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怎样保护公民隐私权
2017-08-14廖兴存
廖兴存
【摘要】数据网络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公民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危险。目前,在我国,网络安全及网络隐私权领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国家与公民共同努力,以改善我国的网络安全,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促进监管制度的健全,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互联网 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网络信息在中国已覆盖到人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海量信息使得人们每每使用搜索,登录信息等都会被网络信息数据所记录,这种“大数据”通过网络IT的软硬件管理记录,为电子数据的重复利用提供机会。大数据化为各个国家提供了便利,它既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也反映着社会发展程度,是推动科研成果与社会服务系统化的重要工具,在国家中占据主要位置。而网络隐私权在隐私权法律条款中属于新媒体时代下衍生出的新型权利范畴,其开放性与复杂性也使得传统隐私权受到影响产生一定变化,并趋于数字化与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并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上做出相对细致化的区分。
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的变化
隐私权的数字化与信息化。随着虚拟网络的发展,个人形象及各方面的信息(如手机号码,形象照片等)被录入到网络信息库中,并在网络上随着个人浏览的扩增而进行隐性传播。很多隐私权保护内容不断扩大,网络信息及网络个人空间的隐私权已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点,并在生活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取代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隐私权在网络信息中被扩展,使得隐私权的法律内容受到影响并不断变化。
隐私权的利益双重属性日益凸显。在信息时代之前,人们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收集与个人隐私信息的利益价值还未得到发挥与利用,使得中国传统的隐私权条款多为精神层面的保护。而随着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更新,私人保护空间不再仅限于物品财产、住宅等物质,而扩展到个人信息与精神生活中,这就使得隐私权在保护公民利益的同时凸显出其模糊的一面。
公民需要明确了解自身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即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能力。正如有专家认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仅局限于防御隐私信息盗取这点上,而是要做到主动控制个人信息,改变个人信息主动权的流向。网络隐私权在给予公民便利的同时会造成公民对于隐私权法律与国家技术的过度依赖,从而降低防备心理。
隐私权内容增加。传统的隐私权条例中包含了维护权、控制权、利用权与隐瞒权,而这四项内容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下的隐私权维护,新一版隐私权条例不断扩张,增加了许多关于信息隐私的内容,其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的被采集;使用方向等的控制权及随时查询自身信息的权利;对相关信息请求保护的权利;当公民信息被商家利用时,公民有权向商家索取相关收益;以及当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公民有权向相关机构请求救济保护等。个人隐私权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得到了更多安全保障,其具体形式与保障方法与内容,仍需要根据公民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判定。
隐私保护的难度增大。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发散性的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下属于开放流通性的,由于设计系统及网络密码系统的不完善,使得很多公民的信息在丢失后无法找回,或无法确定其丢失缘由,个人信息存在极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度增大,许多不法分子使用高科技技术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手段日益智能化,盗取隐私的行为形式也多种多样,我国虽在盗取网络个人信息上加大监管力度及后果惩罚力度,但仍无法查获大部分盗取网络信息的不法分子。
在网络平台上,公民的个人信息存在着被非法收集和窃取、非法泄露和利用的风险
非法收集与窃取。一方面,在网络平台上,公民的个人信息从理论上说可以凭借平台的互通性传递给任意网络,因而剽窃他人信息而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少见,造成了不良的网络风气。另一方面,网络的安全性无法保证百分百不被黑客侵扰,即便公民并未透露填写任何个人信息,网络黑客仍旧可以借助技术手段,通过个人手机、电脑等设备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资料等方面内容。
非法泄漏与利用。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平台更加容易使网络信息快速、便捷地散播出去,在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盗取后,快速散播的信息网不仅带给公民极大伤害,更给予隐私权保护与司法搜索一定难度,使司法人员很难查到信息源。目前而言,中国法律加强了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的惩罚制度,以防止此类现象随其增长。而另一种非法利用形式则是二次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如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创建信息库与登记记录,以保障利用人的其他交易行为,这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更多用于商业交易,不仅超出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极大损害,甚至产生法律后果。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隐私权保护
加强完善隐私权法律法规。参考我国的发展国情及隐私权的法律条款,需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才能促进网络的良好发展,为此首先要确立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效益及法律地位,并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人权保护制度。如果情况可能,可成立专门的隐私权管理部门,制定详细且明确的法律条款,以保证在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在订立隐私权法律法规以及设置相关条款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法律条款的科技性,与网络环境与网络发展程度相接轨,并加强与科技人员的沟通,根据科技发展程度修订法律条款。另外,为防止我国隐私权受到外界侵扰,在设立条款时,也须与国际相接轨,以防止在无国界的网络中中国公民或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加强网络建设与网络管理。网络信息盗取现象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络管理与网络建设不完善,因此国家要加强网络管理建设,增强软实力,并在网络安全的技术开发上下足功夫,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创新,从各相关渠道保护公民在网络中的信息安全。如今,网络平台已经不局限于搜索资料,软件开发等单纯操作,而是成为公民交流,行使话语权的平台。相对的,色情暴力与散播流言等行为也无不影响着公民的生活,隐私权甚至被强行侵犯,这些足以反映出我国网络平台管理的不完善。因此,加强网络建设管理,营造绿色健康网络环境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一步。
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一味将隐私权受侵害的责任归咎于网络平台或国家网络建设是片面的,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 公民往往忽视保护自身的隐私,大量在网上公布自身信息,这种资料泄露的情况大多都是自己一手造成的。因此,公民需要提高個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防范保护意识,在购买产品或与人交流时,谨慎调查其安全性,不要轻易将自身个人信息告诉他人,网上申请账号时,也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真实姓名。同时,在使用电脑时,应注意在防火墙运作的条件下使用网络,防止他人的侵入。
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下,大数据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公民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危险。目前,在我国,网络安全及网络隐私权还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补充,其发展现状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国家与公民共同努力,以改善我国的网络安全,完善隐私权法律,从实际出发促进监管制度的健全,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副教授)
【注:本文系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2013年度江苏省公安厅厅级公安理论及软科学项目“跨境经济犯罪及防控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乔鹏华、马宇曈:《互联网世界如何实现隐私权的保护——由“校园电信诈骗案”引发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
②施兰花:《如何向网络名誉侵权说“不”》,《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