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演化分析
2017-08-17李子悦
李子悦
摘 要:对于法律而言,法“理”以及法“力”是一个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面,因此本文针对国际经济法,从法律的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这三个时期,对法“理”与法“力”的演化展开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法“理”和法“力”
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而在过去的发展中,国际经济法在法“理”以及法“力”上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形势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以及对其法“理”以及法“力”的演化过程非常有必要进行探讨。
1 萌芽时期的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
早在十九世纪中期开始,国际上的经济法才开始逐渐兴起。当时在国际联盟的推动下,逐步的形成了脱离一国管理贸易的新兴法律理念,最初,是由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制定了《大西洋宪章》,同时也开启了近代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新秩序。而当时的国际经济法律在是处在新形成的阶段,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法“理”以及法“力”都还不太成熟[1]。
1.1 在法“理”的理念上过于简单
在国际经济法形成的最初阶段,经济法的法“理”在内容上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体系,其中只是对国际上的经济问题进行解决,在法“理”上就是在文字上确定当时近代的国际经济交流规律以及相关的经济发展经验。在从自由资本主义逐渐的向垄断型的资本主义进行转变的过程中,资本垄断的经济发展形式会对当时的经济市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冲击,进而也造成了许多相关的经济问题,这些经济上的问题也开始逐渐的引起各国经济学家的思考,甚至是对过去的市场分工理论以及优势理论进行重新思考,同时一些经济学者认为通过自由贸易的相关理论,能够有效的改善近代的国际经济形势。因此,也开始推动世界市场的统一化、积极的增加国际经济贸易的交流,也进而在许多的国家之间签订了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关条约,有效的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
1.2 在法“力”上较为单一
在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经济法的法“力”还没有得到健全,在近代的世界经济交流中,人们还不相信能够存在除了自身国家以外还会有其他力量可以促使国际化的法律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在近代各个国家签订的条约也都是基于各国自身的国家实力的情况下,得以执行的,因此在国际经济法形成的萌芽阶段,法“力”的形成还相对比较单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强有力的法“力”形式对国际经济法予以执行[2]。
2 形成时期的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
在二战结束之后,国际的经济法开始真正的形成,在上个世纪中期,国际上各种经济组织相继成立,并且签订了相关的国际贸易以及进出口关税等相关的协定,同时国际经济法也逐渐的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兴学科。
2.1 法“理”的内涵逐渐丰富
在国际经济法形成发展的阶段,确定国际经济市场的运行活动以及相关的经济学经验还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理”内容,但同时在法“理”上还开始出现了一些其他的经济法内容。首先,是在经济法中有着对世界化市场的恶性竞争进行防治的相关条例,对世界性的经济交流贸易的相关规则进行初步的构建,同时也形成了通过法律的方式对国际经济发展进行管理的新思想。其次,在国际的经济法中开始将世界和平的理念与内容作为法“理”体系的一部分,在二战结束之后,战争带来的沉痛结果给全世界的人们提出了警醒,人们开始对战争以及和平进行深刻的反思,通过历史的教训,人们将世界和平的思想加入到國际经济法当中去。最后,合作的方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法“理”的新的组成部分。随着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经济交流贸易,促进了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与认识,进而使得各国之间能够展开更加亲密的合作交流。因此,合作的形式也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理”内容。
2.2 法“力”的多元化
在国际经济法的形成阶段,世界已经处于一个相对和平的时期。因此,国家力量的唯一性也逐渐的被打破,使得国际经济法可以在更多的方向上得以保障。进而促使国际经济法出现法“力”上的多元化。首先,很多主权国家的强制力在国际经济法上得到增强,在很多情况下主权国家的力量还是属于较为主要的法“力”内容。其次,国际组织的力量在国际经济法的执行上开始显现出来。当前随着世界和平与发展时代的到来,国际之间的组织也开始拥有更多的权威性,这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世界各国之间的正常运行有了更多的法“力”保障[3]。
3 发展时期的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
3.1 法“理”上更加的全面
在发展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在法“理”上也更加的趋向于完善。首先,在全球化的经济贸易之间,国际经济法正逐渐的开始进行世界经济的调控,通过法律对国际经济市场建立规则,进而杜绝在市场上出现无限制的竞争形势,在两次世界大战当中,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地区都得到了独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也给世界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上带来重大的冲击,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也证实了在全球化的经济市场中需要有一个高于国家的强有力的组织来进行协调经济上的矛盾,也需要有一部超过国家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来对各个国家以及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这一法“理”上的转变最主要的体现在关税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贸易协定上规范,通过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最终WTO组织成立,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在法“理”上更加具有权威性、以及适用性。其次,维护和平的法律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经过两次的世界大战,人们更加注重世界化的和平与发展。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在反思中发现,战争的原因就在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利益矛盾冲突,因此为了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真正和平的秩序,就需要在经济上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通过国际经济法对全球经济利益的重新安排,能够建立起更加合理的经济秩序执行标准。在经济法律中不仅需要拥有世界和平的相关内容,同时还要提出预防人类之间再次由于利益关系而爆发出现战争的内容。再次,在国际合作上也更加的合法化。随着国际化的交流发展日益频繁,同时在生产分工上也不断的细化,因此对于国际合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于国际之间经济交流合作的管理也就需要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3.2 法“力”上多元化趋势明显
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得法律在法“力”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进步,在这一方面,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力量相对降低,使得国际间相关组织的权威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国际组织的能力开始逐渐的显现出来。同时跨国企业也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健全开始兴起,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4 结论
总而言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已经有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在法“理”以及法“力”上的不断演变,国际经济法正在不断的发展、成长。从另一方面来讲,国际经济法也是人类通过自身的努力,形成对世界经济发展规律总结的一种展现。
参考文献
[1]宋阳,穆凯盈.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再思考[N].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89-194.
[2]李万强.国际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新视角[N].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01:84-93+205.
[3]王彦志.论国际经济法的体系[N].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3,03: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