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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存在减税效应吗?

2017-08-23袁庆禄刘翠侠

经济与管理 2017年4期

袁庆禄 刘翠侠

摘 要:选择国内20家上市银行2015年的财务数据为基准,以2016年最新出台的三个文件中有关银行业营改增规定作为假设条件,对营改增政策关于银行绩效形成的影响展开情景分析。结果表明:在现有的营改增政策下,银行净利润较改革前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股份制银行下降更为明显。政府必须进一步扩大免税范围,尽快明确存款利息的抵扣项目。银行既要顺应经济政策,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又要加快优化网点布局,提高网点的智能化水平。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绩效;减税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4-0049-05

一、问题提出

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尽快实现经济转型,同时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2012年至今,我国渐进式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已四年有余。中国银行业作为主要征收营业税种的行业,始终被视为营改增政策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行业。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金融业开始实施全面营改增,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计税方式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1]。“36号文”的公布,正式拉开了银行业营改增的序幕,对商业银行的税负水平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绩产生波动。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银行业在税收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学术界和业界普遍认为,与国外银行业和国内其他服务行业相比,中国银行业税负一直处于偏重状态,较高的税率不利于银行业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创造金融价值,对银行盈利能力形成重大影响[2-7]。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这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在银行业出现了几个典型问题,导致商业银行税负承压,引起学界的关注。

1. 被纳入增值税缴纳范围的收入种类明显增多。“36号文”对“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均要求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银行的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完全打通。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36号文”规定存款利息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这意味着银行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贷款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从贷款人角度来看,“36号文”规定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企业贷款融资环节出现中断,对以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企业来说,将无法获得营改增带来的融资成本降低效果。

3. 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先缩小后放大。在以往营业税体系下,有很多业务收入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如企业债券、同业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均未被征收营业税,但是“36号文”将它们直接定义为贷款服务范围,要求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36号文”还特别规定仅有线上的同业交易才能免税,这意味着大量线下同业业务的利息收入无法免税。随后2016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简称“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列入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8]。2016年7月出台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简称“70号文”),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仅限于农村信用社之间或其他限定条件)、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所有金融债券列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9]。两个文件使得免税范围略有扩大,商业银行税负压力有所减轻。

由于银行业在营改增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上述几个问题,就有必要重新对商业银行的税收是否下降及其对银行绩效产生的影响进行测算和分析。本文从微观角度,选择20家国内上市的商业银行作为样本,以银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基准,以2016年出台的三个文件中有关银行业营改增规定作为假设条件,重新编制各个样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税负及绩效所产生的影响展开情景分析。

二、营改增政策对银行绩效影响的研究设计

(一)情景假设

银行业“营改增”之后,商业银行的利润表结构会有相应调整,首先面临的就是收入项目金额调整。由于不同的商业银行业务存在差异,其利息收入面临的调减项有所不同,调减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转贴现业务,以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证券业务。由于不同银行上述调减项的披露口径也不统一,特作以下设定:

(1)鉴于无法得到各个银行的线上拆借资金和线下拆借资金的具体数据,本文基于谨慎性原则,拆出资金减按50%扣除。

(2)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证券部分的利息收入按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调减。

(3)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收取的增值税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抵减的,增值税作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票据贴现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利息收入只披露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总额,则按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的业务金额比例计算各自形成的利息收入。

(5)就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而言,投资性证券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免征增值税的仅为政府及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機构三项的债券投资。

(6)部分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附注中的利息收入,将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合并计算,这里按照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类似情况(这在中国银行业具有普遍性)均按此方法处理,确实没有明确金额的按1∶1比例分割。

(7)原增值税法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进项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为了估算方便,本文做了简化处理,视同第一年全部抵扣。测算中同样考虑这一规定的减税效应,2015年固定资产增加额部分只考虑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固定资产不动产性质的本年增加和转入或者在建工程的本年增加共三部分的原价合计,不包括减少和转出部分。由于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编制口径存在差异,计算时根据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按上述方法统计。

(二)数据来源与模型推演

本文选择20家国内上市的商业银行作为样本银行,其中包括了5家大型银行、8家股份制银行和7家城市商业银行。这20家上市银行的总资产占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65%以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上市银行年报能得到公众监督,其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可靠,而且前后口径基本一致,相比其他非上市商业银行可比性更强。本文数据手工收集自上市银行网站披露的年报,如为集团公司则取集团口径。

设利润总额的变化率为:

θ=(P1-P0)/P0

=[(Y1-T1f-Q1)-(Y0-T0y-T0f-Q0)]/(Y0-T0y-T0f-Q0)(1)

(1)式中,P1为依照新规定按增值税征收测算的2015年利润总额,P0为按营业税实际征收的2015年利润总额。Y1为调整后的营业收入,Y0为实际营业收入。R0 l为实际的利息收入,R0 s为实际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简称“手续费收入”)。E0 l为实际的利息支出,E0 s为实际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简称“手续费支出”)。A为利息收入的调减项,代表免征增值税因素,令α=A/R0 l,为调减项与利息收入的比值。由于国内银行利息收入远远大于手续费收入,简化令γ0=R0 s/R0 l。Q0=Q1=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为其他支出,令γ1=Q0 /R0 l,国内银行一般稳定在33%左右。T1x为调整后的增值税,T1xl为利息收入形成的增值税,T1xs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形成的增值税,有T1x=T1xl+T1xs,T1 j为增加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代表的是进项税额因素,令β=T1 j/T1 x,T1 j为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值。T0 y为实际营业税,T0 y=0.05(R0 l+R0 s)。T1f为调整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T0 f为实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有T1f=0.1(T1x-T1j)=0.1(T1xl+T1xs-T1j),T0 f=0.1T0 y。可以得到如下公式推导:

设利润总额的变化率为:

由式(3)可知,在当前的银行业增值税政策下,要保证利润总额的增长,分子项必须大于0。如果α和β均为0,分子项为-0.007(1+γ0)小于0,这个正是发布“36号文”对银行利润形成的最低影响。如果α和β大于0,则有可能使利润由负转正。结合分母项来看,γ0提高,会导致θ变小,分母比分子增加得更快,银行更倾向于从事传统的利息收入业务,本来国内商业银行的γ0较低,当前的增值税政策并不利于银行业务多元化的开展。

三、营改增政策对银行绩效的影响分析

下面结合上市银行的具体数据展开分析。从表1可以看出,在现有的营改增政策下,除了贵阳银行,其他银行的净利润较改革前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类型来看,城市银行的净利润平均下降了2.56%,下降幅度最小;新上市的城市银行表现稍好,其中贵阳银行净利润略有上升,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下降幅度则超过了4%。大型银行的净利润平均下降了3.17%,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下降幅度较小,在2%以内;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下降幅度较大,均超过了4%。股份制银行的净利润平均下降了5.70%,下降幅度最大,尤其是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降幅达到8%以上,再次就是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稍好一些,仅下降了1.89%。

从表2可以看出,利润率下降较小的银行,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普遍较大,即α值较高。城市商业银行的α值最高,平均为24.91%,其中杭州银行α值为29.62%,贵阳银行为22.32%,上海银行高至45.01%。大型银行的α值平均为19.89%,其中工商银行为26.05%,建设银行为25.18%。股份制银行的α值平均仅有15.16%,其中光大银行为16.1%,而利润率下降较大的中信银行α值只有7.52%,浦发银行只有7.45%。

商业银行净利润下降还有一个原因是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少。20家上市银行的值均在5%以下,其中兴业银行和南京银行甚至不到1%。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的规模性投资建设早已完成,新增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很少,抵扣效应偏低,而又没有其他可抵扣项目。

继续利用2015年的财务数据,在其他基本财务数据不变的情况下,测算银行“营改增”的平衡税率。结果显示(见表2),大型银行的平衡税率为4.70%,股份制银行为4.58%,城市银行为4.42%。可见,三类银行对当前6%增值税税率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大概低到1.3%~1.6%。

四、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20家上市银行自我比较下的情景设计和影响分析,认为当前营改增政策对银行绩效产生负向影响,主要原因是免税项目范围过窄,抵扣项目不足。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本已较重,且近年來多数银行净利润增速不断放缓甚至出现下降势头,若本次“营改增”实施后形成银行业税负上升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局面,逻辑上既不符合供给侧改革“降成本、增效益”的要求,也不符合政府对所有行业营改增只减不增的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银行税负不减反增、波动剧烈的现象,营造更加合理的税收环境,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营改增后银行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政府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扩大免税范围,比如加大对农业、服务业、低碳行业以及小微企业等的税收优惠倾斜力度,增大银行利息收入的调减项,直接降低商业银行增值税税负水平。在营改增过程中,应对银行采取差异化政策,对股份制银行给予更多的减税政策。

2. 当前的增值税只是过渡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计税,但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增值税实际上仍是对利息收入全额征收,仅仅依靠少部分的抵扣项目,无法充分体现增值税的抵扣功能。当前政府必须尽快明确存款利息的抵扣项目,有效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参考国际惯例,建议先以固定比例来计算扣除商业银行对个人存款支付的利息。

3. 银行要顺应经济政策,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在营改增政策下,银行一方面应考虑优先发展“线上”短期拆借业务,并尽快将线下拆出资金转到线上;另一方面还应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在债券投资中适当增加政府性和开放性债券的配置,既可以享受税收红利,又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4. 银行要加快优化网点布局,提高网点的智能化水平。由于营改增后,银行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了抵扣范围。银行可以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在有发展前景的地区购置增设网点,逐步淘汰发展前景欠佳的网点。由于采购智能设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银行还可以考虑逐步布置智能网点,替代部分传统网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EB/OL].(2016-03-23).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3/t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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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EB/OL].(2016-04-29).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

bu/201604/t20160429_1972658.htm.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EB/OL].(2016-07-01).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6/

t20160629_2342531.htm.

責任编辑:曹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