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反贿赂管理体系填补制度短板
2017-08-14劳婕黄卫平
劳婕+黄卫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党中央不断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同时,各地党组织也在深入探索和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努力将党中央重规矩、守纪律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近日,中共深圳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联合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以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借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模式与流程标准化的管理工具,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这是一项全新的开拓性工作,不仅是国内首个反贿赂管理的地方标准,也是2016年10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的中国版本,更契合中国本土实际和需求,更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填补了我国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体系在私领域的制度短板。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体系以约束公权力为核心,高度重视政党组织纪律与政府廉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在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廉洁从业方面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与制度文本,与北欧、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反贿赂管理体系》为各类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预防腐败提供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可复制的廉洁范本,帮助各类组织适应本土法律政策环境,有效规避贿赂风险,提高商业贿赂监管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的提出与实施,不仅为我国反贿赂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是构建廉洁社会的题中之义。
其次,适用于公营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的各类组织,应用价值广泛。根据《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制度设计,所有商业组织、其他非商业组織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参照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要求,构建完整的贿赂防范体系,规范处理组织内部的贿赂、组织及其代表(如员工或商业伙伴)为实现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贿赂、对组织及其代表实施的贿赂、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贿赂、介绍贿赂等问题。这不仅为私营部门、第三方部门有效发现、预防和管控贿赂风险,积极应对反贿赂要求提供了全面管理的框架和指南,也对党和政府等公权力部门预防腐败、遏制贿赂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将预防贿赂转化为一项组织管理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明确界定了“贿赂”“组织”“管理体系”“商业伙伴”等特定概念,并给予广义的理解,从而使该标准可以广泛地用于评估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党政等公权力机构。如将“贿赂”定义为“无论在何地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承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可以是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以引诱或奖励个人利用职务之便的作为或不作为”。将“组织”定义为“为实现组织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以此作为标准来约束、规范各种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其涵盖面就极其广泛,不仅有助于厘清“贿赂”这一人类历史长河中基于人性弱点而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有助于在一个传统“人情”社会中逐步净化政治生态。
最后,为各类机构预防贿赂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评估、可测验的标准。该标准明确了组织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的整个流程,包括了解组织背景、明确管理职责、开展风险评估、反贿赂管理体系规划和实施、提供资源支持、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等。就如同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那样,反贿赂管理体系用一套制度化、标准化的指标体系,根据企业特点,通过选用若干要素加以组合,形成度量组织管理规范程度的评价工具,帮助组织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内控管理,降低贿赂风险。
总的来说,反贿赂体系是我国预防腐败工作的一项全新尝试,这样的标准必须在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建构实践中不断经受检验。因此,深圳所首创的《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和完善,为未来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反贿赂立法积累经验。期待深圳这块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能为国家的反贿赂治理和廉政建设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编/赵光菊 孙娜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