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7-08-10金鸣
金鸣
摘 要:行政程序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程序法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显著。随着社会公共事务范围的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也随之拓展,行政权力全大需要对新政权进行限制,以维护人民的权利,这就需要行政程序的法制化管理与规范。本文将就我国当前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出发,分析与探讨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治;现状;解决对策
1 行政程序法治
行政程序,就是将行政行为所经历的顺序、步骤、时限以及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程序包含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以及事后程序三个部分。比如就立法而言,政府需要进行立法公告、征求民众意等,全体社会成员对行政管理的参与度也随之上升。行政程序在制约行政权力、保障民主自由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行政法治离不开程序保障,以法律程序规范语控制政府权力,有利于保障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治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以防止决策失误。行政程序法治是一个国家以及支持政府法治建设的关键标志,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2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
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成效显著,依法行政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的扩张共同进展,在十九世纪末期,英国的依法行政以及完全树立根基。而在美国,依法行政在国家成立之初就开始初创,并被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1993年日本也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也逐渐拉开了法治建设的序幕。就全世界而言,日本的行政程序法治对中国的影响较为深远。1996年,政府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程序法治进程取得巨大进展。但是从国家社会的具体现状而言,行政违法现象仍然突出,这也是行缺乏程序控制的后果。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完善。
(一)行政程序立法分散
当前我国政府就行政程序管理已经建立了诸多法律条文,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程序》等,这些采取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划,各项行政程序之间或有重复交叉或者冲突。这中立法方式是根据我国的社会现状决定的, 社会生活中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民众反映强烈的现状,政府针对性的进行特定领域的立法以务实的解决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活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大,针对特定领域的行政程序立法分散,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其他行业与社会现状的解决。同时,针对特定领域、突出社会矛盾的行政程序立法,并不能囊括行政行为,这就导致法律空白地带的增多,不利于行政法制化的进一步完善。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低
我国宪法规范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与放肆,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因此,行政法治也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具体现状而言,我国的很多行政立法程序都是内部程序,也就是说,社会民众无法主动的参与,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允许。以听证程序为例,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行政法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的听取公民意见。但许多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会开成了座谈会,没有不同意见,没有反对意见,没有建设性意见,也没有激烈讨论听证形式沦为过场,民众的参与热情薄弱。
此外,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加以保密,因而公众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因诸多繁琐程序而走弯路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外解释”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中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随意解释,或者制定各项补充规定,以扩大自身的权利,且各项行政程序之间关关设卡,各行其是。漠视“程序”,不以规范程序行事。这也就造成了不公与腐败现象横生,而社会民众也为了能够办好事情,而寻找“关系”,托人办事,找熟人等,这些都是当前我国行政程序透明度低、法治化建设不完善的后果。
(三)行政程序立法不平衡
当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建设进程在逐步加快与完善,但是各地区与各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行政程序立法不平衡现象,制约着国家与社会事务处理的规范化与完善化。一方面,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政治发展也不均衡,行政程序立法又与国家与地区间的政治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也就造成各省市、各区域的行政立法水平不平衡现象。诸如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就相对较快,且行政程序更加具体、规范,也能够真实、具体的从行政内容上保障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此外,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与经济发展模式的相关性极强。在经济交往中问题突出,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行政程序立法也会相应的加强行动,但是部分传统领域发展缓慢,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下,仍然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程序立法的需求度并不迫切,因此各部门之間的行政程序立法水平也并不平衡。
3 可行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行政程序统一立法
当前我国诸多领域的行政程序都是分散性立法,针对性解决社会问题的优势作用显著,但是从长远来看,分散性立法导致的程序繁杂,程序冲突等不仅影响行政效率,也会滋生不公正现象。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法治建设的必然,但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考虑,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不能盲目冒进。比如,当前听证制度多局限于行政执法程序领域,但是行政许可、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立法等领域都可以有效应用听证。其中,行政程序立法的统一性必须坚持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为指导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应该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行政程序原则,规范行政行为避免行政程序创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现象。
(二)强化行政程序法治观念
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观念根深蒂固,严重影响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建设。因此,需要强化行严肃行政执法,政程序法治观念,转变政府思想,转变行政机关与社会民众的思想。就国家政府而言,应该着力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着力打造一个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就行政机关而言,要摒弃传统的“控制型”政府理念,而逐步向行政法治观念转变,社会事务管理的一切步骤按照法定程序行事,自觉履行行政行为,防止违法现象出现。
(三)加强公民行政参与
公民是行政法治的基石,社会民众强化对行政程序立法的监督,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并履行民众义务,有利于完善行政程序法治。听证会与座谈会等都是民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重要程序,但是从社会现实来看,人们极少参与到立法听证中。一方面,政府需要重视听证制度,避免听证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立法听证,确立立法听证范围,尤其需要重视听证结果。听证会上,应该鼓励各方畅谈不同意见,鼓励利益博弈辩论,对于听证会上为采纳的意见也要给予相关人即使的理由回复,长此以往,逐步强化社会民众行政参与的积极性。
4 小结
本文就我国当前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出发,分析与探讨了可行的解决对策。当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方面问题突出,诸如行政程序立法分散、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低、行政程序立法不平衡等都严重制约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因此国家与政府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从加强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强化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加强公民行政参与等方面出发,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循序渐进的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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