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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2017-08-27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名录电子商务

陈 骥

(1.浙江工商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工商大学 现代商贸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8)

我国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陈 骥1,2

(1.浙江工商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工商大学 现代商贸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8)

作为新经济的重要构成内容,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其高速发展相对应的是,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滞后、统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产业管理缺乏基础、权威、系统的统计数据。文章在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统计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统计区别于传统行业统计的特殊性,从产业链视角分析其统计组织体系的问题、从多元化的活动内容讨论统计边界的问题,基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讨论其名录库的构建与维护,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方法的创新问题以及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等。最后,从组织体系、统计制度的规范性、认证制度、宣传与执法以及大数据在电子商务统计中的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电子商务;政府统计;统计调查;名录库;大数据

陈骥.我国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的回顾与思考[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7(8):19-27.

一、 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已经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网络经济,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冲击了传统的贸易方式,也带动了全社会的创新创业。在“互联网+”行动计划升级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第二十六章“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相关内容可参阅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6-07/08/content_1993756.htm。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有望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从最初的商品扩展到商品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贸易;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从商贸流通向生产、消费两端不断地延伸;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保持高速增长;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逐渐形成和完善,促进了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量涌现。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0.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7%;网络零售额达3.88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3.3%,其中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8%”[1]1。

面对规模快速发展、产业构成复杂、经济内容多样、模式业态新颖、产业影响力巨大的电子商务,部分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开展了积极研究和统计调查,例如,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工信部,以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阿里研究院、艾瑞咨询集团、易观智库、清科研究中心等。但这些研究工作在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数据来源以及核算方法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缺乏连续性、制度化的组织体系,难以系统地开展电子商务整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质量、产业关联、趋势演变等问题的描述和分析。而政府统计部门限于原有的统计体系,对新经济的认识不足,*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许宪春博士,在不同场合均表示“新经济中存在着部分漏统内容,需要加强新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增加值核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统计制度建设滞后于电子商务实际发展的局面[2]。虽然国家统计局在2016年4月印发了“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但要系统、全面地解决电子商务的统计难题,仍然是任重而道远。*该“报表制度”中的第八部份共涉及了电子商务统计的四张调查表(表号34012至34015),分别是“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网上零售额”“网购替代率分类情况”。

鉴于此,本文在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统计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讨论其统计边界范围、统计组织体系、名录库管理、调查方法以及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难点,以及有别于现有行业统计的特殊内容。最后,提出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二、 电子商务统计相关研究的回顾

我国电子商务统计的相关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其统计基础理论问题,如调查方法、指标体系设计等;另一类则是电子商务统计的实践工作。其中,后者主要是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及相关大型咨询机构开展的。

在理论研究方面,早期的研究主要介绍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调查指标以及调查方法等内容的国际比较。其中,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统计及其应用研究”课题组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介绍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相关统计制度对电子商务的界定以及统计调查开展的情况[3-7];时启亮等(2005)[8]详细分析了美国的电子商务调查和电子商务交易额的统计方法;曾鸿(2006)[9]从供需统计、交易构成统计和交易流向统计等角度,详细分析了中美两国在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指标体系两方面的差异。

而后期的研究,则主要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进行了统计指标体系、核算方法等问题思考。杨坚争等(2009)[10]基于结构方程模型,提出了电子商务关键性统计指标的筛选方法;杨希(2012)[11]讨论了如何开展网络零售额的统计;林佳明(2015)[12]52-54利用模糊集的概念,构造电子商务交易额统计模型并对佛山市开展了实际测算。另一部分文献则从制度的视角,讨论电子商务的数据采集方法、调查制度设计以及电子商务统计与其他统计体系的衔接等问题。其中,贾怀勤和王海涛(2008)[13]从电子商务交易额统计与现有贸易统计的衔接、调查组织方法、抽样框、统计指标等角度,讨论了我国电子商务统计的开展路径;谌楠(2014)[14]以上海市电子商务统计的实践为例,认为可以采用建立网上直报的常规性统计调查制度;于寅生和吕雷(2015)[15]针对基层单位在填报“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年度报表”的问题,从调查制度的完善、提高填报频率、改革调查方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的思考;曾轶雄(2016)[16]从数据共享、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统计体系再造的角度,提出了以“互联网+统计”的统计思路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的构想。

在实践层面,较早开展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有四家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针对网民,自1997年开始,每半年开展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ISIC)与中国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CII)从2000年开始,开展“CII中国电子商务总指数指标体系研究与指数测算”工作;2001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市场局联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开展“企业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统计调查”;原属工信部的赛迪顾问有限公司(CCID)开展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2004年)。其中,后两项调查活动已经终止,“CII中国电子商务总指数指标体系研究与指数测算”则不定期开展调查。

作为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主管和实施单位,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也开展了大量的统计实践工作。其中,商务部自2004年起就组织有关机构、专家编制了电子商务年度报告,并在每年的下半年发布上年度的报告。但从报告对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测算方法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主要是采用了“自然增长法”“比例估算法”等方法,对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小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额进行简单推算,并采用“去重补缺”的调整系数进行总量估计;其数据来源主要来自于艾瑞咨询集团、易观智库、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机构。*具体可见文献[1]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5)的附录A部分。而国家统计局在2012年对全国307746万家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且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4亿元且从业人数200人以上的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零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电子商务情况开展了调查,并于2014年1月发布了调查报告[17];2016年又实施了“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将电子商务统计单独列为调查模块。*与2012年开展的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情况调查的调查范围相同。工信部也曾在2009年开展了“中国中小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及发展状况调查”。

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也开展了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探索。其中,2014年4月,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商务厅在国家统计局的批准下,开展电子商务统计试点,制订了“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实施方案”[18]。2015年开始,上海市在“贸易外经和旅游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增设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情况表[19]。一些知名大型平台企业或咨询机构也发布电子商务报告或行业电子商务报告,对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额以及B2B、B2C交易额等指标进行统计或估算。例如,阿里研究院基于阿里系平台估计电子商务交易额;艾瑞咨询、易观国际、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基于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进行总量估算。

综合来看,现有成果在理论层面上,偏重于总量规模指标(如交易额、网络零售额等),而忽视电子商务的结构性指标、生产要素内容、产业影响等指标;采用交易节点的视角,而忽视交易过程;对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数据质量等问题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而应用层面的研究成果,在数据代表性、总量估算方法、与现有统计制度的衔接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统计制度进行积极探索、尝试和改革。

三、 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难点的思考

一直以来,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学者针对统计体系的滞后问题,从指标体系、抽样方法、名录库、新技术应用、统计制度衔接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尝试和改革,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20-22][23]10-12。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新经济性质,使其统计体系建设必须围绕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开展讨论。下文分别从统计组织体系、统计边界、名录库、调查方法和数据质量管理等方面,对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 复杂的产业链属性对统计组织体系的挑战

从行业统计的角度上来看,任何统计制度都是以“基本单位”为基础开展统计的,包括法人单位(corporateunit)和产业活动单位(establishment);*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而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应具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按照同质性原则,根据基本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来确定其行业归属。*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经济活动,被称为主要活动。当缺乏增加值核算数据时,可采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来确定其主要活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则被称为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因此,行业的划分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实质内容,而非其他(例如何种信息手段的使用等)。围绕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变革传统商业活动,是电子商务的本质。然而这并不改变经济活动内容的本身,它依然是商业活动。但毋庸置疑的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通用性,电子商务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已经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称之为产业更为合理。

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活动主体已经形成了共识,一般可分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企业、平台企业、服务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各类活动主体的基本情况可见表1。

表1 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分类

①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 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而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应具备: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但表1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并非一一对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的情况开展分析。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主要集中于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I大类),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的全部子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下的除集成电路设计(I655)以外的其他所有子行业。其中既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型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包含了部分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而从应用角度来看,通过自建平台或借助开放的第三方平台,各传统行业均可“触网”,电子商务既可以应用于服务业(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等),也可以“直销”的方式与制造业、农业相结合(如,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具制造业,花卉种植,等),几乎涵盖所有的国民经济行业。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基本已经明确电子商务的“商务活动”属性,并将电子商务的主要管理职责由原先的经信部门划归商务部门。但从产业链或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产业的管理实际上具有“多头管理”的跨部门特点。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不仅限于商务主管部门,还涉及了旅游、农业、经信、文化、运输、广播等归口管理部门。这就使电子商务的统计工作,难以采用行业统计工作的旧有模式(即有“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方式),而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统计联席工作”方式,需要合理地安排相关部门的“统计权责”。由于跨行业特点的存在,电子商务统计的管理须打破部门分割,开展跨部门的协作,进行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统计调查方案的协调衔接、相关统计口径的统一等工作,这对电子商务统计的组织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 多元化的活动内容对统计边界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运用了一切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进行的所有与商务有关的活动;可视之为商务活动的电子化。而狭义的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借助互联网工具开展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在实践层面,为了便于开展具体的统计工作,相关研究在狭义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往往从三个角度对其概念进行了细化界定。一是,交易标的规定为商品和服务,但排除了金融产品交易,如证券、债券等;二是,在电子手段上,主要集中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而摈弃了非计算机的电讯媒介和内网;三是,在交易环节上,强调“线上”达成交易协议、支付完成可在“线上”或“线下”发生的标准。

显然,基于平台开展的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统计的“核心内容”,但绝非电子商务统计的全部内容。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或更为高效地开展,以及交易完成后的后续服务问题,电子商务的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新服务需求,例如,运输仓储服务、物流配送服务、支付服务、市场推广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而这些活动内容并没有在交易中得到直接的体现,却是保障交易活动顺利完成的重要内容;他们是电子商务统计应包含的“辅助内容”。

如果说“辅助内容”是由交易直接产生的服务需求引致的,那么“衍生内容”则是由经营活动间接推动而产生的。在经营过程中,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还需要社会提供的各种人才服务(如培训指导)、产业服务(如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等)以及创业服务(如创投基金、众创空间等)。这些“衍生内容”,实际上也应纳入电子商务统计的范畴。图1描绘了电子商务统计的“核心内容”“辅助内容”“衍生内容”的基本关系。

图1 电子商务统计内容的层次

根据图1,“核心内容”应重点反映电子商务交易内容的规模、结构与速度变化,以及交易双方的属性特征、行为特征等内容。而“辅助内容”应重点反映为平台交易直接服务的服务供给方的基本特征;“衍生内容”则需要反映外围服务商、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体支撑情况。这三个层次的统计内容,实际上也描绘了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其统计边界比现有的行业统计更模糊,统计范围更广。

而目前部分政府统计部门、研究机构对电子商务统计的研究,主要关注总量规模、围绕交易额这一核心指标开展统计调查内容。虽然部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统计并不等同电子商务统计。作为一个产业的统计工作,理应根据产业的实际活动情况开展统计项目的设计,应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的设计。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统计边界进行合理地界定和研究。

(三) 开放性对统计名录库管理的挑战

名录库建设是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基础。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其名录库建设主要遇到两大问题:一是基于电子商务应用的开放性,如何构建电子商务统计名录库;二是基于虚拟经营的快速生灭现象,如何进行电子商务名录库的更新、维护。

1.电子商务名录库的构建。我国现行的名录库资料的收集,主要基于“基本单位普查”“经济普查”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工作而开展的。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行业进行抽取,即可形成各行业统计的名录库。从理论上来讲,基本单位名录库包含了所有的基本单位,当然也就涵盖了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单位。因此,在构建电子商务的统计名录库时,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完全可以加以利用的。但由于电子商务应用的开放性,还需要在基本单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开展相应的补充。

首先,需要补充的是,基本单位是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识别标志。这一工作主要是针对已在库的基本单位而言的。根据目前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只有在批发和零售业中,能有效区分基本单位是否拥有“网上商店的经营业态”。而对于其他行业,如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家政服务业等行业,则没有相应的识别标志。因此要获取这一标志,还需要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例如在开展经济普查时,或在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中体现这一内容。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产业链的属性特征,为了满足电子商务产业统计的需要,反映产业内部结构性变动的内容,电子商务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也需要采用跨行业分类构建的思路开展建设。如通过将其名录库分解为平台型、交易型和服务型基本单位“子库”,在此基础上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有效配对,从而开展相关信息的补充工作。

其次,大量的“个人卖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名录库。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以及平台对注册卖家审核标准的差异性,电子商务存在着数量极大的“个人卖家”。与工商管理部门在册登记的“工商个体户”最大的区别是,“个人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注册时,电子商务平台往往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审核,从而使“个人卖家”与“工商个体户”的统计范畴并不等同。这些“个人卖家”属于电子商务统计的“漏统”的部分。而从C2C平台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个人卖家”并不具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户资格。因此,需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的卖家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开展针对“个人卖家”的名录库建设工作。

2.快速生灭现象下的名录库信息维护。电子商务虚拟化经营的特性,使其经营成本大大低于传统的线下分销模式,同时使企业(以自建平台或借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方式)的进入与退出均较为便利。这造成了企业名录的更新频率较快,短期内在整体数量、类型结构上有较大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渗透率,活动主体的经营成本具有很强的边际成本递减规律。通过经营范围的扩大(如,上线商品数量或服务提供种类的增多)、经营渠道平台的多点布局(如,在多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或通过多个终端开展活动),活动主体的成长性有可能会呈现出指数级的增长。这就需要对名录库中的个体基本信息(例如经营规模、应用平台等)进行快速地更新。

鉴于以上情况,如果仍采用类似于《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中的“J401表”“J402表”的新增、变更基本单位的报告制度,实际上是难以有效开展此项工作的。理由有两点:其一,变更信息中并没有反映电子商务活动是否退出或新增的信息;其二,就算增加此部分的信息内容,但采用季度报告频率,仍然会导致名录库的更新速度滞后实际情况。

由前文的图1可知,电子商务统计的核心是交易活动,而交易活动是依托交易平台开展的。除交易双方以外,相关类型的活动主体也都是围绕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因此,通过梳理平台的店铺基本信息,可以得到相对较为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个体户名录库。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自营和第三方)的正常经营是以合法合规备案为前提的,与相关部门的行政记录或公共事业部门的信息(如,工商、公安、电信等部门)也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名录库建设与维护工作,具有了数据“跨部门”“多类型”“大量化”“高频率”等特征,需要设计新的方法、采集制度有效整合与集成“碎片化”的相关基本单位信息。

(四) 平台经营的特殊性对统计调查体系的新挑战

电子化的手段使电子商务活动主体具有了强大的交易过程信息的记录功能。特别是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企业而言,其订单、交易额等反映交易规模的指标是完全可以实时的“在线统计”的方式完成汇总。但平台经营的特殊性,为电子商务统计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给现有的统计调查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1.平台经营数据的记录能力与统计需求的结构性冲突。在完善相关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依靠电子化平台的实时记录,理论上似乎能满足电子商务统计需求,但事实上,由于电子商务统计对象、统计范围等问题的限制,平台的数据记录能力与电子商务统计需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冲突。

首先,从统计对象来看,虽然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实现了实时的记录和储存,但在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中,并非所有的统计需求都能得到满足。电子商务统计并不仅仅只统计电子商务交易额,它还需要反映整个产业的规模、就业、投资等方面内容,还要展现产业整体的结构特征、应用情况、发展趋势等相对完善、系统化的统计特征。而这些统计指标是无法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无法采用计算机实时记录的方式进行统计;甚至很多指标从目前来看,根本没有进行统计,更别奢谈数据记录了。

其次,从统计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与平台企业、应用企业之间的服务交易都能实现数据记录的实时化。虽然与电子商务交易订单直接关联的物流、仓储、支付等类型企业,具备了数据实时记录的条件;但大量存在的市场咨询、技术服务、数据服务等类型的企业却无法与交易订单直接关联,无法实现数据的在线记录。

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平台的数据记录能力与电子商务统计需求的匹配,最大限度地发挥平台数据的价值,就需要从统计调查设计的角度,重构电子商务的统计需求、实现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的板块式组合、设计平台的线上数据采集与传统的线下统计调查的整合机制。

2.经营主体特征对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挑战。由于平台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大量性和经营规模的异质性等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有别于传统的行业统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平台经营主体的多行业属性对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设计的挑战。平台的无边界性使经营主体的进入、经营范围的拓展更为容易,从而造成了经营主体行业属性的复杂化、经营范围的多样化。而传统的行业统计(例如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业统计、信息服务业统计),在调查方法上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当我们采用针对某一种行业的统计调查方法来解决存在多行业属性的电子商务统计时,是难以科学有效开展的。因此,需要打破行业属性的限制,基于信息技术的运用来讨论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方法,这显然是传统行业统计调查所不曾遇到的难题。

其次,平台上大量存在、规模差异巨大的经营活动单位对抽样方法的挑战。由于前文所述的“平台的数据记录能力与统计需求的结构性冲突”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行业统计调查中,“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的方式仍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其中,全面调查主要针对“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的”特征的单位;而抽样调查则主要针对“规下”或“限下”的单位。采用两者结合的调查方式,有利于与现有行业统计相衔接,也利用相关行业的调查资料。但问题是,采用全面调查时,电子商务活动单位的“限额线”如何确定?采用抽样调查时,如何针对具有典型偏斜分布的活动单位设计抽样方法?*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主体中的平台企业、交易企业和个体卖家而言,即使是销售同类商品,其交易额规模的差别也是极为显著的。平台活动单位的交易额分布是一种典型的偏斜分布。又该如何考虑样本容量?而这些问题又是电子商务统计有别于其他行业统计的,需要开展系统的研究。

(五) 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管理难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概念的普及,企业对数据价值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普遍将数据视为“资产”。特别是在涉及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情况下,调查数据质量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对数据保密性的担忧,导致调查配合的程度较低。不管是全面调查,还是抽样调查,都存在这一问题。而根据我们的调研,很多企业以相关数据可能影响潜在的第三方投资为由,拒绝配合数据填报工作。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虽然可以直接调取店铺的相关数据,但其既没有义务填报,也没有权利公布个别店铺的数据;且出于数据保密的原因,为了避免店铺与交易平台的商业纠纷,交易平台往往拒绝公布其数据,因此,调查工作的配合度低。

其次,数据核实的难度巨大。虽然被调查单位填报了数据,但其真实性却无法评估。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主体存在线上、线下两种来源的记录数据,而且轻资产的虚拟经营特点,使得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统计关系、统计规律显得并不稳定。而我们一方面无法监测这些被调查单位的全部数据,另一方面也无法采用其他数据来进行逻辑验证。于是出现了数据质量管理的两难境地:虽然完成了数据填报,但凭传统方法其数据质量却无法验证,特别是在出现数据造假这种极端情况时。

四、 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根据前文的论述,电子商务属于新经济的范畴,电子商务统计既区别于现有的部门统计、行业统计的特殊性,又具有政府统计工作的一般特征。既对现有的政府统计体系提出了挑战,在统计组织工作、统计名录库建设、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新需求,但又无法离开政府统计的体系化支持。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开展,既不能完全采用政府统计的旧有路径、模式和方法,否则将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统计的新内容;但也不能完全抛开现有政府统计体系去重新构建一套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否则将是对现有统计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应该是在我国政府统计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名录库建设、调查方法与数据采集、大数据统计技术应用等方面,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的创新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的组织体系。根据电子商务的产业链属性以及多部门管理的现状,应建立部门统计的联席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中的权责;由商务部门牵头设立电子商务统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互换共享等;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设计和实施。

二是,在相关行业统计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并将之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据电子商务应用特点、发展现状与趋势以及部门管理的需求,从产业的视角开展电子商务统计边界、统计内容、调查项目、调查指标体系的研究;针对电子商务产业活动的特殊情况,开展数据采集方式、总量估计方法以及增加值核算等方面的理论研究。通过将之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自上而下、依法推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规范实施,从而形成较为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产业统计制度。

三是,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制度,为统计制度的实施提供坚实基础。由于电子商务边界的模糊性,可以从交易规模、应用深度以及相关硬件设施等方面出发,推行各类型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主体的认定标准,*可以采用类似于目前科技部门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规范收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交易企业和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便于电子商务统计和产业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四是,加强统计法宣传与执法力度,提升电子商务统计调查配合度。通过统计法的宣讲,使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认识到数据填报的义务;通过解释数据保密性的工作举措、制度保障,化解相关活动主体对数据泄密问题的忧虑;通过建立统计诚信档案,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经营者配合调查、高效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五是,推动大数据相关技术在电子商务统计中的应用。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跨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行政记录等信息的整合,结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平台数据、验证性数据的收集,形成电子商务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在统计调查环节,分别针对交易平台的在线交易数据、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线下数据、电子商务统计与其他行业统计的“重叠指标”,应用数据推送、在线填报和大数据采集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的大数据采集平台,从而提升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统计效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 结 语

本文针对我国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情况,从电子商务活动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出发,着重从产业链视角下分析其统计组织体系问题、从多元化的活动内容讨论统计边界问题,并基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讨论其名录库的构建与维护、讨论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方法的创新问题以及数据质量管理问题。并从电子商务统计的组织体系以及统计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认证制度的推行、统计宣传和执法等辅助手段,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统计中的新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当然本文主要偏重于现有研究的总结和思考,研究内容、分析思路与相关建议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限于文章篇幅,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并没有展开论述,需要进一步地详细研究。例如,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抽样方法设计、大数据方法在名录库和抽样调查中的应用等问题,均需要提供可实际操作层面的措施。其次,限于调查实务的欠缺,相关设想是否科学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实际验证,以及相关方法、技术的设计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再者,为了简化问题的讨论,本文并不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问题,但实际上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的研究,应该且必须要包括前者。最后,由于本文主要定位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建设,因此并没有详细地开展该领域的国际比较。这些内容都是需要后续进一步的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5)[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1.

[2]许宪春.新经济被GDP漏统 正研究新统计方法[EB/OL].(2016-7-4)[2017-3-10].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7-04/doc-ifxtscen3286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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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游旭平)

Review and Reflection on the Statistical System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China

CHEN Ji1,2

(1.CollegeofStatisticsandMathematics,ZhejiangGongsh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18,China;2.MordernBusinessResearchCenter,ZhejiangGongsh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18,China)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ew economy, e-commerce has become a significant force to promote the upgrading of consumption structure and to strengthen the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Therefore, corresponding to its rapid development, the absence of statistical system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led to the lag of statistical work. This situation resulted in the lack of basic and authoritative statistical data in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 management. First of all, we review the related researches on e-commerce statistics in China. Then, 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electronic commerce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industry statistics, we analyze the problem of its statistical organiz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ustry chain, discuss the problem of statistical boundaries based on its variety of activities, and discuss the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basic unit database, the innovation of e-commerce survey methods and the data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Finally, we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e-commerce statistical system, such as, the statistical organization system,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statistical system, the certification system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publicity and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in e-commerce statistics.

electronic commerce; governmental statistics; survey system; basic unit database; big data

2017-04-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53)

陈骥,男,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商贸流通统计、综合评价与统计指数等方面的研究。

C81

A

1000-2154(2017)08-0019-09

10.14134/j.cnki.cn33-1336/f.2017.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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