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经营成品油案的新思路
2017-08-23王成辉徐广伟陈程程
■ 王成辉 徐广伟 陈程程
办理非法经营成品油案的新思路
■ 王成辉 徐广伟 陈程程
0 引 言
2004年至2014年,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办非法经营成品油(现主指柴油、汽油)案120余起,打击处理30余人,涉案金额近亿元,积极清除了因倒卖成品油产生的消防、运输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长江水域油品类经营市场秩序。
随着2015年国家确定新版《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2016年通过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后,条目中一些新增类别给在长江流域办理非法经营案件带来了新思路。下面,笔者分别就“目录”和“名录”为办理非法经营案带来的有利条件进行阐述。
1 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长江废油回收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可行性
随着长江流域船舶数量和吨位的不断增加,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大量油污对长江流域的水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日益严重。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促进长江生态环境绿色健康发展,长江公安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了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中发现长江水域收购废油活动异常活跃。长江废油包括:船舶拆卸中产生的废油和油泥、油船装卸产生的清舱油,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油、机油等。
1.1 长江废油回收行为的现状
在沿江停靠三五成群的水泥船,私自从事船舶废油回收作业,这些小船吨位在30 t左右,属典型无证无照的“三无”船舶。由于长江线长点多,海事部门防不胜防,废油非法交易时常发生,难以禁绝。
1.2 长江废油回收行为的危害性
在长江上进行废油倒卖交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有些人将非法回收的废油卖给收购者,收购者再将这些废油经过滤后二次利用,有的直接流入船上使用。由于这些残油质地低劣,在机器中极易堵塞和增加机器的磨损,给船舶的正常航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易酿成更为可怕的船舶安全事故隐患。而这些从事废油交易的小船本身船况不好,设备非常简陋,很容易造成泄油或爆炸事故。
1.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介及运用
为保护环境,减少环境违法犯罪和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从危险废物入手打击处理此类现象。
2008年,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08版本的基础上新增117种内容,其中涉及08版长江375—001—08拆船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油泥,涉及16版新增900—221—08废燃料油的具体新规(见表1)。
表1 08版涉及的长江拆船过程中产生的废燃料油
1.4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是属于需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危险废物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触犯了我国关于危险废物专营的法律规定,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因此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的有关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达到立案标准,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5 实际案例
案例1:2014年3月,威海公安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破获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储存、处置危险废物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2月至案发,私自收购、运输、储存、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引擎产生的废矿物油和研磨、打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其含油污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2:2014年1月,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将涉嫌非法收购、运输、买卖危险废物油(废机油)的犯罪嫌疑人连某某、姚某某抓获。经审,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认,自2013年以来非法经营废机油,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连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姚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共安全被依法行政拘留。
1.6 侦查此类案件时应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1)需要达成共识。由于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各地方的标准和理解不一,如果要在刑事方面予以打击整治,亟需公检法机关达成共识。
2)确认危险废物的名称、性质、来源以及处置过程和重量,危险废物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可邀请环保执法人员参与,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查明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废物,或通过环保部门鉴别是否具有危险特性,这样可以保证取样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3)固定现场其他相关证据。封闭勘查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固定证据,特别是要在处置地提取危险废物样本,进行检测鉴定,保持结论的一致性,以明确案件的因果关系。
4)非法经营废物案件往往与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等交叉竞合,应查明废油、“清仓油”运输、仓储、使用环节,必要时考虑其他罪名。
2 新版《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将长江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可行性
2014年至今,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近乎停止办理长江水域油品类的非法经营案件,原因是检察院、法院认为成品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0号柴油市场已经放开,不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对象。但在新版《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下有了新的可行性。
2.1 法律依据
长江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会直接导致长江水域出现油品类经营混乱化、危险化,产生消防、运输安全隐患。为了制止此类非法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危化品”角度进行切入分析。
1)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2015年国家制定了新版的危化品目录,柴油(闭杯闪点≤60 ℃)属于危化品(危化品目录1674号)。
2)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 ℃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经营柴油的加油站应该到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长江水域非法经营危化品柴油或汽油,达到立案标准,涉嫌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闪点在60 ℃以上(不含60 ℃)的柴油,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不涉及其他犯罪,应移交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柴油是成品油的一种,柴油的闪点大多在60 ℃~ 90 ℃,或更高。在某些情况下柴油的闪点也可能低于60 ℃。如:黑市加工生产过程中采取的工艺粗糙、运输过程中汽油柴油混装、储存时罐内混入其他油品、使用时添加某些添加剂等等。生产、运输、仓储、使用不当,均有可能造成闪点超标。
2.2 侦查此类案件时应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除开展非法经营案的一般侦查工作外,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从历年侦办的案件来看,由于管理混乱、市场因素等影响,非法经营柴油案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对长江水域造成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严重,如果要在刑事方面予以打击整治,亟需公检法机关达成共识。
2)经营柴油的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有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等等。
3)柴油闪点的鉴定是重中之重,应咨询当地安监部门及石油管理部门,聘请有鉴定资格和鉴定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4)查明柴油闪点低于60 ℃发生的环节,是发生在生产环节,还是在运输、仓储、使用环节。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可以顺藤摸瓜,追溯源头、查清销售网络等。办案时也要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5)查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交易程序、人证物证书证(如合同、化验单、留存的样品)等来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6)非法经营柴油案件往往与其他犯罪如偷税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等交叉竞合,必要时考虑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