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朝贡制度对藏区政治的影响
2017-08-10措吉多杰
摘 要:朝贡制度是历代中央王朝对周边各民族实施政治统治的一项重要制度。终明一代,朝贡贸易盛极一时,朝贡制度趋于完善,加强了明朝同藏区政治关系,维护了藏区的安定和平。本文通过概述明代藏区朝贡制度的确立,试图探析朝贡制度对藏区政治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明代;朝贡制度;藏区;政治;影响
朝贡贸易是历代王朝与周边各族及海外诸国之间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贸易形式。历代王朝都视自己为天下的中心,在处理与他国、他族的关系时,把自己当做“宗主国”,把对方视为“附属国”。双方以通贡的方式进行着互通有无的贸易往来。他族用以贸易的商品被称为“贡品”,历代王朝用以交换的东西被唤作“赏赐”,其经济意义是第一位的。但是随着贸易往来的频繁,其政治意义上升,经济意义成为第二意义,成为了中央王朝为处理与周边民族地区的关系而建立的一种政治经济制度。
1 明代藏区朝贡的确立
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朱元璋就曾多次强调:“盖蛮夷非威不畏,非惠不怀,然一于威则不能惑其心,一于惠则不能摄其暴。惟威惠并行,此驭夷之道也”①。朱元璋恩威并施,成功的将周边蛮夷收归治下。对于各族的朝贡,明太祖也给予足够的重视,他一再强调礼部大臣:“古之王者待远人,厚往而薄来”,“彼既慕义来归,则赉于之物宜厚,以示朝廷怀柔之意”②。根据皇帝的谕令,明初对藏区僧俗首领的朝贡使团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朝贡人数和品级也不加限制,只够表达诚意即可。而明王朝给予的回赐却远远超过了贡品,是贡品的两倍甚至数倍。藏族僧俗首领向明中央王朝输诚纳忠的朝贡虽然是由藏族地区归顺明王朝而同步产生的,但是其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却是在明成化年间。洪武三年(1370)六月,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尉使何索南普率先归顺明朝。并于当年十二月入朝进贡,明封其为河州卫指挥同知,并允许子孙世袭。洪武四年四月,文州汉蕃千户王均谅入朝贡马,使其戍守其地,授予文州汉蕃千户。此后,相继有故元官吏前来朝贡,如院使马梅、右丞朵立只答儿及宗王子巴都麻失里、加沙失里、宗王勃罗罕等。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乌斯藏最后一位摄帝师喃加巴藏卜入京朝贡,翌年正月,帕竹政权第悉释迦坚赞派也遣使进京。
随着明王朝在藏区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僧俗首领的封授,乌斯藏渐渐与明王朝建立了正常的隶属关系;驿路交通的修复与畅通,也为藏族地区僧俗首领进京朝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尽管朝贡之路遥远艰险,但贡使们却乐此不疲,“前后络绎不绝,赏赐不赀。”③
关于贡期,虽然在明洪武时明确规定为三年一次,但由于明朝的治藏政策,对整个藏族地区采取积极开放的态度。因此,对藏区的朝贡也采取开放和鼓励的政策,从而导致了在成化元年(1465)以前,对藏族地区僧俗首领们的朝贡未做严格的限定,大致是一年一次,或者两年一次,但也有少数首领一年数次。《明史·西域传》记载:“初,入贡无定期,自永乐迄正统,或间岁一来,或一岁再至”。④乌斯藏的各法王、王、地方首领因明王朝给予贡使政治上的封授,经济上的厚赏且有利可图,遂经常派遣使团入京纳贡,如此一来得到了朝廷的肯定和荣宠,巩固在当地的统治地位、加大号召力、提高威信。再则从朝廷得到的丰厚的回赐以及在返藏途中携带茶、布等的特许,可做一笔高利润的生意。渐渐地,藏族地方首领依侍其贡使的特殊身份,沿途易物,假朝贡而经商;边远寺僧假冒藏族使臣进京;这些使臣在京滞留期间的所有费用都由朝廷全部供应,衣食无忧,有些人竟然情愿留在当地,不肯随使团回去。由于对进京朝贡者未做人数限制,入贡期限也执行的不严格,要求进京入贡的人越来越多,几乎到了朝廷无力招架的地步。为此,明廷相继施行了一些措施予以矫正。
成化元年(1465)贡例规定:乌斯藏番僧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⑤
成化二年(1466)又定朵甘贡例,规定:“如乌斯藏例,三年一贡。”⑥
此后,宪宗相继制定了多条规定,朝贡制度才正式得以确定和规范。
2 朝贡制度对藏区政治的影响
从明朝始建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尉使何索南普归顺(1370)到洪武八年(1375),藏区全部接受了明朝的政令,确定了隶属关系。在藏区,明朝不独尊某一个教派,就像元朝对待萨迦派那样,委任其为皇帝统治当地的代理人,而是对藏区各地区、各宗各派都全面重视。明朝对藏区的统治比元代较松弛,为了维持政局,大体上仍按元朝旧例,只是换换名称,颁发新的委任状和印信。对于他们内部上下关系、政教合一的体制,概不触动,任其自治,只是对于官员任免升迁的权利和对灌顶国师之类继承的批准权,都由中央掌握。当时,藏区许多上层人士纷纷遣使入朝,履行更换印信之类的手续,表明他们从此成为新朝廷属下的一员。明代也从来没有依靠武力干涉西藏或派兵入藏诛杀藏族大人物,也从未在西藏驻扎过军队。
(一)“以教服人”,提高了凝聚力
在乌斯藏,当地的僧俗首领通过年例朝贡,请职朝贡,谢恩、庆贺朝贡等方式遣使入朝。请求明中央敕封一定的职位,赐予印信,由此来获得对藏地的统治权。在当地人眼里也只有受到明中央的肯定,给予名号,才能到最终认可和拥护。
1406年,明成祖召请嘎玛噶举派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到南京,封为“大宝法王”,创立以“法王”为封授藏族僧侣最高职位的制度。同年加封灵藏灌顶国师为“赞善王”,加封一馆觉灌顶国师为“护教王”。灵藏和馆觉两处都是嘎玛噶举派得银协巴传法收徒、結交权门、调停纷争的旧游之地。这一法王和二王以宗教影响和明王朝的敕封获得当地人的信奉,代替了甘孜、昌都地区的宗教政治势力。
1401年,明永乐帝又遣使入藏召请萨迦派僧人昆泽思巴,被封为“大乘法王”。同年,又封为萨迦派僧人为“辅教王”,这一法王和一王的受封,反映后藏萨迦派宗教势力得到明廷前所未有的重视,使后藏地区在萨迦派的教化下得到了长期的稳定。
1408年、1414年,明廷先后两次遣使召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大师进京,但宗喀巴大师未能应召前来。宗喀巴派了弟子释迦也失到南京,封他为“西天佛子大国师”,到了1434年,释迦也失再次入朝,受封为“大慈法王”。格鲁以其严格的教规、规范的教义在创派不久就乘涛涛江河之势迅速漫延至整个藏区,其影响之大不言而喻。
(二)“多封众建”,维护了地方的稳定
明王朝为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朝贡制度,藏区僧俗首领亦竭力向明朝派使求职,这对他们来说是取得稳固与合法地位、争取自身发展的一个政治需要与捷径。明太祖采取“来着皆授官”的政策,即适应了明初招谕周边各族的形势,又应了藏族僧俗首领获得职位的政治需要。从永乐四年册封帕竹第悉扎巴坚赞为“阐化王”开始,到永乐十三年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为止,在短短九年时间里,明朝皇帝对藏区僧俗首领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充分注意了分封的地区性和代表性,使明王朝与藏区之间建立了更广泛的政治隶属关系。藏区的民众在这些大王小王的统治下,倾心向内。针对这些受封者制定的朝贡制度,其入贡的年限、贡品的数量与规格都跟入贡者的身份地位有直接的联系。正如明朝廷所预想的一样,朝贡制度极大地发挥了它的作用,为取得藏族僧俗首领的臣服与拥戴、维持藏区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幸福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纵观全局,自元代时乌斯藏地区归顺内地中央王朝以来,朝廷施行各种有效的治理措施,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加强与藏区的经济联系与文化交流,并且制定各种制度,完善组织与管理,客观上使藏区获得了长久的和平与安定。明王朝深知宗教在藏民族心中的地位和在藏区的影响,通过三大法王、五大教王的敕封来“以教服人”。西藏地区一发生叛乱或内部仇杀,中央政府鞭长莫及一时难以控制时,有法王、国师用佛法劝谕他们,藏人就抛下武器且把佛经顶在头上起誓,再不闹事,所以统治藏区的关键在这里。即便中央政府供给的花费过于奢侈,但也因此免去了军事上的开支,不知不觉地平息了事态,一举两得。
总之,藏族僧俗首领派遣使团赶着马群,带着表明心意的“方物”入京朝贡,输诚纳忠,返回时携带封授职位的印信,满载茶叶、金银等赏赐满意而归,这种循环往复的贡市关系中,政治目的与经济利益都得到了良好的体现。
注释
①不详.明太祖宝训. 卷6.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2:785
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校勘.明太祖实录 卷87.上海书店,1982:801
③不详.明宪宗实录 卷97.线装书局,2005:452
④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659
⑤不详.明宪宗实录 卷21. 线装书局,2005:287
⑥不详.明宪宗实录 卷36. 线装书局,2005:569
参考文献
[1]尹伟先.明代藏史研究. 民族出版社, 2001
[2]石硕.西藏文明东向发展史.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4
[3]彭陟焱,周毓华.明代朝贡对藏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藏学,1998年第4期
[4]恰白·次旦平措等.陳庆英等译.西藏通史.西藏社会科学院等联合出版,1996
[5]邓锐玲.元明两代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中国藏学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
措吉多杰(1992-),男,藏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藏学专业藏族文学方向)。