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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计息方式合理性探讨

2017-08-24魏菱

时代金融 2017年20期
关键词:信用卡

魏菱

【摘要】信用卡的发明和使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导致一些问题。诚然,信用卡的好处是巨大的,他可以解决用卡者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在消费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积分,在特约商户消费可以打折,正是因为这些优点,使信用卡非常流行;但信用卡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信用卡极其容易造成过度消费和盲目消费,而且利息相对较高,如果长时间逾期不还的话还会影响个人信用度。所以,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合理适度,这就要求我们对银行信用卡的计息方式要有充分的了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损失。

【关键词】信用卡 全额计息 逾期

一、银行信用卡计息方式

当前国内的银行家数很多,计息方式也不是完全的相同,持卡人在选择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时候,要事先对银行的计息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规范自己的日常用卡行为,不同的计息方式所产生出的费用相差非常大,如果持卡人把计息方式吃透,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支出,做到合理理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和银行产生不必要的争端。从国内银行的计息方式来看,现在主要采用的计息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免息期

在信用卡的使用时,国内所有银行都享有免息期。所谓的免息期指的是从银行记账日算起到本次账单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只要把所消费金额全额还入,就不会产生任何的费用,但应该注意的是免息期只是针对非现金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这个服务,而且必须在还款日到来之前全部还清这就涉及到各银行的免息还款期要充分把握清楚。

目前国内的主要银行企业中,各个银行的免息期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以及农商银行的免息期较长为25~56天,其他市面上的银行均为20~50天,这点要持卡人根据自己所合作银行进行判定。

(二)容差容时

容差容时为“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的总称。

所谓的容差服务,是指当信用卡使用者当期没有足额还款,并且在当期还款日后账务中未偿还部分少于额定金额时,银行可以视作使用者当期已经全额还款,未偿还自动转入下月账单计算。各银行的容差额也有较大区别,中国银行为当期账单欠款的1%,农业银行为普卡100金卡200,其他银行为10元以内,另外要注意的是,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执行的是无容忍政策。

所谓的容时服务,是指银行可以为信用卡使用者提供短时间的还款宽限期,目前国内银行的普遍还款宽限期为3天,如果在还款日过后的3天内还清欠款,银行视作其按时还款。

(三)差额计息

差额计息法是指信用卡使用者如果再当期还款日到来之前未能全额还清本账期消费款项时,银行仅对款项中未还清的部分计算利息。目前国内仅有工商银行一家实行这种计息方式。

从工商银行2009年公布的《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可以看到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说明,信用卡使用者按照对账单表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比的透支利息。这种计息方式的好处在于用户不会再支付过多的额外费用,而只用对未偿还部分付息,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利息计算中不合理的部分。

(四)全额罚息

除了工商银行外,市面上大多数银行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全额罚息制度,即信用卡使用者如果再本期账单终止日未全额还清欠款,将对全额欠款进行计息,包括在账单日之前已经偿还的部分。

全额罚息与差额计息法相比,同样的还款金额所需要支付的利息却是天壤之别,即使已经偿还的部分,用户也需要为其支付一大部分的费用,这也是为大多数信用卡使用者所诟病的地方。

二、全额罚息的合理性分析

在国内银行的现存计息方式中,前几种都是大同小异,争议较多的都集中在全额罚息制度的合理性上,尤其近几年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公民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全额罚息所引发的争论在网络上从来没有平息过,2012年11月,《今日说法》报道了一件因为全额罚息的原因导致的信用卡持卡人和发卡行发生争执的案例,更是把人们的目光聚焦了过来,全额罚息是否合理,我们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法律角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全额罚息是银行自身的条款规定,但这种类型的条款,既未遵循公平原则,也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来提醒顾客注意到这点。

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申请书都是在事先没有和顾客协商的情况下拟定好的,这些都是由银行单方面决定的,信用卡申领人如果想要申请信用卡,就必须同一其条款。《合同法》39条1款表明,银行在这方面应该充分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要特别提醒用户注意类似的责任条款,而显然,大多数银行在这方面做得并不是很到位,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有所欠妥的。

(二)社会责任

银行信用卡专员在给客户办理信用卡时,大多都只是强调免息长、结算方便等优点部分,但是在利率计算方面却没有具体详细的为顾客列明计息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致使顾客对这方面的认识存在误区,从这方面来看银行并未对消费者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

对顾客来说,给顾客造成了额外的金钱上的损失,对银行来看,不利于自身形象的维护,长久下去,必然會降低银行在持卡人心中的可靠度,还容易引起纠纷,导致坏账、死账的出现。

(三)合理性

从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银行既然设置了最低还款额度,也允许并提醒了消费者困难的话可仅仅偿还该额度,因此,对偿还了最低还款的客户就不应该再继续进行全额罚息。但事实是大多数的银行对待还上最低额度的客户的计算利息的方式,仍然是以全额来计算的,这样最低还款额的设定就显得有些多余,这也是这种计算方式的争议所在。

三、总结

本文从国内现存银行的计息方式进行整理,着重分析了全额罚息制度方面存在的争议,从社会角度来看,全额罚息已经在全社会角度引起争议,网上也时不时传出叫停全额罚息的呼声,在这方面,还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给这场争议确定合适的法律依据,银行方面,应广泛接受用户的意见,也可以引进国外的计息方式作为参考方案,实行更合理、更能得到顾客认可的计息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建勋.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法律规制.西部金融2010,(11)20-210.

[2]张立.信用卡透支业务风险测量及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8):163-164.

[3]兰林.论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方式.网络财富,2010,(14):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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