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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17-08-12张峥

消费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问题

张峥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升,消费者对于消费产品的质量要求逐渐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基于以上,本文从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入手,重新认识了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问题 建议

前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指的是加害人承担赔偿数额超过受害人损失数额的种制度,旨在通过这种惩罚性赔偿来避免类似事件的产生。就目前来看,消费者对消费产品的质量要求日益提升,而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探讨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基于以上,本文简要研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的是加害人承担赔偿数额超过受害人损失数额的一种制度,其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一种金钱赔偿手段,在1993年消法中被首次提及,2014年3月15日,我国新消法颁布,其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

定的修改和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加害人和补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不宜受害人损失为标准,重在惩戒和威慑,吓阻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不仅限于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失,即使受害人没受到精神损失,只有过错严重,则也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对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再认识

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进行了如下两点修改:

首先,是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双倍赔偿转变为了三倍赔偿,即消费者最多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设置了赔偿下限,如果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则按周五百元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

第二,则是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内外兼顾,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如果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其不仅要承担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还要求其承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改变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其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延续,不仅扩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客体范围,同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限额。总的来说,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两项修改都有利于惩处不法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来说,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改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消费过程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往往是不对等的,二者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会拟定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或寻找证据困难等原因而放弃维权,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达到良好的惩罚效果和吓阻效果,预防类似侵权事件的再次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益,在利益的驅使下,其往往会扭曲经营行为,欺诈消费者,消法中惩罚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能够有效惩处不法经营者,提升消法威慑力,对于降低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概率、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

定的修改和完善,赔偿数额从原来的两倍增加到了三倍,增加了赔偿数额下限设置,同时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其是否适用于商品房等特殊商品中一直备受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商品房等特殊商品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其与一般商品存在一定的区别,价值较高,在诉讼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诉讼标额度较大,如果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则会导致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出现严重的失衡问题,虽然起到了显著的吓阻作用,但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二)主观成立条件不合理

加害人主观上故意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重要主观条件,主观过失则不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适用于重大过失或滥用职权等导致的加害行为,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只能够得到补偿性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这一主观成立条件的设立本意是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主观恶意较大的加害人逃脱惩罚,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赔偿数额标准僵化

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规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为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日常消费主要为小额标,一旦受到欺诈等损害其权益事件的时候,即使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其获取的赔偿数额也较少,同时还需要付出维权成本,往往得不偿失,这也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而选择不了了之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可知,消法中惩罚性配成制度的建立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使得其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对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现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扩大适用范围

上文中提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商品房等特殊商品的适用性争议,就笔者看来,应当积极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商品房等特殊商品。首先,商品房等特殊商品有着价值高昂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付出了高额的价格,如果受到欺诈,消费者应当获得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而不能因为担心利益失衡问题而采取回避的态度;第二,消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主观欺诈行为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将商品房等特殊商品纳入到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是有法可依的。

(二)积极完善主观条件

中国大陆地区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条件为加害人主观方面故意的加害行为,这种主观条件设置过于狭隘,很容易导致严重的故意实施不法行为的损害,将这些恶意行为纳入到主观成立条件中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受害者权益,更加有力的惩处加害人,从而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采取不同的惩罚标准,对于故意和重大措施两种态度采取不同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害人存在故意心理,则适用于高标准惩罚性赔偿,加害人重大过失,则适用于相对较低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三)优化惩罚性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数额变为了三倍,但在市场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这种惩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法律应当以成本和收益为考量,提升威慑力,惩罚性赔偿数额应上不封顶,积极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面来说,应当优化计算方法,保证计算方法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此来保证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的真正平衡。

(四)建立小额赔偿诉讼制度

消费者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流程复杂、持续时间较强,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这使得许多消费者望而却步,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许多时候流于形式,针对这种问题,可以建立小额赔偿诉讼制度,专门适用于标额较小的诉讼,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降低诉讼成本。具体来说,法律要明确小额赔偿诉讼制度的適用范围,避免一些消费者以此为机会进行恶意诉讼,同时应当规定诉讼的期限及审理形式,将派出法庭及基层法院作为主要的审理机构,简化流程,支持消费者进行合理诉讼,充分发挥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惩处不法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新消法虽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定的修改和完善,但其还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确、赔偿数额标准僵化等问题,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进一步完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旨在更好的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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