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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面临“成长的烦恼”

2017-08-14徐蕾史文雷

人民论坛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共享经济

徐蕾++++史文雷

【摘要】随着共享经济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不仅给人们带来便利,也激发了人们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热情,但其过快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为推动我国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建设公民信用平台、创造条件鼓励共享经济创新,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

【关键词】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共享经济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Uber、Airbnb的成功使得共享经济理念在全球产生了巨大影响,国内也出现了滴滴、小猪短租等共享经济模式的互联网公司。共享经济一方面加大了原有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它给我国的大众创业提供了新的思路,创业者可以通过更加便捷的渠道进行交易,创业的成本也大大降低,由此产生更加新颖的商业和生活模式,促进了万众创新。但由于共享经济模式的兴起速度过快,我国还缺乏相关政策法规加以引导,由此而引发的税收、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对共享经济市场产生了一定危害,因此,对共享经济加以科学地规范和引导就显得尤为必要。

共享经济具有使用权暂时性转移、可持续性等特点

共享经济的理念即是合作消费,它一般是指通过第三方搭建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符合平台要求的个体可以通过此平台来进行资源的交换,如闲置物品的出售和出租、众筹、个人知识分享等,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资源使用权暂时性转移。资源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给共享经济提供了物质基础。个体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自身拥有的资源暂时性地租借给发起使用需求的另一个体,资源的所有权没有变更,但其使用权在一定时期转移到了他人身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传统经济下,资源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往往环节较多,个体之间的沟通不顺畅,需要通过中介进行信息交换,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都较高,限制了资源的相互流通。目前,线上的交易或信息共享平台使信息交换和资源流通变得异常便捷,个体之间沟通的环节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减少,由此资源置换和信息交换的时间和物质成本都大大降低。

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平台。在过去,信息流通渠道较为单一,信息不对称、交易环节繁琐和移动终端不普及,使得共享经济无法得到发展。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搭建了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令共享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第三方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对个体进行筛选,具有相同需求的个体和拥有对应资源的个体被集合起来,在此环境下交易的成功率会大大提高,如豆瓣的租房小组、百度的租车贴吧等就是早期的共享经济信息平台,但由于其组织者大多为个人,因此无法进行大规模推广。现如今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规模化、标准化,利于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共享经济运营,如滴滴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对用车需求进行分析,再由系统自动派发给签约司机并完成交易。

三是可持续性。从共享经济资源暂时性转移的本质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是可持续性发展的,只要存在没被充分利用的资源,共享经济便有用武之地。如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人类生产力空前强大,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过剩资源,共享经济的理念避免了过剩资源的浪费,从长远看对环境保护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体之间会直接进行交易行为,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社交属性,这也会增加个体之间的粘性。

共享经济发展面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传统经济存在矛盾、互联网寡头垄断等问题

共享经济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近些年,共享经济迅速发展,其互联网基因也决定了它跨地域、跨行业的特征,由此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特殊职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如第三方信息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税收监管、众包物流公司快递和外卖人员的社会福利保障、交易纠纷责任认定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或政策说明。相对滞后的法律使得创业者在进行创业时无法得到良好的环境,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灵活性。此外,第三方平台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也使得其在运营时肆意更改交易准入门槛,对服务的提供者审核不严密,从而导致交易存在风险。

共享经济发展与传统经济存在矛盾。共享经济的可持续性、资源使用权转移的特点无疑能够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由于其发展速度过快,缺乏政府引导和规范,也引起了与传统行业的矛盾。如Uber就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出租车司机的抵制,Airbnb同样也受到了连锁酒店集团的抵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大型共享经济公司资本力量十分雄厚,其初期推广模式大打“价格战”,而由于传统服务行业往往体量较小,没有资本与体量巨大的共享经济公司进行对抗;另一方面传统行业从业人员的就业机会受到挤压,失业风险增大,由此便产生了矛盾。

互联网寡头垄断。在共享经济环境下,庞大的数据资源增强了不同个体之间的关联度,谁拥有的数据多,谁的技术水平高,谁就可以在共享经济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共享经济企业通过数据处理技术来进行交易的匹配以及单价变动,提供给使用者更优质的服务以及低廉的交易成本,由此促进交易量和用戶数增加,并且又会反作用于其数据系统。如此的商业模式就增加了行业准入的壁垒,已有的企业形成垄断地位,在其与新进入者的竞争中可以运用数据和技术优势轻易地操纵市场,形成恶意竞争。

政府如何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

制定共享经济适用的法律法规。缺乏共享经济的适用法规,这种情况在全球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在共享经济企业的定性方面还存在分歧,如巴塞罗那的地方检察院就要求欧盟对Uber是运输服务公司还是网络科技公司做出裁定。因此,首先要在民法、商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共享经济企业的资质、交易模式和税收等问题进行规定。其次要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同时,由于共享经济的服务一般通过非执业人员提供,政府方面须对服务的标准进行规定,如针对网约车服务,要对司机的驾龄、有无犯罪情况等进行规定。针对住房分享服务提供的房屋质量、住宿者的身份证等级等情况进行规定,针对闲置物品出售的服务要在所有权归属、售后问题上进行明确规定。

加快公民信用平台建设。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当中,信用系统是不可或缺的。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公民个人信用系统,与此同时,各大互联网公司已建立了各自的用户信用体系,如蚂蚁金服的芝麻信用和小米公司的小米信用。政府层面应在对共享经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规定的同时,使各大共享经济企业与政府建立的公民信用体系进行数据共享,这有利于政府更便捷地获得共享经济相关的信用数据,从而研究制定相应规定,还可以降低企业初期获取数据的成本,降低创业的门槛,也有助于整体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如英国就对具有资质的企业开放公民犯罪记录查询系统。

创造条件鼓励共享经济创新。政府应为共享经济创新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加强交流和学习。与此同时,可以充分开放闲置的公共资源,推动政府与共享经济企业合作。一方面可以简化基础类设施的申请流程并予以财政补贴,另一方面,充分培育公众的分享理念,大力倡导勤俭节约。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在政府采购方面优先采用共享经济企业的产品,如公务用车使用共享汽车,不仅在行动上支持了共享经济,同时也减少了财政支出。英国就将网约车和短租房纳入了公务采购范围。此外,在税收方面也可以给予其优惠政策,如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税率等。

(作者分别为衡水学院讲师;衡水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河北省社会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信息化应用发展研究”(课题编号:2017031201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95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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