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火灾调查问题的思考
2017-08-23鲍前君
■ 鲍前君
关于船舶火灾调查问题的思考
■ 鲍前君
0 引 言
2017年2月5日,浙江省天台县发生一起死18人、伤18人的重大火灾事故,这使笔者联想起2013年在宁波港发生过的一起船舶爆燃事故。当时,火灾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的后果,有9名行政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处分,这在宁波港航史上是第一次,教训十分深刻。
1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12日上午8时15分左右,停靠在宁波市某船舶修造厂船坞口的“11号”油船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重伤人员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7日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000余万元。
爆炸事故发生后,经细致而艰苦的调查,最终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为:修造厂工人傅某等人在对“11号”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主甲板输油管法兰油轮闸阀(以下简称“阀门”)漏油处维修过程中,使用钢锯、气割等方式拆卸阀门,产生的火花引爆油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右舷第4、第2货油舱相继爆炸起火。这是由企业违规修理引发的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于船舶航行和停泊期间安全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导致多部门被查,多人被追责。事故已过去多年,回顾该起船舶事故,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汲取的教训。
2 船舶火灾调查的主要问题
1)船舶消防监管主体必须明确。船舶在航行、靠泊作业、维修等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火灾等事故曾多次发生,由于船舶消防领域的法律顶层设计处于空白地带,各部门监管边际模糊,船舶火灾一旦发生,追责往往会引起争议,致使基层消防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责任风险。客观上,消防部门“有限警力”承担了“无限责任”。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管有个认识误区,一旦单位发生爆炸等“火灾”事故,消防首当其冲,既要冲锋在前、抢险救灾,又要事后调查、查清责任,还有可能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发生爆燃事故之后,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协助调查爆炸原因的同时,也面临被调查追责的危机。有些地方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推向消防部门的现象屡见不鲜,2011年11月某局消防支队就因原油储罐遭雷击爆炸起火而被调查。因此,在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厘清船舶消防监管权责问题亟待解决。
2)船舶火灾调查部门协同配合程度低。火灾调查是项综合性工作,光靠一个消防部门远远不够,需要调动全局整体力量。在实践中,因管辖权出现争议会导致各部门各自为战;第一时间询问不充分,未及时传递关键信息,导致后续现场勘验被动。
火灾现场的暴露性和灭火及勘验过程中的破坏性会使重要痕迹、物证遭到灭失,相关证人或因害怕追究责任,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会对火灾事实隐瞒不说。这些都给火调工作带来了被动。本案中,第一现场部分证据因爆炸、沉船而灭失,未能提取到。个别现场目击者同时又是当事单位员工,在询问中避重就轻,有的甚至在询问前后回答不一,极少主动配合调查。在诉讼阶段,涉及自身利益,有的翻供提出与事实截然不符的证词。但好在火灾扑救中,消防部门在第一现场拍摄固定了现场照片,同时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对现场采取了全程录像,固定了重点部位,为认定火灾原因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3)船舶火灾调查需要专业人才。有些被告穷尽手段推翻不利于己的事实认定,进行行政诉讼、上访、缠访,甚至恶意在网络诽谤攻击,使得火灾原因复核呈常态化,也对火调工作人员提出更高要求。由于体制关系,目前消防部门大多火调人员身兼数职,火灾调查集中于个别几个人。而船舶火调工作专业素质要求高,需要综合能力,要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技术经验,又要具备较强的询问技巧、勘验经验和沟通能力。既要能准确认定起火原因又要能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
3 对当前船舶火调问题的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推动“废改立”。法治的原则,其中一点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2009年修订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明确了消防属地管辖原则。再则,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7号废止了《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船舶火灾或爆炸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应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日常监管包括事故调查主体责任均在海事部门。因此,作者认为原四大部委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已不适用于当前消防法,应进行修订。
需要指出的是,从刑事上,消防部门负责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从行政上,消防部门履职的范围是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行政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落实,而非涵盖了全部生产过程,这与其他行政部门监管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要建立机制,应区分事故性质,在协助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中,建议消防部门代表以专家身份参加。
2)规范程序、完善船舶火因调查机制。在案件性质尚未定性的情况下,应建立船舶火灾案件处置联勤制度,细化刑警、法治、治安等各部门和警种的职责,积极取得刑侦部门支持,提高亡人、疑难火灾的调查效率。其次,要以派出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为基础,强化第一现场管控,建立现场固定取证制度,及时封闭火灾现场、及时固定火灾现场照片、及时控制火灾嫌疑人、及时进行询问。特别是涉及亡人事故,必须建立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建立现场保护组、调查访问组、调查审讯组、现场勘验组、综合信息组、善后处理组,定时汇总进行综合研判,为准确查明火因提供组织保障。
3)提升素质,加强火调队伍建设。火调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着眼长远,要有计划地抓好火调人才的培养和建设。①强化责任意识。在当前火灾案件调查中,直接证据掌握较为困难,靠间接证据综合推定较多,这也是案件办理的难点。火调人员要争做“有心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主动加强实践锻炼。对于辖区大小火灾,要本着严谨的态度,积累工作经验,“小火不小”才能做到“大火不大”。②开展业务培训。通过集中轮训,定期组织开展火调业务学习。除了加强自我培训外,还要走出去学、请进来讲。③配强人员。火调业务有较强的复合性,要求知识储备广泛。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放眼全行业,建设船舶消防专家库,引进各类人才,充实火调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