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的鬼神文化
2017-08-28郭昊
摘 要:鬼神文化广泛应用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已然成为公案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鬼神文化的存在,一方面与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半强制力量,使得社会秩序始终朝着理想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从舆论和心理上弥补了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使得人间善恶均衡,成为底层民众最后的心灵救赎。因此,公案小说中掺杂鬼神因素是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道德化的结果,而非愚昧无知的封建迷信。
关键词:鬼神文化 公平正义 公案小说 道德教化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8-0161-02
中华千古,鬼神文化扮演着一个不可磨灭的传承火种。中国人喜欢把事物天意化理解,这表明了古代科学的无力以及人们渴望得到解释的心理暗示,鬼神观念由此产生。上至统治阶级,下到普通百姓,鬼神文化顺应了整个社会的心理状态,一直在发挥着独特的魅力。公案小说,作为中国古典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歌颂的是中国古代的清官能吏。其中,鬼神文化的介入深受不少研究者的诟病,甚至将其斥之为封建糟粕。然而,在司法体系并不完备的封建时代,鬼神文化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种普遍约束力,客观上对社会安定起到维护作用。正如英国学者弗雷泽所说:“对鬼魂的畏惧就已经在两方面对于保护人类生命起到了作用。一方面,它使得每个个人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更加不愿意去杀害同胞;另一方面,它又唤起整个群体去惩罚杀人者。它将每个人的生命都置于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护圈之内。”[1]
1 鬼神文化的起源
中国人对神的感知较早。“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2]这表明,世间万物皆有灵性,日月星辰、江河湖海、山川林谷都可成神,如此泛神化处理,与中国古代生产力不发达有关。从远古时代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一直到殷商时期的天神、地祇、人鬼三位一体的神灵系统,中国最早的神可看作超自然力量的代表。
鬼是人死后的必然归宿,是一种生命的具象延续。《说文解字》中记载:“人所归为鬼。”可见,最早对鬼的认识是将其划为人死后的灵魂。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鬼文化。
到了春秋战国,鬼神融合之风日渐明显。“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与神,教之至也。”[3]由此看出,鬼神观念的存在和强化,已经在古人心中形成了虔诚的信仰。鬼神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不仅与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甚至还能在某些方面起主导作用,因而对其怀有既敬且惧的心理,认为它们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决定力量。
2 鬼神文化在公案小说中的应用
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鬼神出没并不稀奇。尤其是写到冤狱、疑案时,经常伴随着神魔鬼魅。德国评论家莱辛说:“整个古代是相信过鬼魂的,古代剧作家有权运用这种迷信。”[4]既然相信鬼神是古人世俗生活和精神世界的普遍现象。那么,公案小说中运用大量的超自然描写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它们正是以世俗生活中的鬼神文化为蓝本,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思维情感方式做了一种集中表达。
2.1 追求正义
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中描写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从冤案的形成到昭雪,鬼神贯穿于案件的始终。冤假错案之所以在封建时代层出不穷,原因有三:一是古代侦查手段落后,在破案过程中难以找出无可辩驳的证据;二是许多办案人员轻证据、重臆断,往往犯人一过堂,审判者通过察言观色就能断定此人是否为良善之辈;三是封建时代有一条不成文的法则,即“有罪推定”。但凡被认定是嫌疑犯,公堂之上只有招供画押的义务,没有任何反驳辩解的权利。判决书以口供为基础,一些官员为了尽早结案,往往不择手段地录入犯人的口供,所谓“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5]严刑逼供,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在这种高压的司法体制下,普通民众的人身权利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卷入刑事诉讼,如同经历一次鬼门关。在《沈小官一鸟害七命》中,大理寺官员为了逼迫犯人招供,下令将其吊起拷打,又施以烙刑,犯人最终挺刑不过,只得招供;在《十五贯戏言成巧祸》中,临安官人刘贵惨遭杀害,丢失十五贯钱。正巧丝绸商崔宁卖丝所得十五贯钱,归家途中又偶遇刘贵的小妾陈二姐,二人结伴而行,不料被随后赶来的邻居捉拿送官。临安府尹认为人赃并获,无需多问,遂断定崔宁与陈二姐通奸杀人,畏罪潜逃。于是崔宁被斩,陈二姐凌迟处死,由此可见古代官员断案之昏庸。
平民百姓对清官的向往历来都是强烈的,可丰满的理想在骨感的现实面前流离失所。鬼神频繁出没于文学作品中,反映出来的正是百姓有冤难诉,寄希望于鬼神的无奈心理。正如明代小说家凌濛初所言:“何缘世上多神鬼?只为人心有不平。若使光明如白日,纵然有鬼也无灵。”[6]因此,在公案小说中常常将幽冥界描绘成现实世界的对立面,那里是一个执法严格,不徇私情,为弱者,为正义主持公道的地方。《聊斋志异》卷五《李伯言》中有言:“阴曹不与人世等,一念之私不可容。”公平的世界只存在于冥界,五殿阎君比人间官吏更具温情。由此可见,鬼神是蒙冤受屈的普通民众因申诉无门而形成的心灵慰藉。当这种慰藉发泄到公案小说里,集中体现出人民大众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2.2 人神共判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借助字谜提示或鬼神托梦等方式找出罪魁祸首,这是公案小说中最常见的超自然描写模式,《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即是代表。
小说交代:大孙押司长街算命被告知当夜三更必死无疑。当面咒人死,任何人都会怒从心头起,大孙押司决定过了凶时,明日再与算命先生作了结。当夜三更,大孙押司突然从床上坐起,一身白衣,手掩颜面,奔出家门直接跳进奉符县护城河。随后押司娘子改嫁小孙押司,貌似与大孙押司之死毫无关系,实则是一处伏笔。死去的大孙押司阴魂不散,三次现身托付侍女迎儿将写有诗谜的字条转交包公,诗谜写道:“大女子,小女子,前人耕来后人饵。要知三更事,掇开火下水。来年二三月,‘句已当解此。”
一年之后,包公出任奉符县令,鬼神托梦包公“要知三更事,掇开火下水。”最后,包公解开诗谜,从孙家的井中捞出大孙押司的尸体,把凶手周密的犯罪过程揭了个底儿朝天。原来,大孙押司曾救性命于小孙押司,谁料想小孙押司以怨报德,竟与大孙押司的娘子眉来眼去,勾搭成奸。正巧那一日大孙押司算命回家,对妻子诉说了算命结果。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押司娘子与奸夫小孙押司利用谶语的暗示密谋害死了大孙押司。紧接着,小孙押司在三更穿上大孙押司的衣服,怀抱一块石头跑出家门,扔进了护城河,让人们误以为大孙押司投河而死。事后二人将大孙押司的尸体投入井中,井口砌上灶台,善后工作处理的天衣无缝。没想到大孙押司冤魂不散,三次现身借包公之手昭雪了不白之冤,众人皆骇然。
小说中有一处值得回味,诗谜“来年二三月,‘句已当解此。”“句已”合起来是“包”字。言外之意,等到明年二三月,包公来了案件就会水落石出。这说明,冥冥之中,鬼神对包公断此案早已作了安排。这种人神共判模式正是借助鬼神之力揭示罪行,而案件的最终审判还是要由人间官吏来进行。
2.3 道德教化
公案小说作为中国古典小说的独特类型,在“文以载道”的文学理念的熏陶下,作者关注的重点不在破案过程,而是对罪犯的惩罚。公案小说被儒家思想赋予了道德教化的主题,但在表现这一主题时,仅靠单纯的说教是无法立足的。因为儒家学说在教人为善与劝人止恶方面只是一厢情愿,缺乏监管性和可操作性。与之相比,佛家的因果报应思想为儒家伦理道德的推行提供了坚实有效的基础。
因果报应,简称因果,语出佛家经典。“因”即种因,为能生;“果”即结果,为所生。因得此果,即为因果。佛教传入东土后,因果报应思想逐渐与中国固有的传统理念相融合,发展成一种中国特色的果报思想。这种思想作为中国文化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长期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功利与道德相结合,所做之业与所受之果成正比。种什么因,得什么果,人人平等,不可更改。正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举头三尺有神明。”显然,小说家们领会了因果报应思想的内涵,将其引入小说,使之成为抑恶扬善的利器。清代小说家静恬主人就明确指出:“小说何为而作也?曰以劝善也,以惩恶也。”[7]对小说教化功能之强调可见一斑。在《龙图公案》卷十二《石狮子》中,市头镇老人崔长者平日里乐善好施,五台山游僧念其善行,提醒他即日造船避难。后因乡民为恶者众多,行善者甚少,天降洪灾灭之,溺死两万余人,惟崔姓一家幸免。逃亡途中,崔长者搭救了行将溺死的猿猴和乌鸦。后来,崔长者的儿子崔庆被诬入狱,受尽折磨,饥饿难耐。墙外一只猿猴爬入狱中,手持熟羊肉来献,崔庆得以活命。紧接着乌鸦飞到崔家报信,崔长者得知此事面见包公,堂上鸣冤,最终全家团聚。此案不仅称赞了包公清正廉明,为民伸冤,同时也规劝众生要与人为善,知恩图报。在小说《鬼神传终须报》中,奸相贾平章端午时节携五十妻妾泛舟游于太湖,宠妾李惠娘因见邻船才子裴顺兴丰姿儒雅而轻声赞许,贾平章竟将惠娘毙命以示众姬。李惠娘的魂魄来到阴曹地府,对阎王诉说了冤情。原来,贾平章在惠娘十六岁时将其强掠苦逼为妾,平日里仗势欺人,作恶多端,百姓敢怒不敢言。阎王查明真相后即刻派鬼吏来到阳间将贾平章捉拿,取其性命以正律条。这正是“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8]在一个无法保证公平和公道的封建专制社会,身处弱势的普通民众只能在幻想中塑造一个屡报不爽的幽冥界,为那些蒙冤受屈的人提供一个可以倾诉的世界,借助鬼神的力量为世间不法之徒做警示,使其心存敬畏,有所收敛,百姓也可以从中得到阳间无法实现的公理。
3 结语
鬼神皆由人所创造,其存在是为特定时代的某种需求服务的。鬼神文化在中国古代公案小說中频繁出现:其一是由公案小说的自身特点所决定。公案小说在叙述故事情节时为达到扑朔迷离、引人入胜的效果,往往加入鬼神因素以满足审美和读者兴趣的需要。其二是古人观念中维持正义,借鬼神之力来弥补人力缺陷的有效手段。魏源在《古微堂集》中明确指出:“鬼神之说有益于人心,阴辅王教者甚大;王法显诛所不及者,惟阴教足以慑之。”一种法律或规则长久存在下去的基本立足点在于能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人们幻化出一个连通神秘世界与现实社会的时空背景——幽冥界,无非是对自己心中理想社会的集中表达,承载了普通民众对命运以及生命意蕴的探索与追求。公案小说中掺杂鬼神文化,今天看来虽显荒谬,但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不仅对司法体系起着补充和完善的作用,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敬畏。仅凭这一点,就不该对这一观念传统进行一味地谴责和批判。因此,鬼神文化存在于公案小说中有其时代的合理性。
注释:
[1] (英)弗雷泽著,阎云祥,龚小夏译.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第146页.
[2] 王文锦译解.《礼记·祭法》,见《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第600页.
[3] 王文锦译解.《礼记·祭义》,见《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第616页.
[4] (德)莱辛著,张黎译.汉堡剧评,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第59页.
[5] (西汉)路温舒.尚德缓刑书.见(清)吴楚材,吴调侯选评《古文观止》,北京:中华书局,2010,第118页.
[6]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三《鹿胎庵客人作寺主 剡溪里旧鬼借新尸》.
[7] 《金石缘》序.
[8] 《太上感应篇》.
参考文献:
[1] 刘世德,竺青主编.古代短篇公案小说选[M].段启明,侯会校点.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 张萍.高罗佩:沟通中西文化的使者[M].北京:中华书局,2010.
[3] 张国风.公案小说漫话[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
[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 白艳玲.因果报应思想与中国古代小说的道德教化主题[J].现代语文(文学研究版),2007(02).
作者简介:郭昊(1991-),男,辽宁昌图人,中学语文教师,从事中学语文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