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梁启超纳妾看民国的“姨太太”现象
2017-08-11肖伊绯
肖伊绯
【梁启超谈纳妾、蓄妾】
1925年10月26日,清华留美预备部学生王政给梁启超写了一封信,对纳妾蓄妾的社会现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梁在授课时默认国人蓄妾的态度表示质疑与不解。信文写道:
先生曰:“从人权上观察,蓄妾制之不合理,自无待言。但以家族主义最发达之国,特重继嗣,此制在历史上已有极深之根柢。故当清季修订新民律时,颇有提议禁革者,卒以积重难返。且如欧律以无妾之故,而仆仆于私生子之认知,亦未见其良,故妾之地位,至今犹为法律所承认也。”鄙意先生既承认蓄妾制在人权上为不合理,则当设法以革除之……
欲论蓄妾制有无存在之理由,必先知一般人纳妾之原因。《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所载单毓元先生《中国禁止纳妾之方法》中列为二十条,鄙意以为最普通者不外下列三种:
(一)对于正妻不满意,而又无法出之者。
(二)结婚多年膝下犹虚者。
(三)有钱有势,遂欲充分发展其兽性者。
第一种乃旧式婚姻之恶果,实行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以后自可免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语,久成为蓄妾者之护身符,故上列第二条,在讲求宗法之中国社会里,已公认为牢不可破之理由。其实严格说来,亦不能成为理由。夫四十而不生子,不能专责女性方面。世有后庭娇艳二三十人,而求子如登天者,论者能谓此二三十女子均无生子能力,或由于两方面俱无生子能力。是故最公平之办法,已结婚者应于相当时期用医药方法查验。若果系女性方面无生子能力,而男子方面又不肯为爱情而牺牲子嗣,万不得已,或可再娶一妻(无论如何不得有第三妻,蓄妾更无论矣),但此妻之地位须与第一妻完全相等,且须得第一妻之同意。如此则与旧道德吻合,同时又不至与新道德抵触矣。至于第三种蓄妾者乃道德破产之人,唯法律足以禁止之。
总之,由各方面观察,蓄妾制均无存在之理由。吾国法律许置妾,是吾国法律的缺点,吾辈负有改造社会之责任,当思所以补救之方。即事实一时不能做到,言论间亦不妨尽量发表。
梁启超阅罢此信,交给《清华周刊》公开发表,并在信后附上跋语,略作申论。1925年11月6日,《清华周刊》第24卷第9号印行,这封信以《为蓄妾问题质疑梁任公先生》为题发表。信末梁启超的跋语相当简短:
所论自是正义。吾所著者,乃历史讲义,非作论文,故征引当时不主张废妾者所持之理由云尔。其理由充足与否,则未暇论及。以现状论,凡已有妾者须承认其地位,毫无可疑;否则,将现在国内之妾悉判离异,牵涉到妾子问题,其扰乱社会实甚。若立法禁止,亦只能定自某年之后不准置妾耳,亦须俟实行婚姻登记后,此种法律,乃能有效。至弟所主无子再娶一妻之说,与旧伦理观念相去甚远,殊不可行。余功课太忙,无暇作文论此事,草草答复如右。
梁启超的跋语,算是给了学生王政一个答复。除了认可学生“所论自是正义”之外,他仍坚持自己合乎“国情”的主张,即必须承认“现状”,承认现有的妾的“地位”。即使将来立法禁止纳妾蓄妾,从可操作性上言,“亦只能定自某年之后不准置妾耳”。言下之意,从中国社会多年传统来看,纳妾蓄妾有一定合理性,且目前也属合法行为。当前已纳妾蓄妾者只能维持现状,既往不咎,留待将来立法解决。
至于王政在信中曾提到的,“若果系女性方面无生子能力,而男子方面又不肯为爱情牺牲子嗣,或可再娶一妻……”这“一夫二妻”制观点,梁坚决反对,称其“与旧伦理观念相去甚远,殊不可行”。王政的“一夫二妻”观,看似迎合了梁的“特重继嗣”论,为什么还是遭到反对呢?
【“一妻一妾”的现实生活】
其实,梁启超之所以反对“一夫二妻”,却默认纳妾蓄妾之现状,主要还是从妻妾地位差异悬殊的传统观念来加以判定的。这种对现实的默认和妥协,自然是“过来人”的经验之谈——梁启超1903年即纳妾,当他看到学生反对纳妾蓄妾的信函时,已经过了20多年的“一妻一妾”制生活。
1889年,16岁的梁启超参加广东乡试,榜列第八名举人,受到主考官李端棻的器重。李端棻主动牵线搭桥,将堂妹李蕙仙许配给了梁启超。梁、李二人夫唱妇随,恩爱有加。事实上,梁本人就是中国最早提倡“一夫一妻”制的学者,他还创立了一夫一妻世界会”;梁、李二人的夫妻生活也十分美满,堪称一时典范。
“百日维新”失败后,梁启超只身逃亡日本,不久李蕙仙也赴日本,夫妻二人团聚。李蕙仙不仅照料梁启超的生活,还对梁启超的事业有不少帮助。梁启超说不好官话,为此曾吃过不少亏。变法初期,梁启超已名动京城,光绪帝久闻其名,但在召见他时,因梁启超不谙官话,彼此难以交流,光绪帝大为扫兴,只赏他六品顶戴。李蕙仙自幼长在京城,官话说得很流利,在她的教导下,不久梁启超的官话便说得极流畅,在社交场合得心应手。1901年,李蕙仙为梁启超诞下長子梁思成,但因梁思成从小身体羸弱,为了香火有传,1903年,李蕙仙让梁启超将其侍女王桂荃(原名王来喜,四川广元人)纳为侧室。从此,梁启超“一夫一妻”之理想主张,变为了“一妻一妾”的现实生活。
对于这桩纳妾事件,梁启超一生从不张扬,尽量避讳。他在家信中提到王桂荃时,多称“王姑娘”“三姨”或“来喜”。只是在1924年,李蕙仙病重,王桂荃又怀上小儿子思礼,适值临产时,梁启超在写给好友蹇念益的信中,首用“小妾”之称。从延续子嗣的角度而言,王桂荃为梁启超生了六个子女,即儿子梁思永、梁思忠、梁思达、梁思礼,女儿梁思懿、梁思宁,可谓“有功”;从料理家务、分担家事的角度言,王桂荃20余年尽职尽责,可谓“有劳”,这些“功劳”,梁家上下有目共睹。梁启超本人对她颇为看重,孩子们对王桂荃的感情也很深,他们管李蕙仙叫“妈”,管王桂荃叫“娘”。
梁启超曾对长女梁思顺说:“她也是我们家庭极重要的人物。她很能伺候我,分你们许多责任,你不妨常常写些信给她,令她欢喜。”“文革”后,梁家的子女们在梁启超与李蕙仙合葬的墓旁种下一棵“母亲树”,以此纪念王桂荃。但自始至终,王氏“妾”的名分不可更改,梁从不称她为妻;梁的元配夫人只有一个,即妻子李蕙仙。由此不难理解,他为什么坚决反对“一夫二妻”的说法,却能够默认纳妾蓄妾的现状了。
【“发乎情,止乎礼义”】
事实上,梁启超早在纳王桂荃为妾之前,就已有过纳妾的想法了。只不过当时他想纳的那位妾,比王桂荃更新潮,更富青春活力与魅力。
1900年,梁启超在美国檀香山处理保皇会事务时,曾与一位名叫何蕙珍的女子产生恋情,但最终好事未成。何是当地侨商子女,当时年龄20岁出头,从小接受西方教育,16岁便任学校教师,英文极好,因侨商宴会中有外国人参与,暂时就由她担任梁启超的翻译。当时,清廷大肆攻击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新党,在国外刊发大量英文文章,梁苦于英文水平欠佳,无法撰文回应攻击,一直颇感苦恼。孰料,不久梁就在某英文报纸上看到了为自己辩护的连载文章,文字清丽,论说精辟。后来得知,这些连载的辩护文章,皆出自何蕙珍之手。
1900年5月24日,何蕙珍的英文老师宴请梁启超,何氏出席作陪。临别时,何蕙珍说:“先生他日維新成功后,不要忘了小妹,但有创办女学堂之事,请来电召我,我必来。我之心唯有先生!”据说,当年她还曾握着梁启超的手说:“我万分敬爱梁先生,今生或不能相遇,愿期诸来生,但得先生赐以小像,即遂心愿。”面对这大胆的表白,梁一时手足无措,“唯唯而已,不知所对”。不久,一位好友拜访梁启超,婉劝他娶一既懂英文又懂汉语的女子做夫人,梁启超对朋友所说的那位女子心知肚明,立即谢绝。
梁启超在理智上尽可能克制自己,但内心深处仍被何蕙珍的炽烈爱情所感染。这期间,他陆续写了24首情诗,记述对何蕙珍的赞美、思念和无奈之情,其情其意,在字里行间表露无遗。其中有一首诗,甚至称何为“第一知己”。诗云:
颇愧年来负盛名,天涯到处有逢迎。识荆说项寻常事,第一知己总让卿。当年5月,梁启超给妻子李蕙仙写了一封家信,详细汇报了他与何蕙珍从相识、交往直至分手的过程。他告诉妻子,何蕙珍是当地一个华侨商人的女儿,这个只有20岁的女孩儿,英文水平很高,整个檀香山的男子没有能赶上她的,而且她有很好的学问和见识,喜欢谈论国家大事,很有大丈夫的气概。她16岁就被当地学校聘为教师,至今已有4年,可见是个才女,而且不是旧时才子佳人式的才女,而是有新思想、新精神的才女。
在何氏英文老师宴请梁启超当晚,他在给李蕙仙的信中写道:
余归寓后,愈益思念蕙珍,由敬重之心,生出爱恋之念来,几于不能自持。明知待人家闺秀,不应起如是念头,然不能制也。酒阑人散,终夕不能成寐,心头小鹿,忽上忽下,自顾平生二十八年,未有此可笑之事者。今已五更矣,提起笔详记其事,以告我所爱之蕙仙,不知蕙仙闻此将笑我乎,抑恼我乎?
梁启超还言:“吾因蕙仙得谙习官话,遂以驰骋于全国;若更因蕙珍得谙习英语,将来驰骋于地球,岂非绝好之事?”可见梁启超对拥有此女子的向往,然而他又说:“而无如揆之天理,酌之人情,按之地位,皆万万有所不可也。”“吾因无违背公理,侵犯女权之理。若如蕙珍者岂可屈以妾媵。但度其来意,无论如何席位皆愿就也。惟任公何人,肯辱没此不可多得之人才耶?”
李蕙仙读了梁启超的信,左右思量,给梁启超写了一封回信,大意是说:你不是女子,大可不必从一而终,如果真的喜欢何蕙珍,我准备禀告父亲大人为你做主,成全你们;如真的像你来信中所说,就把它放在一边,不要挂在心上,保重身体要紧。
妻子要把问题交给梁父梁宝瑛去处理,此举让梁启超慌张起来,他急忙复信,求妻子手下留情:“此事安可以禀堂上?卿必累我挨骂矣;即不挨骂,亦累老人生气。若未寄禀,请以后勿再提及可也……任公血性男子,岂真太上忘情者哉。其于蕙珍,亦发乎情,止乎礼义而已。”并再三向夫人表白,对何蕙珍已“一言决绝,以妹视之”。
梁启超欲纳何蕙珍为妾的想法,至此不得不中止。之所以未能纳此女为妾,以他本人给出的理由,皆因“吾之此身,为众人所仰望,一举一动,报章登之,街巷传之,今日所为何来?君父在忧危,家国在患难,今为公事游历,而无端牵涉儿女之事,天下之人岂能谅我?我虽不自顾,岂能不顾新党全邦之声名耶?”国事、家事、天下事,对他来说都太过沉重,一己私欲、儿女情长,只可暂时搁下。但他同时亦坦承“发乎情”,不否认内心确实是向往并愿意的,对妻子能有这样的坦荡和担当,也算是在旧式中国男子中少有的了。对此,妻子看在眼里,也放在了心上。3年后,李蕙仙主动让梁启超纳其侍女王桂荃为妾,算是了却了一桩心愿。但让人难以释怀的是,后来梁启超坦然纳妾,却又似乎不那么顾及自己那“为众人所仰望”的声名以及“新党”的声名了——或许,那些虚浮的声名终抵不过情欲的炽烈罢。即使是理性至极的一代名流梁启超,也最终无法拒绝纳妾,终究难以用顾全“声名”来自圆其说。
【北洋时代,纳妾更为自由】
梁启超“低调”纳妾于1903年,但无论怎么“低调”,终会为外界所知晓,也终会因其社会名流、知名学者的身份,引来外界的多番猜测与非议。但梁家“一妻一妾”的生活状况,在1920年代的中国社会,实在是再平常不过了。
那时虽然已经推翻帝制、创立民国十余年,鼓吹“三民主义”、提倡男女平等也已多年,但从法制与道德层面的“破旧立新”还远未令人乐观。民国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原则虽在,但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纳妾蓄妾问题却视而不见,始终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与定罪办法。那些曾与梁启超一样注重文明风尚、男女平等的诸多社会名流,也大多纳妾蓄妾,有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康有为、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军界、商界名流纳妾蓄妾之风更炽,如袁世凯就有一妻九妾,人称其“多妻妾之奉,生子几十人”;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现有资料可证其有妻妾六人;张宗昌有十余位姨太太;广州十三行行商潘仕成更是妻妾成群,共计有50位之多。
当时,奔走于各系军阀门下的一批官僚政客,纳妾的劲头也不亚于军阀。因为有时台面上解决不了的争端,可以由“如夫人”协助斡旋,自己不便于公开插手的捞财机会,由“如夫人”出面就会冠冕堂皇;至于联络感情、笼络亲信,“如夫人”的女性风姿,更有奇特功效。在北平甚至出现过一个由达官显贵们的小妾组成的“姨太太团”,其发起理由为“盖闻世界共和注重平等主义妇人幸福实施解放问题,惟我姊妹貌美如花,难夺专房之宠,命薄如纸,自惭侧室之称,慨妇德之常拘风流何有,苦夫纲之独振束缚不堪,与其掩掩遮遮私订三生之约,孰若明明白白废除七出之条”。这个“姨太太团”虽是妾们为争夺名义上的地位而创办,但它在实际上反映出娶妾已经在当时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富豪权贵自不必说,小官吏亦如此,当时京城流行一句谚语“天棚鱼缸石榴树,先生肥狗胖丫头”,来形容当时最时髦的组合,其中的“胖丫头”,即指一般书吏的妾。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12条明确承认妾的存在:“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纳妾显然更加自由。故在19世纪的一二十年代,有钱男子是可以随便纳妾的。
民国时期的纳妾虽与古代不同,但低下的社会地位在当时的礼仪观念和法律中并没有多大变化。不过,也不能否认封建帝制被推翻之后,民国时期的纳妾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开放的城市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上海的商人,常常在外买住宅数处,安置数妾,各处自行开支,像一个个独立的小家庭。虽然从表面上看,妾無权过问家庭经济,但实际上她们的私蓄比妻要多得多;妾作为家族一员的身份和所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从而妾也拥有了受赡养的权利。
【1930年代:纳妾合法之大讨论】
1926年,潘光旦通过上海《时事新报》做了一项社会调查,尽管答卷70%以上不赞成纳妾,他仍认为:“社会有强烈之多妻倾向,而欲推行严格之一夫一妻制,论理未尝不可通,论势则万万不可能”,主张提倡“一夫一妻”而容忍“一夫多妻”。民间的街头巷尾对“妻妾”问题的讨论,无论是反对还是赞成,大多停留在茶余饭后的谈资,少有严肃认真的法律上的追究、道德上的探讨。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政府法令渐有普及全国的效力,为从法制上解决纳妾蓄妾问题提供了可能。1928年《刑法》第254条就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纳妾依然不构成“重婚罪”。因为重婚罪的构成要素是再娶一个妻子,而非“妾”。纳妾既非“娶妻”,自然不算重婚。于是,当时的男子可以随意娶妻,只须该女子未婚即可。如果遇到原任妻子控告其重婚罪,则以“纳妾”之名规避之。
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而早在1928年12月24日,时任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来,保障起来。”在此立法精神下,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规定不得以纳妾为缔结契约之目的,如有此行为发生,即视为与人通奸,归入《刑法》对“通奸罪”的规定范畴。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的“妾”,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此举在当时影响甚大,社会上分歧也严重。有的学者认为,“废妾”之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有的则认为,这给妾与妻争权夺利埋下了伏笔,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号。当时,全国各地的报纸都曾就此展开了大讨论,波及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
1935年2月2日,北平《世界日报》在“妇女界”专版上刊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妾在现行民法上之地位》。这篇类似于“社论”性质的文章,从法理与伦理的角度来阐论中国纳妾蓄妾流行的必然性,明确指出了当时的中国法律对纳妾蓄妾者无能为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文章主张将所有纳妾者置于“重婚罪”的境地,要求彻底废止中国一夫多妻、随意纳妾蓄妾之风。换句话说,由一妻一妾组成的家庭,无论他们是和谐恩爱,还是纠结烦扰,都不再被社会所认可与默许。文中还特别提到了所谓“两妻”的变通说法,实质上也是“一妻一妾”,即“先妻后妾”——先娶者为妻,后娶者为妾。作者认为,即使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民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民权”,“妾制”确实废止了,但“实际仍多存在”,“且于法律上亦不无其存在之地位”。当时民法体系的不够完善与完备,不但间接默许了纳妾蓄妾,甚至还为之“保驾护航”——既然确立了“妾权”,纳妾蓄妾已然合乎法理。
由此可见,即使到了1930年代,中国社会里的纳妾蓄妾之风仍然无法遏止。在《民法》施行前所纳之妾,法律上还是允许其继续存在的,之后所纳之妾,也无明文禁止,只是给了妻子离婚的请求权,并且对这种权利还有种种限制,如法律规定:“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这无异于公开允许男人纳妾制度的继续存在。
尽管在废除纳妾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这毕竟表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一个重大变革,说明社会还是多少有了进步,延续几千年的纳妾制度,行将走到尽头。
(作者系文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