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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2017-08-23茶丽峰

东方教育 2017年1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茶丽峰

摘要:初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其规范性不够已引发多方争议,本文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存在问题入手,提出《刑事诉讼法》应赋予初查明确的法律地位、明确初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加强初查阶段的法律监督等三项针对性完善建议,期望为今后相关研究作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并为他人谋福利的不正当行为。初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环节,是侦查的初期阶段,对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初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致使初查工作的合法性受到普遍质疑、争议性较大。为此,笔者提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期望初查工作机制日后具有更高的完善性。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

(一)初查不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尽管初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工作流程之一,也是侦查工作的开端,但初查在《刑事诉讼法》中从未有过明确规定,这也是导致初查存在争议性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审查”与“初查”存在明显区别,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字面意思来说,审查字面意思是审理查办,而初查字面意思是初次调查;从法律层面来说,二者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初查的法律依据源于《规则》,而审查的法律依据源于《刑事诉讼法》。基于以上,以往将《刑事诉讼法》作为初查的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尽管《规则》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但与法律相比,其效力相对较低,且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规则》仅对检察机关具有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规定了《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初查制度,这显然与国家规定相违背。

(二)初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具有争议性

对于初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具有一定争议性。有人认为初查所获证据没有证明力,原因如下:1.初查本身并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初查所获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2.初查所获材料只能证明具备立案条件,在提起是诉讼和案件审判过程中,不能将初查所获材料作为相关证据,这与办案程序不符。也有人认为初查所获证据具有证明力,初查是侦查活动的开始,也是决定能否立案继续侦查的基础,所以事实上初查也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初查与侦查活动是一体的。

(三)初查不具有必要的法律监督程序

《规则》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怎样走初查程序,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这也导致初查灵活性较大。检察机关在实际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将大部分工作前移,造成侦查被初查代替的局面,尽管办案效率大大提升,但突审时间过长,初查时间被延长,公民人权侵犯现象频频出现。一旦初查所获材料不可用,侦查就需要重复初查工作,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的情况。《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立案后才能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而针对立案前的初查不具有必要的法律监督程序。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应赋予初查明确的法律地位

为了确保初查在实践中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必须赋予初查明确的法律地位,具体建议如下:1.增设初查概念、初查内容、初查时限、初查启动程序、初查手段等相关条目,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前初查作为办案必经程序,即将初查设定为立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将国外初查相关规定办法融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让初查成为刑事侦查重要的组成部分,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初查的证据章节必须明确初查所获材料的证明力,在制定过程中可参考《规则》。

(二)明确初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

笔者认为所有客观的、合法的且关联性较强的初查材料均应该具有法律证明力,为了明确初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建议如下:1.明确初查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参考《规则》中初查有关法律约束条款,并规定初查过程中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例事实的证据均应具有合法性。2.《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期间所获各类证据材料均可当作证据用,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期间所获各类证据可作为证据用。3.应明确初查阶段所获得的稳定性材料(如书证、物证等)可作为诉讼证据的一部分,进而大大减少重复取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初查阶段的法律监督

加强初查阶段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必要程序,现建议如下:1.关联密切科室间需加强制约作用,增强内部监督。(1)举报部门负责线索登记、案件受理与分流等工作,同时负责案件移送后的跟蹤与催办工作,达到制约自侦部门的作用。(2)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台账制度,充分应用检察机关业务管理系统,做好流程关把控工作,全程跟踪自侦部门所做的初查工作,并行使监督权,发现不当行为,必须第一时间要求自侦部门进行更改,如情况比较严重则可直接上报检察长请求修正。(3)自侦部门增强自我约束力,逐渐转变固有执法理念,坚持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使得初查具有更高法治化水平。(4)侦监部门做好立案把控工作,对初查所获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符合刑事立案要求,强化初查监督权。(5)公诉部门全程监督侦查机关所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或退查,加强事后监察工作,促使自侦部门严格规范初查。(6)上级人民检察机关重视对初查线索的备案工作,并应用检察机关业务管理系统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初查行为。2.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人民群众司法监督的参与度,推行检务工作信息公开(前提是不违反保密原则),借助各种媒介对外公开案情进展情况,促进检察权的透明化运行。

结语: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初查工作的合法性、办案进展及司法公正,因此必须重视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给予初查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证明初查搜集证据的有力性,同时加强初查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初查工作的合法性,有效加快办案进度,促进办案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韩成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J].贵州社会科学,2016(2):145-149.

[2]卢乐云.我国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3):66-75.

[3]陈丽莉.试论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完善[J].大东方,2016(4):27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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