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7-08-10钟晓晖
钟晓晖
摘 要: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一项相当重要的职责,加强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建设对高校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现状入手,分析了保密审查机制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并提出保密审查工作的解决对策,为高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关键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高校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高校实施信息公开必然顺应新形势下的信息发展步伐,结合高校的自身特点,积极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对实现高校科学民主管理、有效规制高校权力腐败、构建和谐校园具有深远的意义。但随着高校信息公开深入开展,通过对高校信息公开现状的详细调查和分析研究,不难发现,当前高校信息公开过程中保密审查机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问题,这一定程度上阻挠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更是阻碍了高校实现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前进步伐。
1 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信息的公开与保密是一对矛盾体的兄弟。因此,高校如何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如何准确有效对高校信息进行定密,如何在高校信息公开之前进行有效保密审查信息,这些对于高校信息公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现行的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有保密审查标准过于抽象、保密审查权力过于宽泛、保密审查定密程序过于随意等。
(一)保密审查标准过于抽象。高校信息公开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值得高校探讨研究的难点,就是如何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实施信息公开,既能让高校教职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又能维护高校信息安全稳定,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一般规定,高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高校规定了不予信息公开的情况,其中强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以及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两种情况不予公开。这些规定不够细致,不够明确,导致保密审查标准过于抽象,程序过于不规范,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赋予信息公开主体有过多的自主空间以及过大的执行权力,可以随意定性公开事项程度,这违背了信息公开精神。
(二)保密审查权力过于宽泛。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一般规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的制度。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目前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只简单规定保密审查主体,保密审查权利和义务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原则不清晰,审查职责不规范,导致把握审查标准时过宽过高,存在着该审查没有去审查,不该审查的乱审查。高校通常实行各单位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审查权力宽泛,审查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袒护本部门利益,很难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总之,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完善,无法保证密审查过程、内容、结果的合理合法,不利于高校信息公开的安全稳定。
(三)保密审查定密程序过于随意。高校信息公开开展保密审查定密工作时,主要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审查”原则,分别为保密审查主体合法、保密审查程序合法和保密审查依据合法,同时,一旦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可是《办法》与《保密法》在对于信息定密衔接方面上,存在着一定的不一致、不协调。《保密法》强调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定密主体的主要职责,也没有制定具体的定密程序,导致定密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难以正确行使定密权力,加大了定密过程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定密结果或行为不当。由于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够清晰,在正确判断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条款的涉密事项时,很大程度上依赖自身的思想意识、主观认识、自由判断,随意裁量。
2 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解决对策
高校保密审查机制对于信息公开有着独一无二的决定权,无论该公开的还是不该公开的,都由高校保密审查体系审核拍板。但现行的高校保密审查标准模糊,保密审查权力宽泛,保密审查定密程序随意,这些隐患极大阻碍了高校信息公开的进程。针对高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积极寻求新形势下改进保密审查工作的新途径。
(一)设立独立的保密审查机构。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充分考虑高校信息公开的一条线特点,设立专门的统一、独立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对各单位公开信息的科学审查,坚持保密审查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保密审查功能的优势,确保利益上没有相关的联系,有利于信息公开审查落实到位,进一步保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
(二)配备专业的保密审查人员。在进行保密审查人员选拔时,要严格依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岗位的特性进行择优挑选,选择有保密审查专业知识、有保密审查能力的工作人员,可以避免当前保密审查隨意性,充分保障高校信息公开,确保高校信息安全。
(三)科学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完善保密审查程序,明确保密审查主体、主要职责、基本原则、保密审查流程、保密审查时限等等内容,杜绝信息公开的随意性,有效规制领导权力滥用,保证合理做出保密审查决定,促使保密审查成为一个理性决策的过程,杜绝保密审查成为个人或者某个小团体的专制权力。
(四)依法确定密范围,明确保密审查标准。现行《保密法》由于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其内容规定的国家秘密法律定义相对比较抽象,实际操作上也存在着诸多不便之处,同时与2010年实施的高校《办法》在内容与精神上有着诸多不和谐之处。依法确定信息定密范围,明确保密审查标准,这既有利于有效规范高校的信息公开行为,最大限度增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也有利于梳理清晰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信息之间的模糊界限,明确哪些理应公开,哪些不应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