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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问题

2017-08-21张伟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消费税营改增

张伟

摘 要: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正式开始征收消费税后,人们便对消费税有了认识,并且其也在不断发展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显现最明显的便是其所具备的特殊调节能力,但是虽然其在不断发展中取得了很多喜人成绩,却依然避免不了有诸多问题的存在,尤其是是在“营改增”这一时代背景的推动下,其进行改革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可持续发展寻找新思路、新机遇。因此,文章就将围绕着国内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所存在着的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营改增 消费税 改革问题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一、分析国内消费税改革在“营改增”背景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相关部门便正式将消费税征收提上工作日程,随后便进入了增值税、原产品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的改革之路,并在增值税增收的基础上进行了消费税改革,只是最开始的消费税改革仅是针对极小部分的消费品,此那时起我们就先后几次对消费税增收的税率结构及范围进行了调整。

通过十几二十年来对国内消费税改革历程全方位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国内消费税改革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针对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作出科学引导,简单来讲就是在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纳入高档消费品这一类项目,并且在原有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将那些已经属于大众消费品一类的商品剔除掉,诸如在第一年的消费税改革中我国将高档手表、游艇以及高尔夫球等纳入到高档消费品这一税目范畴;随后在第二次的改革中对烟产品计税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即消费税税率上涨,此外还在批发卷烟环节新增添了从价税。第二个是促进节能减排的发展,简单讲就是在消费税征收的范围内纳入高污染以及高耗能等消费品税目,并逐步增长这一类消费品的整体税率。

就国内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的总体发展状况来看,要想体现出其本身调节功能的特殊性,若是依靠现有的消费税制是难以实现的,单方面来讲两者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我们主要是从四个环节对当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越位与缺位的情况同时存在于征税范围内

就当前而言,国内针对某些高污染、高消费以及高能耗的商品并没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诸如:一次性餐具、农药、铅蓄电池以及化肥等一类智力成本高以及污染较大的商品并没有出现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中。

(二)有一些问题存在于税率征收结构上

现行于国家的消费税征收结构并不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某些“三高”(即高污染、高消费以及高能耗)商品的税率较低,而某些生活必需品的税率却非常高,诸如:高档手表以及高尔夫球等高端消费品的税率分别是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而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却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又如针对成品油以及啤酒等常见消费品所采取的从量计征方式来看,其中所涉及到的单位定额税大多是统一的,固定不变的,因而这类产品物价难以根据消费税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对于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税率征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其对于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引导作用。

(三)生产环节征收税率设置不合理

除了钻石、钻石饰品以及金银首饰之外的消费税纳税行为均是在进口、生产以及委托加工等领域中发生的,因而并没有包括在终极消费环节或者非流通领域当中,这便会影响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对征税的看法,自然对于消费税消费调节作用的发挥也是不利的。此外就国内当前消费税采取的征收价内税方式来看,所有的税额均包括在应税对象价格这一范围内,而在购买发票以及商品标价上并未涉及到消费税税金,这便意味着消费者处于被动负税的状态之中,从根本上来讲对于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十分不利的。

二、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改革的重要性

为了同“营改增”之后的税制结构相适应,为了更好地将存在于自身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解决,就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

(一)维护增值税的中性发展

在试点改革“营改增”的进程中,为了在缓解某一部分行业压力(税负上升)的同时,实现企业負担减轻的政策性目标,就实时的增添了两项新的优惠税率,诸如:适用于现代服务行业的百分之六税率、适用交通运输行业的百分之十一税率以及使用有形动产租赁的百分之十七税率等,加之以前的低税率百分之十三以及标准税率百分之十七共同组成了重要的四档税率,为“营改增”的过渡期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然而从某些高档产品(如:豪宅以及豪华游艇)的过度消费行为来看,并没有将量能负担原则体现出来,显然是与税收公平理论相违背的。

全面分析基础理论可知,为了维护“增值税”的中性发展,就不应当设置太多的税率档次,虽然全世界有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在征收增值税,但是有一百二十几个国家所征收的税率是两档以下的,因而针对某部分消费行为过度或高档的产品,只有一档增值税征收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会使增值税的中性发展失去平衡。

(二)满足货物劳务税制的优化需求

国内主要的三种货物劳务税税种包含有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自“营改增”加速改革进程后,存在于货物劳务税中的重复性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随之需要解决的是消费税中的问题,如:在消费税的利用下怎样对原属营业税范畴的高档消费进行调节。因而围绕着“营改增”这一大时代背景出发,想要将各个税种间密切配合的目标实现,想要对现有的货物劳务税进行优化,进行消费税改革是非常重要的。

(三)为了弥补不断减少的税收收入

现行于国内的税种共有十九个,其中有五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现目前最主要的税源,全面“营改增”后所带来的影响之一便是税收收入减少。因而在二零一三年实施“营改增”的双扩围后便有专家预计国内企业减税额会达到两千亿之多,这便意味着国家税收压力的增大。相较于国外同样有消费税增收存在的国家而言,国内消费税增收的范围能够提升的空间很大。如:在国家财政部门所给出的详细数据中我们得知,在二零零八年到二零一二年时段内,财政部税收中收入中所包括的消费税税额平均为六点五七,这一比例显然要低于欧盟国家。早在二零零五年的时候,欧盟国家的消费税比例就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二十八左右,可见在消费税改革后,在原有的征税范围内纳入高污染、高消费及高能耗等商品,有助于在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得到发挥的同时,更加有效地对财政收入进行支配。

三、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的改革新思路

(一)改革定位是重点

消费税改革前应当将相关人员或单位组织在一起重新对消费税基本的作用进行定位分析。作为我国辅助性的一大税种,消费税基本的作用就在于财政收入的支配,税收性质决定了消费税作用。针对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对其特殊的调节作用进行凸显,以便两大调节的方向(即节能减排、引导理性消费)能够稳步进行,并且在“营改增”这一股东风的帮助下,原有的消费税调整范围会逐步壮大,从而将货物劳务税优化目标实现。

首先为了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就需要对某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商品实施差别税率或者消费税率,以此来宣扬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性;为了满足理性消费的要求,就需要围绕着消费税结构优化这方面内容进行,以税收的形式影响商品的价格,并且对于应税商品应当将消费税取消,以确保人民百姓正常的消费水平,相应的,在面对高档消费品时,应当适量的提高消费税税率,通过对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引导,对现有的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二)改革原则要遵循

首先是税制优先原则,在改革消费税的进程中,需要在国家税制的帮助下将税收优惠目标及效果实现,此时就需要在改革中将消费税制完善,使其能够替换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单讲便是在完善的一个消费税制的优先遵循下,将重要的调节作用发挥出来;随后应当是多目标兼顾原则,为了将财政收入分配目标实现,为了将节能减排以及理性消费引导等目标实现,就必须将“营改增”背景下所包含的多个税种联系起来,以此来对货物劳务税制进行优化;然后是循序渐进原则,成熟的改革进程应当是在实际情况的遵循下循序渐进进行的,诸如:开始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消费税税率提升——多环节征收替换单一征收——价外税替换价内税;最后是奖惩并用原则,面对“三高”商品应当使用消费税税率提高的手段,即惩惩罚税率,诸如提高游艇、私人飞机等适用税率,另外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需要实施一定的税收激励政策,诸如税收优惠以及税收返还等。

(三)改革措施是核心

应当在有增有减原则的遵循下合理对现有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如:将高能耗、高污染以及高消费的商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内;针对高档的娱乐场所以及奢侈品场所应当提升一定的消费税率,逐步完善消费税覆盖范围,使整个的货物劳务领域均能够包含于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汽车轮胎以及酒中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商品,应当取消或降低消费税率,诸如:工业酒精、粮食白酒以及黄酒等。随后应当是对税率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构应当更适应于理性消费以及节能减排等导向需求,针对这一环节,需要在应税商品范围依据的遵循下对其不同的影响程度设置不同的税率,如:在污染物不同指标含量的遵循下,所设置的消费税率应当不同,尤其是对于那些重型的污染源以及商品而言,应当进一步增长税率,对于奢侈品以及高档消费场所也应当增长一定的税率,诸如高尔夫球场、高档餐饮店等。

我们认为消费税征收的范围以及环节也需要适度拓展,就当前的消费税而言,其所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单一性,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因为适度拓展消费税征收环节也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原有的單一征收形式得到改善,如:烟酒是似乎是人们生活中需求量很大的物品,不仅价格高而且利润大,因而市场广阔,为了维持市场发展的平衡性和稳定性,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适时的调控,即增加消费与生产这两道新征收环节,以防有的企业以利润转移的形式来逃避税收。对于黄酒、成品油以及啤酒等这一类从量定额的消费商品而言,最大的税负承担着是平头百姓,因而我们需要将这一环节的征收调整到零售环节。此外还需要在适当的情况下,用价外税来替换价内税,以便能够更好地将消费税特殊的调节能力发挥出来,我们认为这一环节的改革应当引进通用于国外的价外税,明确分开税金与价格,从而确保消费税征收必要的透明度,促使消费者更加了解和东西自己所担负的消费税基本动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所进行着的改革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文章开头详细对消费税在改革进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当前国内“营改增”发展现状,阐述了消费税税率改革新的思路(即改革之重点,改革之核心以及改革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等),除了上述几点外,还需要对现有的消费税税率征收的机制进行改革,即施行专款专用,取之于民自当用之于民,这也是体现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所倡导的节能减排与引导理性消费的重要所在。

参考文献:

[1]姬鹏龙.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2]张美美.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制完善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3]戴欣.消费税改革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4]张竞文.“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改革问题研究—消费税收入分享的可行性[D].吉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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