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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青海广惠寺地方司法制度研究

2017-08-24李晓亮

西部学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清代

摘要:清代青海藏区政教合一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以寺庙为中心的管理制度,政教合一制度以主寺为中轴向外辐射到属寺、所属部落,乃至各个家庭。在藏区,寺庙有着宗教和社会组织的双重功能。长期以来,我国专门对藏区政教合一寺庙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研究较少。藏区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寺庙作为清代的青藏高原的一种基层组织形态有着极高的研究价值。它的研究对理清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宗教与行政、司法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法律依据即《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与部落习惯法以及寺纪寺规,它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它的处罚制度和调解制度无不体现着封建甚或奴隶社会的等级特权制,以及残酷的阶级压迫特征。

关键词:清代;青海广惠寺;政教合一;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7;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藏传佛教是佛教由印度传入我国藏区后与传统藏文化交融而形成的产物,在佛教的产生之初,并无专门的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寺庙的产生是伴随佛教的传播而产生的。在八世纪末赤松德赞时期,西藏开始建立起正规的佛教寺院。随着佛教的继续传播,在西藏各地方势力的支持下。藏传佛教先后产生了不同的流派,例如:宁玛、萨迦、噶举、格鲁等派系。虽然格鲁派的产生最晚,但是在西藏地方势力和清朝政府的支持下,格鲁派却后来居上成为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派系。格鲁派的形成以公元1049年宗喀巴在拉萨创立甘丹寺为标志,该派又称“善规”派,以严守戒律闻名,该派僧人戴黄色僧帽,故又称“黄教”。在格鲁派兴起的过程中,该派先后在拉萨兴建了俗称拉萨三大寺的哲蚌寺、甘丹寺和色拉寺。本文的调查对象大通县广惠寺属于格鲁派寺院,而该寺的母寺就是拉萨三大寺之一的哲蚌寺。

一、广惠寺概述

大通县广惠寺原名郭莽寺,藏语为“赛科合官巴”,意为“赞波具喜圣教洲”。清朝初年,西藏拉萨哲蚌寺郭莽扎仓(汉语意为僧院)以贤能著称的学者赞波·端智嘉措大师,遵从四世达赖喇嘛的教诲“到东方去,做有益于众生的事业”去安多地区传教。他历任塔尔寺、郭隆寺法台。为完成其建一处属于自己的寺的宏愿,大师来到当时属于青海蒙古和硕特部驻大通赛科合(今桥头东北的东峡地区)讲经说法,由于看到当地地势神奇殊胜,于是选准平台求征地皮,定址建寺。其后在赞波活佛圆寂之后(转世于佑宁寺),继任者赤烈龙珠(第一世敏珠尔活佛)继续扩建寺院,增设密宗经院、法相院,招收僧徒。该寺采用哲蚌寺郭莽扎仓教程,尤以寺僧多通藏医而闻名远近。从此以后郭莽寺成为声誉很高的寺庙,被称为青海五大黄教寺庙之一。

青海大通广惠寺在清朝有三次较大的兴衰,第一次为清顺治四年到雍正元年的70余年间。广惠寺初称郭莽寺,由于清政府采用积极扶持藏传佛教的方针,推行“以教化导”的政策,广惠寺因此而得以较快发展,到康熙末年已有喇嘛700余人,经堂僧舍600多间。直到雍正元年,广惠寺附同青海蒙古亲王罗卜藏丹津起兵叛清,清军在年羹尧的率领下攻破广惠寺,杀法台却藏佛等僧侣,毁焚圣塔、佛殿和经堂。广惠寺随即第一次衰落了。其后直至雍正五年,达赖喇嘛派遣流亡西藏的二世敏珠尔诺门汗洛布藏丹增嘉措入京晋见雍正,受到了雍正的礼遇,并赐封他“敏珠尔呼图克图”的名号,成为驻京呼图克图之一,地位仅次于章嘉呼图克图。雍正十年,清政府投银十万两整修郭莽寺,重建后雍正赐额“广惠寺”。同治五年广惠寺再度毁于兵燹。广惠寺虽几经兴衰,但其管理制度不断,同时广惠寺的香火地范围也不变,基本形成惯例。

(一)广惠寺的所辖范围

广惠寺作为青海黄教五大寺之一,其世俗影响十分深远。在出世的僧人生活和与现实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之间,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广惠寺亦然,广惠寺有传统的九大属寺以及五大部族。

九大属寺主要是指现今大通、互助、门源、祁连县境内有属寺八座即祁家寺、张家寺、龙曲寺、松番寺、朱固寺、班因寺、加多寺、洞塔寺,俗称九寺。此外在内蒙古多伦诺尔、新疆塔城地区也有属寺,主寺与属寺具有隶属关系,包括教派的从属和寺院管理者的从属。[1]五族领地包括今大通、门源、祁连、互助四县的东峡、朔北、向化、宝库、桦林、南门峡、克图、仙米、朱固等地域。主要部族为分布在今大通、互助、门源县一带的向化(阿藏)、新顺(加多合)、归化(班因)、兴马(夏吾奈)、那童(那楞)等五族,九寺五族东西长约200里,南北宽约30里,拥有耕地达4万亩,牲畜有马120余匹,牛300余头,羊1500余只,森林约3.5万多亩。

(二)清代青海广惠寺管理体制

广惠寺作为传承悠久的寺庙,有着极其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体制。藏传佛教寺庙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活佛世系,广惠寺最负盛名的两大活佛世系即敏珠尔活佛世系和先灵活佛,一般称作先灵佛两大世系,其中敏珠尔活佛又是广惠寺的寺主。[2]清代广惠寺由16个拉浪(方丈室)、6个扎仓(僧院)、3个赞康(供奉护法神的地方)以及若干札喜柯(僧人以亲缘关系组成的家)组成。寺主敏珠尔活佛的府邸就是大拉浪(相当于现在管理办公室之意),先灵活佛的府邸为布拉浪。当敏珠尔活佛外出时则由先灵活佛的布拉浪负责寺庙事务。其余剩下的各下属拉浪、扎仓各由本拉浪、扎仓的活佛或者堪布(管家)主管,管理各自的私产。

在广惠寺的寺庙行政管理過程中,大拉浪管家即寺主的助理人,任期不定,一般由活佛提出候选人,再由甘巴(相当于顾问,一般由退任的法台和德高望重的僧人充任,他们共同参加寺院的重要会议,做出重大决策)开会决定。管家一般负责行政事务,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拉浪还兼职九寺五族的千户,负责处理部落的行政、刑事各种纠纷。除此之外寺院还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大吉哇,其主要司法官为吉哇老爷,负责僧侣僧规。在常设的司法机构大吉哇中,内设昂赞(相当于差役、衙役)4-5人,听从吉哇老爷的差使,提审处理犯戒僧人。在各大拉浪和扎仓中,均设有管家和吉哇老爷,他们协助活佛处理本处的行政司法事务。

清康熙雍正年间,藏族部落趁蒙古族衰落之际,趁机由海北进驻大通,他们被清政府安置于大通、互助、门源三县相连的地带,所安置的藏族统称“大通川六族”,后由于却藏寺分离导致隆旺族分出,便有了“北山五族”之称,统归广惠寺所有。九寺五族的千户最早于清乾隆元年由清政府批准设置,并发给印信号纸以便管理,同年九月,大通川人曹通温步以功补职任千户,辖九寺五族,曹通温布传九代后至道光年间无子嗣续任。呈准将印信布施给广惠寺,由广惠寺大拉浪兼任千户。[3]182在千户以下直接设有头人管理各族,由头人管理处理各部族内部的刑事民事案件。在各部族内部,头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设立不同的辅助职务。一般有“求得合”若干名,由千百户或者活佛指定有威望的人担任,负责执行罚款、刑罚。

二、主要依据法律

(一)寺庙的寺纪寺规

格鲁派以严肃戒律而著称,广惠寺作为格鲁派寺庙之一也是如此。藏传寺庙的寺规一般都有专门的文本形式即“佳有”,广惠寺同样有其专门的寺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寺庙内的僧人,对具体寺规的规范体系进行区分,可分为戒律和僧规、仪轨。僧规、寺规、仪轨都是由戒律发展而来的。在佛教中,无论藏传还是汉传、大乘还是小乘,佛教戒律都是针对个人学佛和修行而设立的,在不同的修行层次上,有与之相对的戒律。[4]对广惠寺的寺规进行分析最基本的戒律就是先受近事戒,亦称居士戒或者五戒,包括有不杀生、不饮酒、不妄语、不偷盗、不邪淫。受居士戒标志着一个人正式与世俗社会脱离进入空门,正式出家为僧,进入专门的佛教界修行。这也是僧人要潜行精进、证得菩提的开端。随着修行的增长,还有不同的戒要僧人遵守,宗喀巴大师在《律海心要摄诵》中规定随着僧人修为日进,学业增长还应受多种戒律,包括出家戒十六律戒、沙弥戒三十六戒律、比丘戒二百五十三戒。[5]790除了相关戒律外还有僧人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的僧规,以及宗教仪式中仪轨,例如:在广惠寺每年六月到七月的雅尼期间,僧人只能在雅尼杆子范围内活动,不准超出雅尼杆子的界限。续部院的僧人不准穿皮靴,要披黄袈裟等。各经堂打扫出来的垃圾,必须经三日后由专人筛选方可外倒。总的来说,广惠寺寺规关于衣着、仪表、言行举止、学习制度、宗教仪式等方面内容都有着详尽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性质,一旦违反就会遭受惩罚。

(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与部落习惯法

在寺庙以外的属地,以广惠寺的直属领地为例:在清雍正三年(1725年),广惠寺直领北山六族(六个部落),即隆旺族80户、兴马族98户、那隆族20户、向化族100户、归化族79户、新顺族100户,共477户。清雍正初年西宁办事大臣达鼎在藏族部落地区推行千百户制度,在各部落每一百户中设百户长,在一千户中设千户长由州县管辖,但未能奏效。从此以后清代大都遵循旧例,各寺院仍管辖原属各族,这种小范围的政教合一制度长期沿袭直至民国。

在这些寺属部落中,因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藏族部落头人大都从属于寺院,由寺院派遣,清廷任命。其部落司法所依据律法大都以《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和部落习惯法为依据。藏族的习惯法,即由各部落自己加以制定和认可,赋予法律效力并由部落强制力保障实施并依靠盟誓的方式用以规范部落内部之间关系。[6]习惯法属于诸法杂合的混合性法律,涵盖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刑事、民事、军事等多个方面,虽然各个部落在部落习惯法规定方面存在差異,但是大体上都体现了维护特权阶级头人和僧侣权利,维护部落基本利益和秩序的特点。

三、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一)寺庙的司法机构及司法人员

在寺庙主要的司法机构为吉哇,吉哇老爷相当于总司法官,总揽处理僧人僧规违戒以及寺内的盗窃等案件。此外还有在吉哇之下专门的法监负责监管僧众纪律称为“格贵”(dge skos),又称纠察僧官。纠察僧官负责执行对僧人的处罚,当格贵巡视僧纪时,常携带铁杖,因此也被大家称为“铁棒喇嘛”,[7]在广惠寺大经堂设有(协敖)大纠察僧官1人,小僧官3人,他们在寺内巡行时,扛着大僧官标识四棱铁棒,纠察触犯违反戒律僧规的僧人。全扎仓的僧人名册由他掌管,僧人名册的变动由他登记。在广惠寺每年正月、六月的观经和其他法会中也由他们负责维持秩序。纠察僧官的选任由甘巴从全寺的僧人中选择有地位铁面无私的僧人备选,经敏珠尔活佛批准后担任,一般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寺属地的司法机构和人员

在大通县寺属属地,虽受其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政权从属于教权,但寺院基本不干涉基层政权的运行,而将政权委托给部落首领管理,寺院仅收取经济利益。在千百户制度下的藏族部落,千户和百户长握有地方司法权。他们对部落内部的案件和纠纷予以调节和审判。[8]千户长下辖百户长,百户长以下的部落设有头人,千百户对部落内发生的刑事、民事纠纷有绝对的管辖权,而且国家法层次的《青海番例》中予以确认,不允许犯罪私下和解即不通过头人就私下解决;“凡犯罪发觉,二犯不得私议,如私议完结者,千户等罚三九,百户等罚二九”。在头人以下部落内部还内设有执行部落法的机构“求得合”以强制力保证部落法的落实,每一个部落都有几名求得合(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执行刑罚等事宜。

四、处罚制度

(一)寺纪寺规的处罚制度

司法制度的落实在于其由强制力保证落实,寺纪寺规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广惠寺对违反寺纪寺规的处罚制度和大多数黄教寺院的处罚制度一样,一般包括三种身份罚、财产罚以及体罚。因为僧人在清代藏区具有极高的身份价值,所以对违犯寺规的最重处罚就是对僧人身份的剥夺。广惠寺对严重违犯寺纪的僧人处罚时就是开除僧籍,并采用一定宗教仪式。在广惠寺续部院院规中规定:行迹完全不符合律仪,或者午后食用、放债、争吵、交手争执等劣迹,则从续部院开除。此外还有种身份罚就是忏悔,广惠寺每月十五日、三十日有长净仪轨,那时,犯戒的僧人当着众僧之面,在佛祖面前检讨自己违犯戒律行为,并表示忏悔。财产罚是包括“献食”“献供”“罚款”等形式,藏族僧人大都有私产,财产罚就是通过用经济处罚的形式来惩处违戒僧人。体罚形式主要有罚站、罚劳役以及打屁股等形式。

(二)寺属部落的处罚制度

寺属部落虽名义上归寺院所属,但因其是所谓的世俗社会,寺院对其管理大都委派于头人。因部落生产力极端低下,所以清代藏族部落的处罚也体现出原始氏族社会的刑罚残酷的特点。藏族部落的处罚也可分为财产罚、身份罚和身体罚三类。财产罚主要是指罚款,罚款即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也是部落头人管理内部事务、维护日常秩序的主要手段。[9]135罚款的适用范围很广,基本上凡是违反部落习惯法的都可以处以罚款。身体罚则包括体罚在内还有断手、挖眼等许多残酷刑罚。身份罚主要是指逐出部落,因为青藏高原生产力低下,所以个人生存必须依附集体的力量,逐出部落也算是一种变相的流刑。

五、活佛参与下的调解制度

活佛调解是藏区特有的一种司法调解制度。活佛在藏区文化信仰中作为一种出世修行调解的象征,代表的是智慧、无私和大德,可以说在藏人心中是一种至高的象征,由此便衍生出一种特殊的宗教调解方式-活佛调解。活佛调解不同于现在意义上的一般调解,可以说在普遍信仰藏传佛教的藏区,活佛参与的调解具有较强的效力。这种效力并不是依靠强制力来保障,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信服来确认。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内心对活佛宗教地位的认同,在普遍信仰佛教的藏区,活佛的调解结果被认为是“佛的旨意”,若违背就会遭受报应。另一方面来自外部社会舆论的压力,相对而言,在部落这种封闭的“熟人”社会,若不遵守活佛的调解结果,会被视为是一种失信行为,在重视荣誉的藏族社会,这种失信行为会影响他们在社会中的评价,从而产生负面影响。这就决定了活佛调解制度在藏族社会存在的社会基础。广惠寺同样如此,活佛僧人同样参与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解,小到部落间的各种纠纷,大到贵族间的争端战争。以第一世敏珠尔活佛为例,他被第五世达赖喇嘛派遣到青海调解固始汗死后的和硕特贵族内部的领地之争,据史料记载,敏珠尔赤列伦珠到达青海后,便召集蒙古诸部首领,“将牧场划界,规定各自牧场范围,根据这种分配方式,便建立了左翼和右翼,在那段时间里,他们过着十分幸福的生活,人畜兴旺,一切都协调融洽”。[10]

六、清代青海广惠寺司法体制的特点

(一)维护部落首领和僧人的等级特权

习惯法的普遍适用,使得其确认了僧人和部落首领的等级特权,这种特权的确认大都表现在具体行为仪轨中予以体现。例如在路遇活佛或者头人时必须下马,同时应当低下头,双膝弯曲,拿下发结,眼睛不可以直接盯着贵族或者活佛看,甚至要求伸出舌头,以示诚惶诚恐状。属民在头人面前说错话,要罚“卡求”。在一般聚会场合,俗人不能坐到僧人的上位,牧民不能坐到头人的上位,而且在具体的入席和出席的过程中有先后次序。牧民在遇见活佛时,要将他的衣物或者马镫用头触碰表示顶礼。这些通过在日常仪轨中的表现既是身份的象征,也是权威的体现;且根本上就是为了区分等级,维护特权。

(二)刑罚严酷

受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刑罚脱胎于原始社会,该阶段的刑罚表现出刑罚残酷的特点。该制度下为了维护特权阶级的统治,无论寺庙或者头人经常组织私人武装,用暴力维护其权威统治,从普通的任意殴打再到割舌头、割鼻、砍手、抽筋直至杀害。

(三)刑罚根本目的在维护其统治秩序

清代藏区生产力低下,经济秩序混乱,大部分人贫困不堪。经济的不稳定性导致盗贼频起,治安混乱。为维护正常安定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在维护其特权的同时对破坏社会稳定秩序的盗抢行为予以重点打击,通过用更严厉的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以偷盗为例,各习惯法都以偷盗数额的倍数予以处罚,包括偷一赔三直至偷一赔十,对偷盗僧家和寺产的处罚更重。但这一切处罚的出发点还是杀一儆百,减少犯罪维护贵族上层统治稳定。

七、清代青海广惠寺司法体制原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清代广惠寺的司法体制中可以很好地诠释这种现象。在当时广惠寺占有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广惠寺从最早仅仅只有一个供养庄园谿卡庄园,然后随着上层贵族和清政府的不断布施,直至形成庞大的九寺五族香火地。其所有土地不断扩充,形式也包括林地、牧地、耕地等形式。在耕地上,土地隶属于寺院,以出租或者直接雇佣佃农的方式收取劳动成果,耕农为了生存不得已将身份和财产依附于寺院,受寺院支配。此外对寺属林业,广惠寺派专门山头管护,维护其利益。广惠寺因其特殊地位,可以与西藏的噶厦政府和清朝政府之间维持联系,其职能已经可以视为基层自治政府组织,故其司法制度首先体现的就是维护其利益。

(二)宗教因素

青海藏区普遍信仰藏传佛教,佛教深深影响着每一个藏人的一生,尤其在广惠寺这种政教合一的制度下,宗教与行政不分离,寺庙就是基层政府,寺庙的很多习惯都得以以法律形式执行,以广惠寺每年六月、正月的观经为例:附近佃农都必须无偿来寺院服差役,扫雪、打扫卫生,且具有强行性质。再如:如藏区习惯法中的“赔命价”现象,發生杀人等命案后,并非实施汉地“杀人偿命”一样惯例,而是像藏传佛教中认为一切都是业力所致,生死由命运决定,再去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不符合佛教教义,而是折合成金钱赔偿。可见宗教对当地司法制度也有很深的影响。

(三)传统文化

广惠寺的司法体制除受藏传佛教的影响外,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传统藏族观念中存在很深的等级观念,在《贤者喜宴》中把人分为十二告身,最上者为金玉两种,次者为银和颇罗弥,再次为铜铁等等,共六种十二等级。此外在命价制度中也有同命不同价的现象,[11]这就导致广大藏族人民对阶级的认同,心理上承认等级、尊卑、高低之分,这就导致法律首先无法平等适用,有悖于法治精神。其次某种意义上藏族部落相当于熟人社会,在这种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藏族人形成了重荣誉、轻生死、服从上位者的传统,这不利于对执行者的监督,也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使得法律沦为工具。

结语

青海广惠寺的司法制度是一种司法权隶属于政教权的统治制度,完全不具有独立性。一方面表明,在当时条件下并没有绝对的公平而言,司法只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一种工具。其次,宗教、经济、文化等对司法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社会个体的法律意识、法律认同直接影响法制制度的构建,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抑或将来,法律意识的培养都应该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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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晓亮,男,河南安阳人,作者单位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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