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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号转网政策下电信运营商价格策略行为的博弈分析

2017-08-24张莅黎李美娟刘跃超卓凡超

时代金融 2017年20期
关键词:电信运营商

张莅黎+李美娟+刘跃超+卓凡超

【摘要】携号转网政策是全球电信业开放电信市场竞争的标志之一,在此新形势下我国开始推行携号转网政策的试点工作。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在该政策下电信运营商的价格策略行为,得出该政策实施后电信运营商将无法利用转换成本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且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并为加快我国携号转网政策在全国推广提出建议。

【关键词】携号转网 电信运营商 价格策略

一、引言

携号转网是指一家电信运营商的用户可以携带其原号码转入另一家电信运营商内并享受该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我国自2008年电信重组后形成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三寡头垄断市场,且中国移动持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导致电信市场失衡严重。2010年我国开始在天津、海南、江西、湖北和云南进行携号转网政策试点。本文将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分析携号转网政策下电信运营商的价格策略行为,分析得出携号转网政策的实施对电信运营商价格策略行为的影响。

二、电信运营商价格策略行为分析

(一)模型构建

电信运营商假设:假设市场上有两家对称的电信运营商A和B,在标准化为1的线性城市两端进行价格竞争。两家电信运营商提供同质产品且边际成本为0。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的贴现因子相等且为δ。

消费者假设:消费者均匀分布在[0,1]的线性城市间,每单位成本为t的运输成本且与离该电信运营商的距离成正比。消費者在更换运营商时,需承担转换成本s。消费者的基本效用函数为:Ui=v+ θDi(i=A,B;v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获得的基本效用;θ为网络效应系数;Di为电信运营商所占的市场份额且DA+DB=1)。

两家电信运营商进行两期动态博弈。在第一期,电信运营商无法对消费者进行区分,因此在价格竞争中各自制定统一价格Pij(i=A,B;j=ar,br,其中“ar”表示无携号转网政策时,“br”表示携号转网政策实施后)。[0,x0j]([x0j,1])区域的消费者选择购买A(B)运营商提供的产品。在第二期,电信运营商能够通过第一期购买的情况区分消费者类型,就各自的“忠诚用户”制定价格PjAA=PjBB,对“新用户”制定价格PjAB=PjBA。

(二)模型求解

1.无携号转网政策下电信运营商价格策略分析。两家运营商在两期进行价格竞争博弈,消费者在第二期更换运营商时需要承担转换成本s。假设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都具有理性预期,因此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两期动态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1)第二期定价的竞争均衡。

第二期选择中,电信运营商能区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消费者也会改变购买意愿。因此,在xar(A(B))无差异点的位置上,消费者继续选择电信运营商A(B)与更换至电信运营商B(A)是无差异的,即UarAA =UarAB,UarBB=UarBA。

由上式可解得xarA(B)、Dar2A(2B)和πar2A(2B),再进一步求取利润最大化的四个一阶条件可得出第二期的唯一均衡解为:ParAA(BB)= t-θ+s/3,ParAB(BA)=t-θ-s/3。

(2)第一期定价的竞争均衡。

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是理性的,在第一期做出决策前会综合考虑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市场情况。因此,消费者在第一期的决策取决于第一期效用与第二期效用的折现值之和。在第一期选择电信运营商A和B的消费者效用分别为:UarA总=UarA+δE(UarAA+UarAB)和UarB总=UarB+δE(UarBA+UarBB)再由UarA总-UarB总=0,可以得到消费者在第一期选择电信运营商的无差异位置是Dar1A(1B),进一步可以得到πarA总(B总),再求取利润最大化的两个一阶条件可得出第一期的唯一均衡解为:ParA(B)=(3β-4sδ)/6。

2.携号转网政策下电信运营商价格策略分析。携号转网政策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消除转换成本。因此,本文假设携号转网政策的实施能够消除转换成本s。采用以上同样的方法可以推导出在携号转网政策实施下电信运营商在第二期的定价和第一期的定价相同,即为PbrAA(BB)=PbrAB(BA)=PbrB(A)=t-θ。

(三)模型分析

转换成本的存在使电信运营商在第二期可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对“忠诚用户”制定较高的价格ParAA(BB),对“新用户”制定较低的价格ParAB(BA)。当实施携号转网政策实施后,PbrAA(BB)=PbrAB(BA),即电信运营商在第二期对消费者实行统一定价。因此,当能携号转网政策实施时,可消除电信市场的价格歧视行为,使电信运营商不能在第二期利用转换成本锁定原有的客户,使其只能在第二期对所有的消费者收取了相同的价格。此外,由于携号转网政策的实施,考虑到网络外部性的作用,电信运营商在第一期和第二期制定了相同的价格。

在第一期,由ParA(B)-PbrA(B)<0可知,携号转网政策的实施反而提高了第一期的价格。因为实施携号转网政策,转换成本的消除使得电信运营商无法在第二期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导致其在第一期降低价格的动力下降,因而电信运营商会在第一期内提高产品的定价。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对携号转网政策下电信运营商的价格策略行为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得出在携号转网政策实施后,电信运营商将无法利用转换成本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该政策能使社会总福利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对于中国电信业来说,应该针对目前中国电信业携号转网监管专业性薄弱、监管力度不足、法制化程度较低等实际情况,对该政策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并加快携号转网政策试点工作,使携号转网政策尽快在全国推行,以便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剑,夏大慰.价格歧视、不对称竞争与不对称规制——以电信市场“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为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09(6):141-150.

[2]帅旭,陈宏民.转移成本网络外部性与企业竞争战略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03,18(5):457-461.

基金项目: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携号转网政策对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yjs201613。

作者简介:张莅黎(1991-),女,云南大理人,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李美娟(1976-),女,湖南永州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刘跃超(1989-),男,山东临清人,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卓凡超(1991-),男,湖南张家界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投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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