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2017-08-25刘文静
摘 要: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到了必须进行强化保护的阶段,而刑法作为我国惩治犯罪的重要法律,应当从刑法的角度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文中从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入手,探究了当前生态环境在刑法保护下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增强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对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可看出,由于传统行政处罚等处罚方面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成本非常低,这就给很多人留下了较大的顶风作案的空间。因此,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违法犯罪的成本,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因此,对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1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非常严峻,对污染生态环境进行处罚的行政法、民法等在很多案件处罚的过程中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导致生态环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当将我国的刑法加入到生态环境保护当中,从而有效解决民法、行政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力不从心”的情况,提升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违法成本,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
2当前生态环境在刑法保护下存在的问题
2.1刑法中生态环境并无独立位置
当前我国刑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三元法益”结构,强调了个人、社会及国家的法益,但是并没有将生态环境加入到其中,而个人、社会及国家的存在均是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的。应当将生态环境加入到刑法中,在刑法中为生态环境保护设立不可替代的位置。同时,当前刑法对侵害生态环境的惩治多数是为了达到人们生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但在该种模式下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有力保护,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在刑法中的具体位置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
2.2刑法中设定的环境犯罪罪名较为欠缺
虽然当前在我国刑法中对危害生态环境的罪名进行了设置,但是随着各种犯罪活动的增多,传统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的需求。例如,当前刑法中对噪声污染防治、饮用水污染防治、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并没有涉及,而上述行为已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因此,应当对刑法中设定的环境犯罪罪名等进行进一步的扩充,使其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2.3刑法惩处不够科学
首先,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刑法惩罚力度较低。当前,刑法对危害生态环境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判刑7年,而这一惩罚力度相对于传统的财产型犯罪有着较大的差距,但相对于财产型犯罪,生态环境犯罪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威胁更加巨大。
其次,刑法在处置生态环境犯罪时,所采取的手段较为单一,且多数以罚金、拘役的形式执行,由于手段较为单一化,这就导致刑法在具体惩治的过程中,总体效果不够科学,“一刀切”的情况普遍存在。
3增強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对策
3.1在刑法中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位置
针对当前我国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位置较为缺失的情况,应当针对性增加生态环境在整个刑法中的具体位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对传统的“三元法益”体系进行完善,将“生态法益”加入到传统的“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当中,从而使刑法更加符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3.2对刑法中生态环境犯罪的罪名进行设置
刑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因此,为了更好发挥刑法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应当对刑法中生态环境犯罪中设置的罪名进行扩充。例如,可增加“危险罪”,这里主要是由于生态环境受到伤害之后,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较大的威胁,特别是在进行环境治理方面还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同时,对于环境犯罪应当进行严格的问责,特别是对于那些主观虽然不希望触碰法律,但是仍旧需要对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实行该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到了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惩罚。此外,考虑到生态环境污染的复杂性、隐蔽性及潜伏性等特点,应当对刑法方面环境要素的罪名进行增加,例如:噪声罪、污染空气罪、污染水域罪等。
3.3对刑法罚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扩大
当前,在刑法中对罚金的使用范围多数是附加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罚金效能的有效发挥。应当针对性增设单独的刑法罚金,同时,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增加定量出发力度,从而降低刑法惩罚过程中,各个环节弹性执法强度,提升刑法惩罚的科学性。
4结束语
综上分析,应当从刑法的角度对生态环境进行有力保护。同时,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刑事处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不仅能够做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有利于构建和谐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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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文静(1979.1~),性别:女,籍贯:河北沧州,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职称:讲师,工作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