的考核不仅包括维稳、信访、调研、党风廉政等内容,也包含了保密、综治、环境治理等。考核内容逐年细化,需要准备的资料台账及汇报材料等都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留下相当部分的精兵强将来完成这些考核。

(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了审判工作规律,有助于实现法官职权即审判权的真正回归,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效。

三、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民法院报》开设的“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针对如何有效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问题的解答时提到: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各级人民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司法行政人员待遇不降低、交流有通道、职业有前景。那么如何使得司法行政人员职业有前景,交流有通道,笔者提出自己的四点建议:

(一)推行司法行政人员办案制度

允许基层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状况,让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与办案。对于有意向选择办案的人员,确定每人每年的办案件数和案件类别,这样可以解决司法行政人员中的准法官由于长年不接触审判实务,而在择优竞争时处于下风的问题。这些准法官熟悉和提升庭审技能和业务能力之余,还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同时,也为他们下一步竞争员额法官提供机会。

(二)定向招录专职司法行政人员,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根据不同行政岗位对专业要求的不同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比如财务、宣传、档案、文秘、信息化等可以直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性工作。坚持定期招录原则,建立长效招录机制。在司法行政人员招录中,要考虑好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流失因素,因为改革将使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职责更明确,不能再随时从其他岗位调配人员,当然也不能等到人员离职后再招录,当前一年一次的招录显然不能满足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法院要随时做好补充人员的准备。

(三)改革现有的考核晋升模式,实行分类考核

对于员额法官的遴选及业务庭室干部的选拔,将考核和监督的重心集中于审判执行工作毋庸置疑,这体现法院工作专业性。而对于在司法行政岗位进入员额的选拨时,可以适当地增加对法官调研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以免考评标准过于失衡,使得想要进入员额的司法行政人员看不到希望和努力空间,从而造成队伍的不稳定。同时对于文秘、财务、档案、信息化等专业的司法行政人员,应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晋升标准,重点考察其专业性。

(四)搭建多方位交流平台

吸收台湾地区关于法官转任之先进经验③,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思路,对于一些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官,或是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官的人员,建立合理退出机制,允许其交流至审判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职级待遇予以保留,但必须明确一旦退出,其法官身份将不再保留,今后职级待遇的晋升也将按照交流后的岗位标准执行。同时,对于审判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上的人员,只要其符合担任法官条件,在法官員额尚有空缺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平等参与竞争,择优选任,一旦担任法官就必须转岗至审判部门从事对应工作。同时建立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横向交流机制。

四、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全面推开,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也在同步推进中。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院司法行政人员作为保障法官日常审判工作的幕后团队,其正当的权利和诉求也应当得到重视。笔者对此提出的几点意见是个人短浅的想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为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新的思路。

[注释]

①黎莎.何去何从:法院人员分类改革背景下综合部门年轻(准)法官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88.

②余波.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930/c40537-23084564.html,2017-4-30.

③根据台湾地区2011年通过的<法官法>第76条规定:“实任法官转任司法行政人员者,视同法官,其年资及待遇,依相当职务之法官规定列计,并得不受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晋升简任官等训练合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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