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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7-08-14段思羽

消费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段思羽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形成一个全新的领域,因此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发展现状入手,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方面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风险 金融监管 法律監管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其研究尚未形成一个确定性的成果,学界对其概念的定性不一,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依靠大量数据的积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贷、融资等

系列金融服务,主要包括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就是基于大数据的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况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最被普遍接受的划分方式就是按功能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支付结算类。这一类型又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存在直接催生了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结算平台的出现。另一类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这类平台一般通过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来实现支付结算功能。(2)融资类。这一类型也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中介平台,如拍拍贷作为一种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借贷利率、借贷金额、借贷期限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另一类是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电商根据融资方的各项非结构化指标,对融资方的信用进行分析,然后给予信用评级、实施放贷业务。(3)投资理财保险类。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与潜在欺诈风险

由于互联网企业在设计和运行互联网平台时技术瑕疵,投资者或者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系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存在缺陷,导致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从而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客户权益受损等现象。互联网金融中P2P融资平台和众筹模式等存在信息披露极不透明,征信系统不完善等情况,极易导致非法集资、编造虚假债权和投资项目等欺诈活动。有些网络融资平台依靠互联网企业进行高额补贴来兑付所承诺的高收益的做法导致了不正当竞争,很有可能成为作虚假宣传后无法兑现高收益的欺诈活动。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挑战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

1.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将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制度所替代。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越来越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蔓延,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往往不易辨别,风险难以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

2.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互联网金融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且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延伸,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网络借贷中的资金流动难以监控,资金支付引发的套现、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

3.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互联网金融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不仅使得各国政府有效抑制商业银行的国际避税行为越来越困难,也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为削弱。金融网络化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汇市、股市、期市大量关联交易,导致金融市场跌宕起伏,从而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一国经济予致命打击。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经营安全运行机制

1.建立大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规避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风险评价和预警制度,加大对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的指导与监管力度。

2.针对金融产品研发的各个阶段,应建立产品设计子模块间的共同管理模式,明确产品创新各阶段风险管控和财务成本效益分析要求,从内外部监管、市场、技术、财务、运营等多视角加强产品创新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控管理。

3.加强软硬件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电子支付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标准,以便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风险防范上与国际接轨。

4.建立灾难备份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系统在遭受到不可抗拒力量侵害后能及时恢复,并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确保业务信息在客户和银行之间及时准确传递,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二)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创新发展与规范监管并举。

1.加快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明确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征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适时将网络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电子商务征信平台,使其成为社会征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

2.从监管角度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对其发展进行合理的引导,同时,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让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恶意挪用资金或破产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构建

1.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2.构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融资人作为资金使用方,具有如实披露融资相关信息的义务,以确保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有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机会。

3.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保护合法权益。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的交互平台,存在大量身份和交易数据,涉及融资人、担保人、投资人等各互联网融资参与方。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方,特别是融资平台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参与个人的隐私和参与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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