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应成为社会诚信的标尺
2017-08-31闫肖锋
闫肖锋
公证的含义是由国家依法授以权力的机关(公证处)对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公证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当前有些公证行为很难名副其实,甚至形成某些公证乱象。
最近,北京数十名老人参加“以房养老”项目遭遇公证骗局、导致名下房产被夺一事被媒体曝光。随后,司法部推“五不准”堵公证漏洞,整肃公证行业。这“五不准”包括: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五不准”的出台可谓是对当下公证乱象的对症下药。公证,与公正一字之差,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媒体报道的“以房养老”项目中,部分受骗老人表示“签完之后一起合了个影,整个过程既没有公证员的解释和询问,也没有做笔录”;相关公证处则坚称“这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老人签字的询问笔录为证。一些无良公证人员利用老人的不明所以,既不做全程记录,也不从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利益出发,貌似遵循公证程序,实际上玩忽职守,可以说玷污了公证这块金字招牌。
“五不准”还对公证程序作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应该说,查核真实身份的程序规范以往就有,但未得到很好落实。在“以房养老”等骗局中,骗子会拿老人的身份证件,找人冒名顶替申请公证,甚至伪造证件,骗取公证文书,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凭借售房全权委托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骗取老人财产。在该“以房养老”案中,相关公证机关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也是保障民法、经济法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制止不法行为,减少诉讼,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机关玩忽职守甚至徇私舞弊,那就无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失去了社会诚信的标尺。
我国公证机构“行政转事业”的改革始于2000年。目前,80%的公证机构已改为事业体制。实践证明,此举不仅满足了民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更使便民利民工作推进了一大步。但必须看到,公证机构作为“两栖类组织”很有可能是个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即它们既归属权力部门,可以利用体制内的权力搞垄断,同时又是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将其本位利益最大化,或者捞好处,可谓左右逢源。公证机构一但走偏,就可能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剥奪或损害。
当前,一边利用体制优势博取垄断利益,一边又利用市场便利捞取好处的现象,还是不乏其例的。比如某些垄断部门制定“霸王条款”,乱涨价乱收费;有些垄断部门对消费者要求改革的呼声充耳不闻;有些垄断部门一边拿着国家的补贴,一边又拿着市场涨价的红利。对这些既有违社会公平公正,又有违市场竞争原则的做法,必须改革。类似公证领域的某些乱象,一方面要靠司法部门的监管和督导,另一方面恐怕还是要进一步改革,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强竞争,优胜劣汰,让破坏行规的“害群之马”无立足之地,让优质公证机构具有品牌效应。此外,就是公证机构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传媒监督。
当然,我们对公证机构还应有更高的要求。作为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公证业应成为社会诚信的标尺。当前社会风气要转变,社会秩序要避免劣币逐良币,就必须在各行各业树立诚信标尺。政府诚信的标尺是什么?是说话算数,政令畅行。商界诚信的标尺是什么?是以行践言,是要从信守契约开始。当前商界的信用危机,有市场体系不健全因素,更有遵守诺言者少的原因。好的制度不应让诚信者吃亏。我们应在政商各界树立诚信的榜样,只有这样,整个社会风气才能根本转变过来。
公证业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关键标尺。那么,不只法律界,各界都应树立起社会诚信的标尺。一个社会的失范是从失去标尺开始的;一个社会的兴盛是从建章立制、奖优罚劣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