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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流通企业的质量职责

2017-08-18黄薇薇谭云华佳

上海医药 2017年15期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黄薇薇+谭云+华佳

摘 要 通过分析上市持有人与流通企业在不同的商业模式、资质确认、药品溯源、药品信息披露、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方面不同的质量职责,提出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已经改变了现有供应链分工模式,需进一步在法律法规中对这些质量职责进行明确,确保上市持有人制度对供给侧改革的积极效应。

关键词 药品上市持有人 流通企业 质量职责 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7)15-0058-03

The quality responsibilities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s and drug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HUANG Weiwei*, TAN Yun, HUA Jia

(Shanghai Pharmaceutical Co., Ltd., Shanghai 200331, China)

ABSTRACT It is realized that the supply chain division pattern has been changed due to implementation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system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quality responsibilities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and pharmaceutical distribution enterprise in different commercial models, qualification confirmation, drug traceability, dru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These duties need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as to guarantee its positive effect on supply-side reform.

KEY WORDS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s; pharmaceutical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responsibilities; supply-side reform

藥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1],在我国的落地实施也代表着与国际先进制度接轨的趋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核心质量职责在于需要承担(保证)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药品的生产企业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委托进行药品生产,法律的责任要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来承担。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指南中,对“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指南,而对“持有人”和“受托流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详细的探索,而药品流通作为药品供应链重要的环节,“持有人”与“受托流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同样需要清晰的界定。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两者间的责任与义务的制定。

1 许可持有人与流通企业在不同商业模式下质量职责不同

国务院医改办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没有涉及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但在《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2]中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因此对于上市持有人在两票制中的角色有待商榷。

药品流通企业在经营中有三种身份,一是受持有人委托的药品流通企业,相当于是总代理商;二是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总代理,流通企业只是分销商;三是受持有人委托进行第三方物流配送。这三种身份的质量职责和义务是不同的。

1.1 作为持有人总经销商的药品流通企业

该种模式下,药品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有效对接和管控,加强对持有人上市药品的售后服务管理。提供试点品种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所有必须的信息和文件,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整套能够保证质量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的管理制度。作为药物警戒的主动参与者,积极接受、处置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有产品投诉和召回标准程序,可以启动药品的召回;收集市场反馈信息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和持有人按照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制度进行再评价。

1.2 作为持有人一般分销商的药品流通企业

可以与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联系,也可以仅仅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联系,其所承担的责任与履行的义务与现在经营一般品种相同。

1.3 作为持有人第三方物流配送的物流配送商

可以与持有人签订第三方委托物流协议和质量保障协议,规定双方作为委托方和被委(受)托方在药品仓储、配送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可追溯的信息系统,供持有人追溯药品的流向。

2 持有人提供给药品流通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同

持有人根据经济性质不同提供给流通企业的资质文件和现行生产企业不同,这是注册权和生产权分离的产物。如果持有人不负责药品生产,提供给流通企业的资质文件包括药品的注册文件、委托生产文件、药品的说明书等;如果持有人同时负责药品的生产,提供给流通企业的文件与现行的生产企业一致。与现有的模式本质不同的是,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负责。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持有人为个人及科研单位,某个品种委托多家企业生产,且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的,目前出台的两票制各地政策中并没有对这种新型生产关系给出确切的定义,有待政府部门的政策完善这种模式。笔者认为持有人制度既然是对现有药品注册、生产制度的探索,这种模式下持有人为个人及科研单位的,原材料、辅料都是由持有人采购,被委(受)托生产的企业只是收取加工费,他们之间可以用加工费进行结算。而药品流通企业作为这类持有人的全国销售总代理,持有人和总代理之间免票,他们之间以服务费进行结算,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商业合同和质量保障协议进行明确。

对于这样的持有人,可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范围中规定仅限于持有人所试点药品的销售。与现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财务报表不同的是:这样的药品经营企业具有采购原辅料、销售制剂成品的类似加工过程(即:购入原辅料,销售制剂成品,其中需有财务科目体现这两者转换加工过程)的科目。因此需允许持有人以制剂成品的名称(制剂成品的名称与药品注册证上名称一致)开具销售发票,这样的创新不仅仅是药监部门的许可创新,还有财政部、税务局的监管创新,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对这种新型生产关系的有效扶持和有力护航。

3 持有人与流通企业药品溯源责任不同

持有人与药品流通企业需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对药品追溯的责任进行约定,作为药品追溯的主体,持有人负责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体系的建立,督促药品流通企业负责流通环节药品的追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追溯的有效性提供数据支持。

4 持有人负责在互联网公开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等信息

持有人负责在互联网平台公开药品的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等信息。如果此类信息变更,持有人需在互联网及时告知,流通企业负责定期收集和更新持有人在互联网上披露有关产品的信息,负责收集流通过程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反馈给持有人。

5 持有人与流通企业损害赔偿责任不同

持有人制度最大的挑战之一来自于持有人需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负责,需具备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完善的质量体系保障能力。

各试点省市局在试点方案中都给出了保障体系的方案,如:《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中指出:设立风险救济资金,对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内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风险救济保障,并为企业购买商业责任险提供保费补贴;《江苏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4]中提出:完善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商业保险和担保等配套制度,探索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的药品监管制度改革。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倾向,商业保险公司也在积极探索,例如太平洋保险的“太有责·药安心”是首个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度身定做的保险产品,包含“药物临床试验责任”、“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两大产品保障,同步首推“附加药物召回费用保险”[5]。从适用法律、保障对象、适用药品及保险责任四个方面全面贴合试点方案。尤其亮眼之处在于是首款将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受托销售企业等多个药品供应链责任主体通过“被保险人”与“共同被保险人”的关联纳入同一张保单的产品,使得整个药品供应链形成一个保障的整体,全方位提供保障。这是依托社会资源对供给侧改革的积极探索,对于持有人制度这个新兴事物的落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 持有人与流通企业在行政处罚中职责不同

在药品流通日常监管中,持有人与药品流通企业虽然能根据协议将职责分清,根据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性质应适用不同的法条。而药品流通企业虽然可以根据免责条款进行申诉,依然存在名誉受损的问题。

6.1 市场抽样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企业作为市场抽样检验的主体,若不合格,行政处罚通知书是给被抽样单位的。药品流通企业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第七十五条免责条款进行申述。

而持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将被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按照生产的货值金额3倍计算,且一个批号数量较大,则罚款不是小数目。

持有人可通过购买保险,对药品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风险分担,但是保险是不能分担行政处罚款的。

与此同时,被抽样单位的名誉损失无法补偿,有的地方将是否经营过劣药、受到行政处罚作为招标采购的一项限制性条件,这对企业损失重大,无法用金钱估计。

6.2 根据对患者的伤害的性质不同,又适用于不同的行政处罚

6.2.1 前期小样本下无法发现的不良反应所致的伤害

对于持有人和流通企业来说这种在研发阶段未发现的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引起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是高风险,也是需要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进行责任进一步明确的。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8]中对不良反应的定义: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是否可根据不良反应的定义制定适用于持有人的免责条款。

6.2.2 药品不合格作为劣药所造成的伤害

这种伤害程度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了。伤害的严重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9]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定义来量刑。

综上所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執行有利于鼓励研发的创新,优化生产结构调整,将对委托生产的集中度和专业度有深远的影响,是供给侧改革的有力试点。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这也是对传统供应链分工模式的挑战。随着药品注册权和生产权的进一步分离,持有人与流通企业的质量职责与目前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清晰的职权定位还有差距,这种新的业态的出现,亟需各方协调资源,促进相关法规的新增和修订,更需要社会资源的积极介入,整个药品供应链的质量保障体系将重新规划,持有人作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流通企业的质量职责界定、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都是新的课题和使命,更是目前立法的空缺,需各方重视在试点结束前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指导。

参考文献

[1] 王理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对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影响分析[J]. 上海医药, 2016, 37(17): 52-55.

[2] 安徽省食品藥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EB/OL]. (2016-10-08)[2017-04-28].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 zwxx/wjtz/2016/10/55850.html.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EB/OL]. (2016-07-25)[2017-04-28].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 nw12344/u26aw48315.html.

[4]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EB/OL]. (2016-09-29)[2017-04-28]. http://www. jsfda.gov.cn/xxgk/xxgkml/201609/t20160930_1238756.html.

[5] 沃保网. 太平洋保险推出“太有责·药安心”系列产品[EB/OL]. (2016-09-22)[2017-04-28]. http://insurance.cngold. org/c/2016-09-30/c4445909.html.

[6]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EB/OL].(2016-07-25)[2017-04-28]. http://www.sda.gov.cn/WS01/ CL0784/171346.html.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EB/OL]. (2015-04-24)[2017-04-28]. http://www.sda.gov. cn/WS01/CL0784/124980.html.

[8] 卫生部.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EB/OL].(2016-05-04)[2017-04-28]. http://www.sda.gov.cn/WS01/ CL0053/62621_7.htm.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EB/OL]. (2014-11-18)[2017-04-28]. http://www.spp.gov.cn/zdgz/201411/ t20141118_83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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